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监管 增加税收
第一篇:加强监管增加税收加强监管增加税收
—沙湾县福升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零税负的调研
针对沙湾县福升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存在零税负的问题,由财政局法制税政股与国家税务局综合业务股工作人员组成调研组,于4月7日至29日,对该企业及与其往来密切的原料供应商(顺风废品收购站)进行了详细的调研。2009年至2010年企业在整体搬迁期间,对设备进行技术改造,购置炼钢和轧钢设备,固定资产投资额较大。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允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其购进、自制、改扩建和安装的固定资产所含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在总体上允许抵扣的同时,与其他货物一样,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而该企业购入材料和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较大,是造成企业零税负的主要原因。通过调研发现企业财务人员在会计核算和纳税申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一是福升工贸公司违反规定将部分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也进行了抵扣,二是顺风废品收购站延期交纳应交增值税,调研组及时向两企业提出应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和按期申报交纳增值税的意见,并向国税部门提出了今后加强企业税收监管方面的建议。
法制税政股供稿
2011年5月3日
第二篇:税收一税收管辖权
是一国政府在征税方面的主权,表现在一国政府有权决定对哪些人征税征哪些税以及征多少税等方面。有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类型包括地域管辖权,居民管辖权,公民管辖权。二自然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
1住所标准,住所是指一个人固定的或永久性的居住地,凡是住所设在该国的纳税人均为该国的税收居民。2居所标准,指一个人连续居住了较长时期但又不准备永久居住的居住地。3停留时间标准,许多国家规定一个人在本国尽管没有住所或居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本国实际停留时间较长,超过了规定的天数,则也哟被视为本国税收居民。4法律标准,纳税人在形式居民管辖权的国家内有居住的主观意愿,即为该国居民。三法人居民身份判定标准
法人一般是指依照有关国家法律和法定程序成立的,有必要的财产和组织机构,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并能在法院起诉、应诉的社会组织。标准有1注册地标准,又称法律标准,凡是按照本国法律在本国注册成立的法人都是本国法人居民。2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凡是一个法人的管理机构设在本国,那么无论其在哪个国家注册成立,都是本国的法人居民。3总机构所在地标准,凡是总机构设在本国的法人均为本国法人居民,总机构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所或主要办事机构。4选举权控制标准,法人的选举权和控制权如果被某国居民股东所掌握,则这个法人即为该国的法人居民。四所得来源地的判定标准经营所得:1常设机构标准,常设机构指一个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的固定营业场所,2交易地点标准,用交易或经营地点来判定经营所得的来源地。
劳务所得。1劳务提供地标准,2劳务所得支付地标准,指支付劳务所得的居民或固定基地常设机构的所在国为劳务所得的来源国。3劳务合同签订地标准。
投资所得。1股息,各国判定股息来源地一般依据分配股息公司的居住地。2利息,以利息支付着的居住地为标准。3特许权使用费,标准①特许权的使用地,②特许权所有者的居住地,③特许权使用费支付者的居住地,④无形资产的开发地。4租金所得,判定标准与特许权使用费基本相同。
财产所得。转让地标准和转让者居住地标准。
