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税收分析
#县地税局计会股
在我国现行的税制中,营业税是一个开征时间较长的税种。1994年实行分税制以来,营业税又成为地方税收的重要税种之一。那么,营业税在目前地方税的诸多税种中处于什么样的位置。其税源分布状况及增减因素主要有哪些。如何进一步适应经济发展的新形势,搞好营业税管理的观念创新、制度创新、措施创新,确保地税收入不断增长。针对上述问题,现结合*县地税局2002年—2005年6月营业税收入情况,作如下分析如下:
一、营业税是地税收入的主体税种
2002年—2005年,我局营业税收入呈不断增长态势(具体情况见下表)。其中2002年至2004年年均增第绝对额达100万元以上,在各税种中,营业税增长绝对额位居第一。营业税占税收税收收入情况表单位:万元时间税种2002年2003年2004年2005年6月底前合计合计15851760186714406652营业税5806637066642613企业所得税13014014552467个人所得税4975115183711897土地使用税31403359163资源税146151247土地增值税14207城建税155179185164683房产税11714618051494印花税48607259239车船使用税121111842营业税占总收入比率36.6%37.7%37.8%46.1%39.3%同时,从上表中清楚的反映了我县近年来各税种收入情况,不难看出营业税在各年度都占着较大的份额,2002年我县总收入1585万元,其中营业税完成580万元,占总收入36.6%;2003年我县总收入1760万元,其中营业税完成663万元,占总收入37.7%;2004年我县总收入1867万元,其中营业税完成706万元,占总收入37.8%;200年6月底我县总收入1440万元,其中营业税完成664万元,占总收入46.1%;分年度来看,营业税在整体税种所占的比率在逐年递增,尤其是2005年上半年营业税的增长比率达到了10个百分点,是我县税收收入的突出增长点,也是促使我县总收入超进度完成税收计划的重要因素。因此,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营业税始终是我县税收收入的主体税种,而且增收势头良好,越来越表现出良好的发展前景。
二、营业税增收的主要因素
营业税收入分经济类型统计表(表一)单位:万元时间合计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个体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合作企业2002年5803329011381812003年663366116343123842004年70627087247284792005年6月底前664295574063209合计26131263350461537543314营业税收入分税目统计表(表二)单位:万元项目时间税目2002年2003年2004年2005年6月合计合计5806637066642613交通运输、邮政业铁路运输26432633128公路运输12797248192664装卸搬运442414邮政业2122171676小计178166293245882建筑业92177122146537金融保险业71897545280信息传输电信88796567299移动36464763192小计124125112130491住宿、餐饮业住宿578525餐饮2816251988小计33233324113文化体育业543416租赁业326213其他服务业68705056244房地产业55571128滞纳金、罚款12519从上列两表来看,我县营业税分经济类型来看主要来源于国有企业和个体经济两大部分,2005年6月底前我县营业税收入664万元,其中:国有企业入库295万元,主要来源于建筑业和金融保险业及铁路运输;个体经营入库209万元,主要来源于公路运输和其他服务业。从营业税增长情况来看,国有企业和个体经济增幅明显,同上年相比国有企业上半年增长了118%,个体经济上半年增长了47%,说明了国有企业在营业税收入中占了绝对的主导地位,个体经济也在蓬勃的发展,增势良好。同时表明国有经济和个体经济存在着巨大的
第二篇:营业税税收分析对我县营业税收入情况的分析#县地税局计会股在我国现行的税制中,营业税是一个开征时间较长的税种。1994年实行分税制以来,营业税又成为地方税收的重要税种之一。那么,营业税在目前地方税的诸多税种中处于什么样的位置。其税源分布状况及增减因素主要有哪些。如何进一步适应经济发展的新形势,搞好营业税管理的观念创新、制度创新、措施创新,确保地税收入不断增长。针对上述问题,现结合*县地税局2002年—2005年6月营业税收入情况,作如下分析如下:
一、营业税是地税收入的主体税种2002年—2005年,我局营业税收入呈不断增长态势(具体情况见下表)。其中2002年至2004年年均增第绝对额达100万元以上,在各税种中,营业税增长绝对额位居第一。营业税占税收税收收入情况表单位:万元时间税种2002年2003年2004年2005年6月底前合计合计15851760186714406652营业税5806637066642613企业所得税13014014552467个人所得税4975115183711897土地使用税31403359163资源税146151247土地xx14207城建税155179185164683房产税11714618051494印花税48607259239车船使用税121111842营业税占总收入比率36.6%37.7%37.8%46.1%39.3%同时,从上表中清楚的反映了我县近年来各税种收入情况,不难看出营业税在各年度都占着较大的份额,2002年我县总收入1585万元,其中营业税完成580万元,占总收入36.6%;2003年我县总收入1760万元,其中营业税完成663万元,占总收入37.7%;2004年我县总收入1867万元,其中营业税完成706万元,占总收入37.8%;200年6月底我县总收入1440万元,其中营业税完成664万元,占总收入46.1%;分年度来看,营业税在整体税种所占的比率在逐年递增,尤其是2005年上半年营业税的增长比率达到了10个百分点,是我县税收收入的突出增长点,也是促使我县总收入超进度完成税收计划的重要因素。因此,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营业税始终是我县税收收入的主体税种,而且增收势头良好,越来越表现出良好的发展前景。
