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税收执法内控机制建设
为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提升税收执法质效,保障税收职能的充分实现和执法安全稳定,有效防范和降低税收执法风险,切实提高依法治税和纳税服务水平,根据省局《关于加强税收执法内控机制建设构建和谐地税的意见》(鲁地税发〔2009〕9号)的工作要求,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税收执法内控机制建设、构建和谐地税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今后一个时期我市地税系统内控机制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省局《关于加强税收执法内控机制建设构建和谐地税的意见》工作要求,根据地税系统执法的性质和特点,从强化内部管理入手,以风险管理为中心环节,以各个部门协调运作为纽带,以自我完善为特征,以纳税服务为动力,以量化考核和责任落实为保障,通过对税收执法行为实施有效的监督和规范,努力提升税收征管质效和执法水平。
(二)工作目标。当前我市地税系统内控机制建设的工作目标是:力争用一年时间,整合、建立和健全各类内控制度,初步形成系统内部权力运行比较严密的自我约束机制、切实有效的相互制约机制、坚强有力的监督防范机制,初步达到各类决策、各项业务流程、各个操作环节和各个岗位的执法行为都处于缜密的内部制约与监控之下,将各种执法风险控制到最低限度,最大限度地避免执法失职、渎职问题的发生,切实防止征纳矛盾激化,推进征纳和谐,确保地税各项工作目标的顺利实施。
(三)基本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控机制建设应涵盖税收执法各个层级、环节、部门和岗位,覆盖税收执法权力运行的全过程。
2.重点性原则。内控机制建设应当在兼顾全面的基础上突出重点,针对税收执法风险的重点控制目标制定切实有效的控制措施,实现对税收执法关键环节和关键点的有效控制与监督。
3.持续性原则。内控机制建设应当随着税收执法外部环境的变化,税收政策的调整及税收执法管理要求的提高持续改进和完善,不断提高对税收执法风险的控制能力和水平。
4.制衡性原则。内控机制建设应当在岗位设置、人员配备、权限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执法效率。
5.成本效益原则。内控机制建设应当权衡税收成本与执法效果、社会反响,在不增加执法成本和纳税人法定义务的前提下,以适当的执法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二、加强税收执法内控机制建设、构建和谐地税的主要内容
地税系统内控机制建设应包括组织体系建设、信息采集与反馈、风险评估、制度建设、监督检查与改进五项内容:
(一)组织体系建设。健全、合理的组织体系建设是搞好内部控制的基础。要以现有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为前提,按照决策系统、执行系统、监督系统相互协调和平衡制约的原则,健全兼顾地税执法效率与公平的组织体系,以期实现控制目标。
一是健全执法议事规则,保证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为此,市局成立威海市地税局税收执法内控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执法内控机制建设工作。同时,成立税收执法内控办公室,具体负责制定相关内控机制管理制度,明确组织机构、相关部门之间的职责和配合办法,建立横向与纵向相互分离、制约的内控配套机制。
二是明确责任分工,充分履行职责。要面向社会公开各级执法机构名称,明确机构职责权限,增加透明度,保证不越权执法;要按照《执法责任制度》规定,对依托大集中系统设置的执法岗位进行理顺、规范,确保所有的地税执法人员都能够各自承担不同的防范执法风险的责任;要建立执法岗位、执法人员备案制度,及时公示岗位及人员变动情况。
(二)信息采集与反馈。
一是建立信息采集机制。结合省局大集中系统上线和执法责任制软件运行工作,依托地方税收数据管理平台,通过数据比对,查找税收执法过程中的风险因素;对执法检查、执法监察、审计、案卷评查、行政复议及诉讼、审查通报、税收政策反馈、重大案件审理、纳税服务等过程中的风险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处理,全面反映税收执法活动情况;通过行风评议、行风热线、来信来访、媒体报送等渠道,关注、识别外部风险。
二是实行风险信息定期、有效传递。在对收集的各种信息和外部信息进行合理筛选、核对的基础上,对执法风险信息提出整改意见,传递给各责任机构、责任岗位、责任人员、相关环节,并视情况将有关风险信息与纳税人、举报人、媒体机构与监管机构进行沟通与反馈。有关责任单位应制定具体纠正措施并予以落实。