五避免同种税收管辖权重叠所造成的国际重复征税的办法1约束对自然人行使居民管辖权的国际规范(①长约束对自然人行使居民管辖权的国际规范(1期性住所,2重要利益中心,3习惯性住所,4国籍,5协商)约束对法人行使居民管辖权的国际规范(依据法人的“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②约束地域管辖权的国际规范(经营所得:有常设机构标准和交易地点标准。劳务所得:缔约国一方居民因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等报酬一般应由居住国征税,除非该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受雇。投资所得:国际上一般采取所得支付人所在国与所得收益人所在国共享征税权的做法。财产所得:应由不动产的所在国对不动产所得和转让收益征税)六国际避税的主要手段
1利用转让定价转移利润,2滥用国际税收协定,3利用信托方式转移财产,4组建内部保险公司,5资本弱化,6选择有利的公司组织形式,7纳税人通过移居避免成为高税国的税收居民
七跨国公司的国际税务筹划
1利用中介国际控股公司避税,2利用中介国际金融公司避税,3利用中介国际贸易公司避税,4利用中介国际许可公司避税八关联企业的判定
如果交易双方之间不具有关联关系,那么转让定价法规对该笔交易就根本不适用。凡符合两条件之一:1缔约国一方一夜直接或间接参与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管理、控制或资本;2同一人直接或间接参与缔约国一方企业和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管理、控制或资本。九什么样的企业适合于申请预约定价协议
1在与国外关联企业进行交易时需要采用非标准的转让定价方法,2与外国关联企业有大量业务往来,3本企业企业在国外面临激烈的市场竞争,因而必须在国外市场设立受控子公司来满足该市场的需求。预约定价协议的主要目标:1使纳税人在三个基本问题上与税务部门达成谅解,2创造一种使纳税人与税务部门之间相互理解、相互合作的环境,3能以比传统方式更快的方式与纳税人达成协议,4成本更低,更有效率。十预约定价协议的谈签程序和监控执行
1预备会谈,又称填表前会商,预备会谈达成一致意见的,税务机关应自达成一致意见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企业,可以就预约定价安排相关事宜进行正式谈判,并向企业送达《预约定价安排正式会谈通知书》,不能达成意见的,15日内书面通知企业,向企业送达《拒绝企业申请预约定价安排通知书》。2正式申请,企业应在接到税务机关正式会谈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提出预约定价安排书面申请报告。3审查和评估,税务机关应自收到申请后5个月内。4磋商,审核评估之日起30日内。5签订协议。6监控执行。一我国对外谈签税收协定所遵循的原则
1坚持所得来源国与居住国共享征税权的原则,2坚持税收待遇对等的原则,3灵活对待税收饶让的原则。
二防止滥用税收协定
1制定防止税收协定滥用的国内法规,2在双边税收协定中加进反滥用条款,3严格对协定受益人资格审查程序。
三转让定价的功能和作用
1是跨国公司内部资源配置的指示器,2是跨国公司组织形式向分权化发展的重要屏障,3是跨国公司实现其全球发展策略、谋求利润最大化的便利工具,4是跨国公司实现知识产品内部化的重要手段。
四转让定价可以达到的非税收方面的战略目标
1将产品低价打入国外市场,2降低国外关税对关联企业出口产品的影响,3独占或多得合资企业的利润,4绕过东道国政府的外汇管制,5为海外的子公司确定一定的经营形象,6规避东道国风险。
第三篇:中国税收1.从现代税收制度视角出发,谈“营改增”的意义及其存在的难点
全面实施营改增是当前政府工作的重头戏,是体现积极财政政策更加有效的关键性举措,也是结构性改革和财税体制改革牵一发而动全身的重大举措。营改增不仅有助于减轻企业税负、完善税收制度,而且将助力我国经济快速转型升级和经济持续发展,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第一,营改增有利于减轻企业税负,增强企业发展后劲。营改增是一项重要的结构性减税措施。2012年1月1日,我国在上海启动“营改增”试点。2013年8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范围再度扩至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的试点范围,将由现行12省市扩至全国。据统计,2012年至2015年前期试点累计减税6412亿元,涉及到592万户企业。2016年5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范围将扩至最后的建筑、房地产、金融和生活服务等4个行业,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这4个行业涉及纳税人约1000万户,对应营业税1.9万亿元。此次营改增在制度设计、优惠政策、过渡措施等方面都做了详尽安排,预计今年将减税企业税负超过5000亿元,是近年来最大规模的一次减税。而且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比较完整地实现了规范的消费型增值税制度,这将增强企业发展的动力和后劲,促使企业扩大有效投资和供给。