二、营业税增收的主要因素营业税收入分经济类型统计表(表一)单位:万元时间合计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个体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合作企业2002年5803329011381812003年663366116343123842004年70627087247284792005年6月底前664295574063209合计26131263350461537543314营业税收入分税目统计表(表二)单位:万元项目时间税目2002年2003年2004年2005年6月合计合计5806637066642613交通运输、邮政业铁路运输26432633128公路运输12797248192664装卸搬运442414邮政业2122171676小计178166293245882建筑业92177122146537金融保险业71897545280信息传输电信88796567299移动36464763192小计124125112130491住宿、餐饮业住宿578525餐饮2816251988小计33233324113文化体育业543416租赁业326213其他服务业68705056244房地产业55571128滞纳金、罚款12519从上列两表来看,我县营业税分经济类型来看主要来源于国有企业和个体经济两大部分,2005年
第三篇:营业税税收筹划案例分析案例一
一、案例名称:酒店兼营行为的税收筹划
二、案例适用:兼营行为的税收筹划
三、案例来源:《企业税务筹划理论与实务》盖地主编
四、案例内容:
某集团下属的一个酒店是集住宿、饮食、购物和娱乐为一体的服务企业,该酒店是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2012年7月份发生以下业务:
(1)客房部收取客房收入80000元;
(2)为某公司提供一间办公用房(每月作价6000元),条件是该公司为酒店提供价值
相当的灯具和装饰画,合同期半年;
(3)集团公司召开会议,租用宾馆会议室、客房5天,租金作价10000元,酒店将其
冲减应上交集团公司的管理费;
(4)餐饮部收取餐饮服务收入60000元,其中附设的外卖点销售烟酒、饮料收入20000
元;
(5)洗衣房为旅客洗衣收费2000元,与客房部内部结算洗床被款10000元;
(6)一楼商品部出售百货收入90000元;
(7)二楼供外商合资企业经营游乐项目,合同规定客房按月固定收取收益50000元;
(8)代客预定飞机票、火车票手续费收入4000元;
(9)收取桑拿浴门票收入30000元;
(10)收取舞场门票收入20000元。
请问该酒店应如何进行核算。
五、筹划分析:
(1)如果按规定实行分别核算各项目,则:
第1项收入应按服务业——旅店业5%计算营业税。
第2项收入应视同出租房屋,按服务业——租赁业5%计算营业税。
第3项收入不能冲减管理费。其冲减的管理费用应作为企业收入,按租赁业5%计算营业税。
第4项餐饮收入应按服务业——饮食业5%计算营业税;外卖点销售的烟酒饮料收入属兼营行为,应缴纳增值税,不征营业税。
第5项收入中内部结算价款,应作为应税收入,与洗衣费一并按服务业5%计算营业税。第6项收入,属于兼营行为,应缴纳增值税,不征营业税。
第7项收取的固定收益,实质上是房屋租赁费,应按服务业——租赁业5%计算营业税。第8项手续费收入应按服务业——代理业5%计算营业税。
第9项桑拿浴门票收入,应按服务业5%计算营业税。
第10项舞场门票收入,应按娱乐业20%计算营业税。
该酒店本月应纳营业税为:
80000×5%+6000×6×5%+10000×5%+(60000-20000)×5%+(2000+10000)×5%+50000×5%+4000×5%+30000×5%+20000×20%=17100(元)
应纳增值税为:
(20000+90000)÷(1+3%)×3%=3204(元)
本月营业税与增值税共计20304元。
(2)如果该企业不分别设帐核算,按规定要从高适用税率,则应纳营业税为:
(80000+6000×6+10000+60000+2000+10000+900000+50000+4000+30000+20000)×
20%=78400元
可见,按照分别核算的方法处理,可以少纳税57069元。
六、相关的税收法规:
涉及的税收法规:(1)《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5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2)《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5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征收营业税。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七、筹划点评