三是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发挥信息技术在沟通与反馈中的作用。要利用好执法责任制考核这个平台,通过执法责任制考核月通报制度,确保风险信息及时沟通。对重要风险信息应及时传递给领导小组所有成员。
(三)风险评估。地税机关应根据内控机制建设目标,及时识别、系统分析执法活动中与实现内控目标相关的风险,合理确定风险应对和化解措施。
一是建立风险评估机制。在对收集的各种内部信息和外部信息进行合理筛选、核对、整合的基础上,按照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影响程度等,对发现的风险进行分析和排序,确定关注重点和优先控制的风险,增强内部控制的时效性和针对性。要根据税收执法风险的不断变动情况及时收集税收执法风险的各种信息,开展持续性风险评估,适时更新完善风险控制措施。
二是建立风险控制机制。要根据风险分析、评估的结果,结合风险承受度,制作内部控制风险报告,确定重点风险内控项目、重点风险岗位以及关键风险点,采取适当的控制措施;建立完善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对可能发生的重大风险或突发群体事件,制定应急预案、明确责任人员、规范处置程序,将风险控制在承受度之内。
(四)制度建设。完善内控机制建设,需要相应的制度建设做基础。
一是强化制度建设,发挥机制保障作用。要在前期清理内部管理制度的基础上,不等不靠,本着该建立的建立、该补充的补充、该废止的废止的原则,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内控制度,形成一整套适合地税执法特点的、统一规范的制度框架。要按照省局部署,推进纳税服务各项制度的完善、落实和考评。要维护制度的严肃性,制度一旦制定就要坚决执行,不能以任何理由拒不执行或另搞一套,如执行中确实有困难,可以逐级反映,但不能随意更改制度。二是建立完善税收执法人员学习制度。要切实加强执法人员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保证课时,逐步形成有效的人才源励机制,确保风险控制在人员层面的积极性、主动性。
(五)监督检查。
一是进一步规范内部监督检查的程序、方法和要求。内控管理机构应当对内控机制的有效性进行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内控缺陷,应当及时向内控领导小组报告,做到以监督促规范,以规范化解风险;对各职能科室进行的内部执法监督检查要统一调度,提倡联合检查、重点检查,防止多头检查、重复检查,切实减少对基层执法的干扰。对常见性风险环节要定期进行自查自纠,不断减少工作差错和失误,提高税收执法水平。
二是开展以风险管理为导向,计算机辅助审查为手段,以业务运行全程监控为依托的内控监督、检查工作。可采取实地抽查和系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通过定性和定量考核相结合,强化对税收执法行为的有效监督。
三是充分利用执法监督检查结果,对执法人员进行有效的激励、奖惩。将执法监督检查结果作为绩效评定、年度评比、干部任用的重要依据。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反内部控制规定的行为,应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维护内部控制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三、加强税收执法内控机制建设、构建和谐地税的时间安排
(一)组织建设(2月16日至2月27日)
成立税收执法内控领导小组和税收执法内控办公室,制定《威海市地税局税收执法内控机制管理办法》。
(二)制度建设(3月1日至4月30日)
税收执法内控办公室牵头,组织各内控工作小组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和完善内控机制相关配套工作制度。包括执法风险采集与管理、信息反馈、执法风险预警、内控监督检查以及纳税服务等配套工作制度。
(三)全面实施税收执法内控管理工作(5月1日起)
按照本实施意见及《税收执法内控机制管理办法》的有关工作要求开展税收执法内控管理工作。对执法部门、岗位、人员及执法权限、法律依据进行梳理明确;按照权力制衡的原则,依据税收执法业务操作流程的要求,对不相容岗位职责采取分离措施;查找税收执法风险内部控制的关键环节和关键控制点,制定风险控制措施。
(四)总结完善(8月1目至年底)
根据形势的发展和长效内控机制的实践经验,对长效内控机制的内容加以调整和完善,不断总结与创新。
四、加强税收执法内控机制建设、构建和谐地税的工作要求
加强税收执法内控机制建设,构建和谐地税是一项涉及多层面、多部门的全局性工作,各级各部门要统一思想、强化措施,狠抓落实,确保税收执法内控机制及和谐地税建设顺利运行并取得实效。
