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上申报管理暂行办法

南京市计划生育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条育龄夫妻应自觉采取节育措施,除禁忌症和严重不适应者外,已有一孩的妇女应以上环为主,农村已有二孩以上(包括二孩)的夫妻应以一方结扎为主。无计划怀孕的女妇,应终止妊娠。

第十一条凡上环、结扎或上环作人流、引产的,可凭医疗单位证明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假期,假期内工资、奖金照发。采取其他避孕措施失败后作人流、引产的,可凭医疗单位证明按规定享受相应假期,假期内工资照发。

第十二条节育手术费用,在职职工可暂在单位医疗费中列支;个体工商户、么营企业者可暂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理费中列支;农民、无业居民可暂在区、县计划生育事业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解决。

第十三条凡需摘取节育器或施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的,施行手术的单位必须审核受术者的单位证明或二孩生育证,手术费全部自理。

第十四条符合晚婚年龄依法登记结婚的初婚夫妻,可享受婚假15天(含法定婚假3天);符合晚育年龄的夫妻,女方可享受产假120天(含法定产假90天)。男方可享受护理假7天。上述假期内,工资、奖金照发。单位分配住房时,可将超过晚婚年龄的年限计入工龄(30周岁后不再计入)。

对实行晚婚晚育的农民,可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或减免当年的义务工。

第十五条凡邻取《独生子女证》的夫妻,自领证之日起至子女满14周岁止,每年可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40元。

前款奖励金,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在职工福利项目中列支;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者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理费中列支;城镇待业人员在区、县计划生育事业费中列支;农业人口在乡(镇)统筹费中列支。

农村乡(镇)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确有困难的,可采用扶持发展生产、适当减免义务工、开展养老保险等办法予以照顾。具体办法由区、县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六条独生子女入园、入托、入学费用按有关规定给予报销。独生子女的医疗费,凡参加统筹医疗的,免缴原由家长负担的部分;享受劳保医疗的,按劳保规定范围全额报销。前款费用,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负担。年份逢单时由男方单位支付,年份逢双时由女方单位支付。

第十七条城镇分配住房和农村调整自留地、宅基地时,独生子女可享有两个孩子份额。

乡(镇)、村企业招工时(包括征用土地招工),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照顾“独生子女户”。

第十八条对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地区、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给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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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晚婚男25周岁女23周岁

晚育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或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孩子为晚育

男的没有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