第二,营改增有助于消除重复征税,促进服务业发展和提高服务贸易出口竞争力。增值税是世界上最主流的流转税种,与营业税相比具有许多优势,最大特点是能够最大限度地消除重复计税,完善了税制。过去几年的改革试点中,首当其冲税负减轻的就是服务业。此次全面推开营改增后,服务业的适用税率、计税方式、计税依据等全部按照增值税制度执行。同时,营改增基本消除了原增值税和营业税纳税人所承受的重复征税因素,实现从“道道征税、全额征税”向“道道征税、道道抵扣”的转变,优化了税制结构,使税收的中性原则得以充分体现,减少了税收对市场造成的扭曲,进而有助于降低服务业的实际税负,扩大服务业的市场需求和深化产业间的分工协作,促进服务业的专业化程度提高,推动服务业的加速发展。另外,对服务业实施营改增及其出口实行完善的出口退税制度,必会增强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扭转服务贸易持续逆差状况。
第三,营改增顺应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减税需求。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2016年繁重的改革任务。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我们在战略和战术上进行了全面部署,其中在战术上我们提出要抓住关键点,主要是抓好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五大任务。目前减税已成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凝聚的共识。而营改增所释放的减税红利,契合了加快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低成本的紧迫要求,为企业发展提供了较大空间,为企业盈利增加了机会,也为刺激消费、促进消费升级产生积极影响。减税需求与减税取向、减税安排与减税策略的一致性,彰显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战略与营改增改革举措的协同特征。尤其是增值税公平合理的税负特点,可为推进供给侧改革营造公平、统一的竞争环境,加快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第四,营改增有利于促进经济结构进一步优化。经济及产业结构性失衡,是困扰经济持续发展的“瓶颈”因素,是推进供给层面改革的核心内容。一般来说,经济结构性问题与税制结构具有较强的相关性,全面实施营改增,通过税制统
一、税收中性、税负减轻的优化税制结构,将进一步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加快形成以科技创新引领的新经济增长极。特别是此次全面推开营改增,突出了推动服务业特别是研发等生产性服务业发展,必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制造业、服务业的分工细化和相互融合发展,拉长产业链,带动制造业升级。同时,营改增本身也属于结构性调整政策,有利于破解由于营业税与增值税并存所带来的经济结构失衡问题,有效解决营业税重复征收以及增值税抵扣机制不完整导致的税负偏重问题。
第五,营改增有助于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供给侧改革的更深层次目标追求,是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及时调整各类扭曲的政策和制度安排,矫正以往政府主导资源配置带来的结构性失衡问题。因而,回归市场主体理性预期,尊重市场价值规律基础上的政府有效调控,是破解长期积累的结构性、体制性突出矛盾和问题,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战略选择。全面实施营改增,进一步降低企业边际成本、提高要素供给效率、增强企业供给能力,同时大幅度减税必然会减少政府对资源的直接占用和使用,有利于减轻对市场资源配置干预的程度。由于增值税具有“中性”特征,相对于营业税而言,对市场主体的行为扭曲较低、效率损失小,对价格信号的扭曲效应不甚明显;同时,增值税具有“税价分离”的形式特征,从而可使价格真正反映市场供求状况,引导资源合理优化配置。所以,价、税有效联动机制的形成,是营改增在供给侧改革中精准施策的重要着力点。