一是要强化组织领导。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税收执法内控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必要的调度、分析和报告制度,对推行税收执法内控机制、构建和谐地税的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及时总结经验,纠正不足,确保顺利推行。
二是要严格工作标准。在推行过程中,从拟定方案、建立制度到具体实施的各个环节,都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做到从实际出发、注重实效、力求创新,决不允许搞形式主义、走过场。
三是要强化教育引导。加强税收执法风险教育,引导税务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转变观念,切实增强对税收执法内控机制的理解和认同。定期组织执法人员学习法律和税收各项规章制度,大力提升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使其知法、懂法,不断增强严格遵纪守法、认真执行规章制度的自觉性,为税收执法内控机制的有效运行打下良好基础。
各市地税局、稽查局、各分局、纳税服务中心要根据本意见要求,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抓好内控机制建设,构建和谐地税。
二OO九年三月十七日
第二篇。当前税收执法内控机制建设调研分析税收执法权是国家赋予税务部门的一项公权,税收执法水平的高低,关系到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税收政策实施、国家宏观调控以及财政职能的实现,直接影响征纳双方权利义务的兑现,也是税收执法风险产生的重要因素。因此,如何对税收执法进行有效监督控制,是当前各级税务机关高度关注、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一、税收执法内部监控运行
现状
(一)执法内部监督控制发展历程
自上世纪90年代末,各级税务机关就开始注重对税收执法的监控,并提出了税收执法检查的概念,国家税务总局于2000年制定了《税收执法检查规则》(国税发[2000]131号),将执法检查内容界定为具体税收行政执法行为和抽象税收行政执法行为,方法主要采取了全面执法检查、日常执法检查、专项执法检查和专案执法检查,同时还就执法检查的组织、实施、处理、责任追究等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在制定《税收执法检查规则》的前后,配套出台了《税收行政执法公示制》、《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一系列执法监督控制管理制度。2002年对税收执法人员进行执法资格考试,2004年开始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2005年全面推行全国税务系统“两个办法”和“两个范本”,即《税收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办法》、《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和《全国国税系统税收执法责任制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范本》、《全国地税系统税收执法责任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范本》。2007年全面推行“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对税收执法行为实施计算机科学监控,初步形成了科学化、精细化的“人机结合”监控新模式。
(二)现行执法内部监控运行的特点
经多年的实践与探索,现行税收执法内部监控格局基本形成,主要有五大特点:
1.明确了执法监控责任部门。从当初税收执法监督控制职责挂靠办公室,至后来成立政策法规部门专司政策法规工作,从其机构演变和职责定位来看,充分体现了各级税务机关对税收执法监督控制的重视,为税收执法监督控制提供了组织保障。
2.明晰了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制定了《税收执法责任制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范本》,对税务登记岗等69个岗位的岗位职责、工作规程及岗位间工作关系图进行了详细阐述,对15个公共职责涉及的岗位和工作规程进行了明确,建立了明晰的执法岗责体系和工作流程体系,使身处不同岗位的执法人员明确了需办理的工作事项、履行职责必须遵循的各项要求以及与其他岗位之间的业务流转配合关系,实现了税收执法权的合理分解和相互制衡,为税收执法人员提供了良好的执法标准,也为实施流程环节控制奠定了基础。
