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国税规[2015]4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资格认定及相关管理事项的公告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发文日期:2011-12-19
为保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公告》(2011年第65号,以下简称《公告》)及相关文件,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就有关工作明确如下:
一、符合《公告》规定一般纳税人认定资格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应按下列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确认一般纳税人资格或申请办理认定手续。
1.已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纳税人(以下简称:兼有应税服务一般纳税人)和2011年年审合格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以下简称:自开票纳税人),应根据企业经营业务情况,对照《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于2011年12月2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确认。经审核确认后的纳税人,不需重新办理申请认定手续。
2.按规定应申请认定的纳税人应于2011年12月20日前通过上海市国税局网站或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请试点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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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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