第六,营改增有助于推动形成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当前加剧运行中存在的总需求低迷和产能过剩结构性并存的问题,依赖需求侧管理政策的效应在减弱,并造成产能过剩、高房价或资产泡沫、地方债务压力加大、企业效益下降以及影子银行、银行不良资产率上升等问题,加剧结构性问题积重难返。惟有通过供给侧方面的结构性改革和经济结构的优化,形成有序公平的竞争机制,从而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增长。实施营改增,通过统一税制,实现增值税全覆盖,贯通服务业内部和二三产业之间抵扣链条,从制度上消除重复征税,将改变流转税领域两套税制造成的税负不公平状况,促进各行业间税负均衡,公平竞争,规范市场主体的经营,加强成本效益核算,促进企业的科学化、制度化管理。
营改增是党中央、国务院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从当前看,营改增会为更多企业减轻税负;从长远看,这项改革将利国利民。我们既要充分认识营改增在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促进企业发展方面的重要作用,更要充分认识营改增在促进科学发展、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等方面的重大战略意义。当然,改革有一个过程。一旦出现某些行业性税负增加问题,要立即采取过渡性措施,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特别是几个重要的行业,建筑业是拉动经济的关键,金融业是稳定经济的支柱,一定要有“量体裁衣”的政策安排,让各行各业都收到减轻税负的“利好”。正如李克强总理所言,全面推开营改增,目的在于以短期财政收入的“减法”换取企业效益的“加法”和市场活力的“乘法”,增强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动力。
但是,一个税种要取代另一个税种,需要突破诸多约束条件。“营改增”试点就是在突破这些条件的前提下逐步推进的。“营改增”全面试点的顺利进行必须做好税收征管工作。完善国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要求国地税部门加强合作但不合并。这种做法较好地解决了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问题。但是,有一种客观现实是: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税人由原来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并由国家税务局征收,这大大增加了国家税务局的征管压力。“营改增”全面试点,如果没有地方税务部门的支持,那么试点的任务是不太可能完成的。因此,只有进一步加强国地税合作,试点的任务才有望完成。“营改增”之后,国税部门仅仅是管户就增加了一千多万户,工作压力可想而知。只有进一步加强国地税合作,试点任务才能较顺利地完成。试点中,应进一步探索合作的模式与机制,充分调动国税和地税两个部门的积极性。税收征管的改善同时是纳税服务的改进过程,是公共服务型政府的建设过程,也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过程。国地税合作,必须将国税部门熟悉增值税的优势与地税部门对行业更了解的优势综合起来,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
“营改增”全面试点之后,中国必须加快增值税立法进程。增值税立法应该把简并税率从总体上降低税负作为重要任务来完成。理想的增值税税率应该只有一档基本税率。考虑到现实的需要,增值税税率仍然可以选择一档基本税率加一档低税率的做法,并选择合理的免税范围。基于亚太地区增值税税率偏低的实际,基本税率最终定为10%左右、低税率定为5%左右较为合理。征收率也应只设一档,定为3%左右。
“营改增”全面试点是税制改革的重要一步。尽管试点方案还需要进一步完善,但是它毕竟迈出了税制改革的重要一步。未来中国直接税制改革也要稳步推进。针对自然人的税收征管难度极大,更不可大意。在取得最大社会共识的前提下,加快税制改革,才可能尽快建立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的现代税收制度。
2.以税收经济效应为理论基础,谈最低工资设置对劳动力市场的影响
(一)最低工资设置的正效应
1.有利于保障低收入者的基本生活,促进消费,带动经济发展