3.明确了人机结合考核的模式。在对税收执法进行内部考核、外部评议的基础上,着重推广运用了“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加强了计算机网络对税收执法的适时监督控制,形成了人机结合的监控管理模式。
4.制定了执法监控制度体系。先后制定出台了《执法公示制》、《重大案件集体审理制度》、《规范性文件会签审核和备查备案制度》、《税收执法检查规则》、《税收执法考核评议办法》、《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一系列制度,构建了较为完备的执法监控制度。
5.规范了责任追究。制定了《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对责任追究进行了全面规范。一是规范了责任追究的形式。对税收执法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导致税收执法行为违法的,明确了行政处理和经济惩戒两大类责任追究形式,其中行政处理包括批评教育、责令做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待岗、取消执法资格,经济惩戒包括扣发奖金、岗位津贴。二是规范了责任追究的适用范围。按责任追究的形式分类,采取正列举法对每种责任追究适用范围进行了界定,对不予追究、从轻从重追究、主次责任也进行了规范。三是规范了追究程序。
二、现行执法内部监控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执行与控制难对称,执法行为的复杂性、广泛性、时效性与监督控制的单一性、局限性、滞后性之间不对称。
从执法内容来看,仅国税而言,税收执法涉及83个业务流程,适用税收法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更是纷繁复杂;从执法客体来看,每个基层县(市)局管辖的纳税人成千上万,每个纳税人的经营纳税情况千差万别;从执法主体上看,除开办公室、人事教育、监察室、财务核算中心等人员外,其他人员均具有一定的执法权,均是执法的主体。因此,不论从执法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上看,税收执法贯穿于税收管理实践的自始至终,具有显著的复杂性、广泛性和时效性。它客观要求有一个组织体系和一套行之有效的手段对其进行全覆盖、全过程监督,但从目前税收执法内部监控的运行情况来看,存在着监控的单一性、局限性和滞后性,一是监控组织单一。根据当前税务部门内设机构的职责分工,各级政策法规司、处、科、股
是实施执法监控的部门,按编制看,基层县(市)局政策法规股(科)的人员为3-4名,而一般县(市)局在执法岗位的人员有100多名甚至更多,以一个部门的力量应对众多执法人员、各个环节的执法行为进行有效监控是相当困难的。二是计算机监控的局限性。目前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主要对106个执法过错点和32个执法监察疑点进行监控,其监控点多为逾期办
理、应办未办等程序容易监控的点进行了监控,并未全面涵盖每项业务各个环节的执法监控点,尤其信息系统无法对虚假信息进行识别,只对执法行为进行表面和形式上的控制,难于对执法行为进行深层次控制。三是人工监控的滞后性,目前执法检查是对税收执法进行人工监督的重要手段,但这种手段主要为事后检查,并且多采用抽查,只检查了既成事实的结果且监控面窄、不深入,不能对税收执法行为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全方位全过程地监控,难于实现事前预警、过程监控、及时校偏纠错的功能。
(二)监控难统筹,税收执法内部监控工作职责不清、要求不一。
随着税收执法责任制推行和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上线运行,初步形成了科学化、精细化的“人机结合”监控新模式,但在工作实践中,税收执法内部监控却因各种原因难于统筹,主要表现在:一是监控职责不明晰,监控职能难统筹。从目前部门职责定位上看,对税收执法进行监督控制的职责定位于政策法规部门,其他部门虽然对职责范围内的税收执法行为进行了监控,但因其监控的内容、重点、方法以及结果应用未进行明确规定,部门执法监控处于各自为政状态,难于实施统筹管理,不能形成监控合力。二是管理要求不统一,执法监控难操作。各业务部门之间在平时缺乏及时沟通,在任务下达、流程设计、标准设定、业务衔接、资料流转等方面未进行统筹规范,致使基层执法人员难于操作,执法监控也难于实施。
(三)信息难互动,监控信息流转呈无序性。