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应税行为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税额的,从高适用税率。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营业额的,不得免税、减税。因此,纳税人应该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营业额。
案例二
一、案例名称:建筑业的税收筹划
二、案例适用:建筑业的税收筹划+
三、案例来源:《中国税务报》
四、案例内容:
(1)建设单位a建造一栋商业大楼,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出包给施工企业b,工程总承包价为3000万元,另工程所用的主要材料由建设单位a供应,材料价款为2100万元。价款结清后施工企业b应纳营业税额=(3000+2100)×3%=153(万元)。如何进行税收筹划,使得企业b缴纳的营业税税负减少。
(2)安装企业b承包制造企业a设备的安装工程,经双方协商,设备由安装企业b提供并负责安装,工程总价款为400万元(其中安装费60万元)。价款结清后,b企业应纳营业税额=400×3%=12(万元)。b企业应如何节税。
(3)建设单位a有一工程需找一施工单位承建。在工程承包公司b的组织安排下,施工单位c承建了该项工程。a与c签订了承包合同,合同金额为425万元。此外,c还支付给b公司25万元的服务费用。此时工程承包公司b应纳营业税额=25×5%=1.25(万元)。如何进行税收筹划,使得b的税收负担减轻。
五、筹划分析:
(1)若b企业对该工程进行纳税筹划,采取包工包料的方式,材料由施工企业b自行购买,b企业利用其业务优势以2000万元买到所需同样材料。这样总承包价为5000万元,此时b企业应纳营业税额=5000×3%=150(万元),从而少纳3万元。安装企业在从事安装工程作业时,应尽量不将设备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而由建设单位提供机器设备,安装企业只负责安装,取得的收入只是安装收入,从而达到节税目的。
(2)若b企业对该安装工程进行纳税筹划,协商好设备由a企业自行采购提供,b企业只负责安装业务,收取安装费60万元,则a企业应纳营业税额=60×3%=1.8(万元),与筹划前相比,可节税10.2万元。
(3)若b与a直接签订合同。合同金额为425万元,然后b再把工程转包给c,签订转包合同,合同金额为400万元。完工后,b向c支付价款400万元。这样承包公司b应纳营业税额=(425-400)×3%=0.75(万元),应纳印花税额
=425×0.03%+400×0.03%=0.2475(万元),通过签订合同,b工程承包公司节税总额=1.25-0.75-0.2475=0.2525(万元)。
六、相关的税收法规:
涉及的税收法规:(1)《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纳税人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款在内。(2)《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七、筹划点评
建筑施工企业作为营业税纳税主体之一,其应纳税额是按营业额乘以税率计算缴纳的,而营业税率比较单纯,节税余地不大,但营业额极富弹性,有相当大的税收筹划空间。
对于从事建筑、修缮工程的企业,无论是包工包料工程还是包工不包料工程,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但包工包料与包工不包料的最大区别在于是否将材料的供应纳入施工企业的施工过程中。一项工程虽然使用同样的材料,但由于材料的供应渠道不同,必然会使施工企业的计税依据不同。建设单位一般是直接从市场上购买,价格较高,会使施工企业的计税依据过高,而施工企业一般与材料供应商有长期合作关系,购进材料价格相对便宜,这样就直接降低了计入营业税依据的原材料价值,达到节税目的。
安装企业在从事安装工程作业时,应尽量不将设备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而由建设单位提供机器设备,安装企业只负责安装,取得的收入只是安装收入,从而达到节税目的。
工程承包公司承包建筑安装工程业务,如果工程承包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无论其是否参与施工,均应按建筑业税目适用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如果建筑工程承包公司不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只是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对工程承包公司的此项业务则应按服务业税目适用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税率的差异为建筑工程公司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操作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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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货物的销售收入为委托方所有,受托方只收取手续费,不论其如何结算,也不论是否作为销售货物的价格或价补收费征了增值税,它仍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