确立和提高低收入群体的最低工资,就是保证和提高了低收入群体的收入。按照收入的高低消费群体可以划分为高、中、低三类。凯恩斯认为,收入越高其消费倾向越低,即高收入群体的消费倾向一般小于低收入群体的消费倾向。最低工资的受益人群,他们的消费欲望特别强烈,除了维持基本生活所需之外,提高他们的最低工资标准,也就是给他们提供了一定的消费空间。随着最低工资的逐年提高,将对这部分人群的生活状况有较大的改善,促进了他们的市场消费,拉动了内需,有利于带动经济的发展。同时,当市场对企业产品的需求增加时,市场的状况比较景气,也会导致企业扩大规模,从而增加对劳动力的需求。
2.有利于调节收入分配差距,实现社会公平
调查显示,中国目前的基尼系数为0.48,已经超过国际公认的0.4的警戒线,进入了分配不公平区间。世界银行的研究报告《中国:推动公平的经济增长》认为:今后中国将面临收入差距扩大的严峻挑战。如果目前城乡家庭收入差距扩大的趋势持续下去的话,中国的收入差距将会急剧扩大,基尼系数将会从1999年的0.437上升到2020年的0.474。随着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城市化水平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村剩余劳动力流向城市,这些农民工从事的都是些工资低廉、劳动时间长、工作条件差、就业不稳定的职业,很容易被城市边缘化。很显然的结果是,这部分人群的收入较低,和其他城市人群的收入差距悬殊。而最低工资制度的实施,首先,就劳动力市场完善程度来说,我国农村转移劳动力市场无疑是一个典型的买方垄断市场。在这种买方垄断条件下实行最低工资,劳动者的工资和就业数量都会增加,农民的整体福利会得到改善。其次,从要素间替代关系来说,目前对农村转移劳动力的需求还缺乏弹性,这些劳动者的工资上升不会导致出现过快用资本或高技能劳动力来替代的现象,且要素替代弹性较低,因而农民非农就业收入会因最低工资保障而提高,由此可见,最低工资制度实施的直接结果就是增加农民收入,这显然有利于改善、缩小城乡收入差距,使社会各成员分享经济增长带来的成果。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最低工资标准的实质体现着劳动者的权利和价值问题。不像其他标准,这个标准涵盖的都是弱势群体,比如遍布在各个城市的农民工。他们在社会初次分配时就已经处在弱势地位,而在最基本的社会保障方面,他们多数也被排除在外。作为劳动者,他们的权利只能体现在微薄的工资上。就业形势严峻的现实决定了他们根本不具有与资方讨价还价的余地,在这样的一个薪酬体系中,国家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就具有了一种尊重劳动者权利和价值的延伸意义。
(二)最低工资设置的负效应1.最低工资对就业的影响
(1)劳动力市场均衡工资的决定为了论证的方便,我们假设劳动力市场是完全竞争的,完全剔除了市场经济中其他因素的影响在这个市场上,劳动力的供求双方都是现行市场工资率的接受者,而不是制定者。劳动力供给和需求的相互作用是决定实际工资水平和劳动就业量的唯一因素。在劳动力的供给量和需求量相等时,劳动力市场处于均衡状态,此时的工资率为均衡工资率,而此时通过市场实现的就业就是均衡就业量。当工资率高于均衡率工资时,劳动力供给大于劳动力需求,存在劳动力过剩,与需求形成缺口,此时为劳动力的买方市场,劳动力的需求者对市场中劳动力的价格具有绝对的支配作用,他们会要求降低现有的工资水平,虽然劳动力供给方不愿意接受劳动力价格的下降,但是由于存在大量的劳动力供给,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不得不接受。当工资率低于均衡工资率时,劳动力需求超过供给,存在劳动力短缺,劳动力供给方对于劳动力市场价格具有绝对的支配地位。他们会要求提高劳动力的市场价格,劳动力需求方为保证生产的正常进行而不得不接受这一价格水平。
(2)最低工资制度对就业的影响
最低工资制度的实质是国家和政府用行政的手段干预工资水平,提高工资率,是政府干扰劳动力市场的一种方式。在完全竞争性的劳要素市场.如果最低工资高于均衡工资,劳动力的供给会大于劳动力需求,企业愿意招的劳动者人数少于愿意就业的劳动者数量,社会将会出现失业劳动力的供给曲线s和劳动力的需求曲线d相交于点e,此时供需平衡,共同决定均衡工资w0,此时的均衡就业为l0。如果政府实施了最低工资政策,确定了最低工资水平w1高于市场的均衡工资水平,那么此时整个社会的就业水平由劳动力的需求决定,均衡的就业为l1,它显然低于没有实施最低工资政策时的水平l0,此时减少的就业量为l0-l1,它取决于劳动力的需求弹性以及最低工资高于均衡市场工资的幅度。如果整个经济的就业水平呈上升趋势,那么这种就业的下降就表现为工人的替代或是解雇。当工资水平为w1,社会的劳动力供给l1′,因此会存在劳动力的超额供给,其超额供给量为l1′-l0,其大小取决于劳动力的供给弹性和工资的上涨幅度。因此,高于均衡工资的最低工资政策,对于整个劳动力市场来说,将会带来的失业量是l1′-l1。