由于税收执法具有广泛性、复杂性和时效性,要对税收执法进行全面系统的监督控制,需要各部门全面参与,部门与部门间良性互动。而部门良性互动的关键在于各类执法内控信息的有序传递、分析和运用。但在部门职责定位中,税收执法监控的职责定位在政策法规部门,而在其他部门、单位的职责定位上没有对税收执法行为进行监控的字眼界定,虽然在税收工作实践中,税政、征管、计统以及各基层分局对税收执法进行了管理,取得一些信息,但这些部门却将自己定位被监督控制的地位,自己对职责范围内税收执法进行监控发现的问题毕竟属于“家丑”,要么极力遮掩,要么及时纠正,实施“内部矛盾内部消化”,并未将这些信息进行有序地分析、传递和运用,税收执法监控信息流转处于无序状态,部门之间的良性互动机制尚未建立。
(四)责罚难对接,现行责任追究与公务员法不能对接。
在现行的执法责任追究中主要有两类形式,即行政处理和经济惩戒,其中行政处理包括批评教育、责令做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待岗、取消执法资格,经济惩戒包括扣发奖金、岗位津贴。而其中责令待岗、扣发奖金、岗位津贴难于与《公务员法》进行对接,如责令待岗,在公务员法中无待岗的条款,更没有待岗期间工资、福利、津贴、奖金等方面的规定,在实际操作中有违法的风险。又如扣发奖金、岗位津贴,在《公务员法》中规定:“公务员工资制度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体现工作职责、工作能力、工作实绩、资历等因素,保持不同职务、级别之间的合理工资差距;公务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任何机关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自行更改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政策,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公务员的工资、福利、保险待遇;任何机关不得扣减或者拖欠公务员的工资。”除此之外,国家未对扣发奖金、岗位津贴做出其他任何规定,因此对执法过错行为实行扣发奖金、岗位津贴难于从法律上找出依据。
因此,要对税收执法进行全面有效监督控制,单凭一个部门的力量,或者仅靠制定并实施几项制度、办法很难实现目标,它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建立一个科学完备税收执法内控机制,要在不断完善的执法岗责、流程、制度、标准体系基础上,通过建立执法内部监控组织,完善事前、事中、事后监控管理办法,强化内控信息流转分析和运用,加强对税收执法全方位全过程监控,才能达到规避执法风险、提高执法水平、实现税收职能的作用。
三、税收执法内控机制建设必须坚持的原则
(一)要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这是我国的法制原则,也是内控机制建设的基本原则。在这里所谓的“法”是一种广义的法,它既包括法学意义上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而且应包括执法内控机制建设中配套的一系列制度、办法、流程和操作指南,即在税收实践工作中不断建立健全的制度规范体系,通过制度的实施、执行,充分发挥其规范、指引、评价、制约、惩治、教育的作用。
(二)要坚持全面覆盖、重点突出、简捷高效的原则
我们在对税收执法进行监控中,既要对税收执法内容进行全面覆盖,又要突出监督的重点,不能主次不分,胡子眉毛一齐抓,做到重点内容重点控,一般内容一般控。要充分体现效率原则,在监控方法上必须简捷高效,必须突出税源管理的核心,不因监控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而影响正常税收管理活动,不能本末倒置,这是内控机制建设的设计原则。
(三)要坚持人机结合、过程监控的原则
既要充分发挥计算机监控的功能,又要注重人工监督,既要对执法的事后监控,更要突出事前、事中监控,在监控方法上,事前预防、事中监督往往比事后“亡羊补牢”更有效,也更有意义。这是执法内控机制的重要方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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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监督检查是确保内控机制建设取得实效的关键。纪
检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促进各部门真抓实干,防止任务不落实、推诿塞责等现象发生。分解内控机制建设任务,确定每个项目的牵头负责人,明确要求和时限,实行目标管理;采取定期督查、综合考核、适时点评等办法,加大落实力度,切实提高内控机制的执行力、遵从度和落实度;对内控机制建设推进不力的部门,要严格问责,确保部门权力事项应控尽控,保证部门内控机制建设工作真正落到实处。要加强基层纪检监察队伍建设,为严格监督检查提供组织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