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 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小编推荐]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税种:企业所得税发布时间:2009-12-21文件类型:规范性文件发文单位:江苏省地方税务

局状态:全文有效点击数:2560

苏地税函〔2009〕283号

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公平不同征收方式的企业所得税税负,现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几个业务问题明确。

关于核定征收的范围

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得核定征收的企业外,下列企业不得实行核定征收:

)集团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以对外投资为主营业务的企业;

)实际盈利水平高于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所得率上限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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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以前年度尚未弥补仍在税法弥补期内的亏损,核定征收企业不得计算亏损弥补额抵减应纳税所得额。查账征收企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时,按税法规定年限进行弥补,且核定征收年度一并计算在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