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型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介绍

科技型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介绍

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以科技人员为主体,由科技人员办和创办,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科学研究、研制、生产、销售,以科技成果商品化以及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和高新产品为主要内容,以市场为导向,实行“自筹资金、自愿组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知识密集型经济实体。简而言之,科技型中小企业是以创新为使命和生存手段的企业。

一、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定义及划型标准

(一)科技部门认定标准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印发《关于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浙科发高〔2002〕201号]的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标准如下:

(一)必须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知识产权明晰,具有一定技术含量和技术创新性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的企业。单纯的商业经营性企业除外。

(二)必须依法在本省登记注册,产权明晰,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有规范健全的生产、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三)有二年以上企业营运期,企业经营状况良好

(四)企业经营者应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并重视科技创新

(五)企业具备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在职从业人员原则上不超过500人,其中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要达到20%以上,企业的技术开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要达到3%以上

(六)企业的专利产品、市级以上新产品的销售收入和技术性服务收入之和占全企业销售总额的50%以上。技术性收入是指企业的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工程设计承包、技术出口、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及中试产品销售等技术贸易收入。

(七)企业在研究、开发、生产过程中,有良好的防治环境污染的措施和设备,“三废”排放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二、工信部门中小微企业定义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主要内容包括:一是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二是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三是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规定以外的行业。

(一)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各行业划型标准具体为:

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注意与企业所得税法口径上小型微利企业的区别小型微利企业,源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对其明确,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

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通过比较,可以发现中小微企业与小型微利企业的区别在于:一是适用对象不同,中小微企业的适用对象不仅包括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还包括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个人所得税纳税人,适用对象远比小型微利企业宽泛;二是划分标准不同,小型微利企业是根据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这三项指标来划分,而中小微企业的划分指标则是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三项,区别明显。

三、对中小微企业的直接税收优惠

(一)营业税

1.提高营业税起征点根据《财政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令第65号)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的规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明确我省的营业税起征点为: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即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因此,符合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可以适用上述优惠政策,其营业额未达到营业税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达到起征点的,按规定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2.月营业额不超3万元,暂免征收营业税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自2014年10月1日起加大了财税扶持力度。优惠内容主要包括:一是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二是对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营业税纳税人中,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三是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同样暂免征收营业税。

需要指出的是,“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是指月营业额在3万元以下(含3万元)。对纳税人月营业额超过3万元的,应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二)增值税

1、月销售额不超3万元,暂免征收增值税

自2014年10月1日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国税总局2014第57号公告规定: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2、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

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3)、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满足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3、营改增”转让技术应纳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在我国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文件所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对“技术转让服务”进行了解释:“技术转让服务”,属于现代服务业“研发和技术服务”类别,是指转让专利或者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公司转让技术在“营改增”范围内,应该缴纳增值税。技术转让税收优惠政策:财税〔2013〕106号附件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第一条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免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试点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国家税务局备查。

(三)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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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4〕78号)规定,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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