2.最低工资制度对整个社会成员福利的影响
一方面,作为劳动力市场上的劳动力的消费者的厂商,当价格由w最低提高到政府规定的工资时,那些接受政府的工资率的厂商,其消费者剩余减少了图2中的a区域。那些因工资率提高,选择不接受,而选择减少就业量的厂商,其损失为图2中的b区域,所以消费者剩余总的变化为
3.最低工资制度对低技能劳动者的影响
市场中的劳动力根据其知识背景和技术水平的高低,可以分为初级劳动者、中级劳动者和高级劳动者。对于那些中高级劳动者来说,他们的工资主要是由市场的供求决定,最低工资制度对他们的影响不是很大。而对于那些低层次的非熟练劳动者来说,最低工资标准表面是提高了他们的福利。但是隐性的结果是,工资福利的提高的直接结果是企业的生产成本增加,企业的利润减少,企业很可能会减少对劳动者的需求,转而用机器设备替代工人;或者雇佣高技能的中高级劳动者,这样这些低层次的非熟练劳动者就面临着失业。
从长期来看,最低工资制度会阻碍低技能劳动者人力资本的增长。对那些因实行最低工资标准而失业的工人来说,等于关闭了通过工作实践来提高劳动技能水平的大门,由于这部分劳动者本来就生活在贫困之中,不太可能有能力去参加职业培训、学习等活动来提高自己的劳动技能。因此,最低工资制度会阻碍这部分劳动者的人力资本投资和增长。有调查显示,随着失业时间的延长,再就业的机会会变小。因此,从长期来看,最低工资制度对低技能劳动者的失业长期化趋向会产生催化作用。我国的一些经济发达地区,如珠三角和长三角都陆续出现了“民工荒”的现象。可能这一现象有更为深刻的社会原因,但是最低工资制度对低技能劳动者人力资本增长产生的阻碍作用,无疑也会对此雪上加霜。
第四篇。超市税收连锁超市因会计电算化、会计资料高度集中化、税基难监控、商品繁多难盘存、商品损耗难核实、财务数据缺实、“店中店”难区分、财务票据和供应商难控管诸多问题,其税收难以征管,应重视超市的会计软件报备制度,加强增值税和所得税管理及销售商品、库存商品和商品损耗的监管,加强对财务数据和票据管理,加强对“店中店”和供应商的监管。
连锁超市税收;问题分析;管理对策
随着连锁超市实现的销售额在商贸企业总销售额中所占比重的迅速上升,它的税收贡献率理应呈现上升趋势。然而,事实上,连锁超市的税收贡献率与其经营上的火爆程度不相称,实际税负水平往往低于非连锁经营企业。这其中既有企业的税收筹划,也有税收政策的欠缺以及税务管理和检查的乏力等问题。
问题一:会计电算化,难征管
问题:从核算手段上看,大部分超市采用的是前台收银机收银———后台服务器处理数据———财务软件进行财务核算的高度集中的电算化核算手段。表现在:一是企业使用的财务软件以及各系统管理软件种类多样;二是会计核算软件报送备案规定执行不到位;三是目前多数财务软件都允许设置多个“帐套”,分别进行加密,各“帐套”之间的会计资料可相互传递、取舍。
对策。加强对会计软件报送的管理,重视会计软件的报送备案制度;要求大型连锁超市必须每年将各门店的财务帐册打印成纸式的帐簿并妥善保存,以备税务机关审计或检查;企业财务软件升级或主要功能改变,应及时向税务机关备案;加强税务人员对企业财务软件和企业管理信息系统的学习和认识,熟悉并掌握财务软件的操作和审阅方法;严格规范电脑核算程序的开发应用。
问题二:会计核算资料高度集中化,难征管问题:从核算方式上看,大部分超市均属连锁经营,有的还是全国连锁,其财务核算高度集中,一般核算地都设在总部,帐簿、凭证、供货合同等原始资料均在总部统一保管。如世纪联华超市的大部分资料就在上海总部保管。而实际工作中,我们税务部门执行的是属地管理为主。
对策。加强对连锁超市的增值税管理。
一是重点理顺大型超市、连锁经营户的增值税管理方式,对超过小规模标准的要严格按照一般纳税人的管理规范实施管理。二是认真加强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运行和管理,加强认证、报税管理。三是积极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机多票”工作。四是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工作,确保一般纳税人户籍情况真实。五是加强对增值税抵扣凭证的审核。
加强对连锁超市的所得税管理。
首先,防止总、分机构之间、超市与供货商之间利用税收规避筹划,逃避或减少总公司或各分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其次,应该考虑建立“企业所得税返还机制”,即由总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了大型连锁超市的所得税后,按分支机构实际的贡献额,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税收返还。再次,明确分支机构的会计核算要求。
问题三:税基难监控
问题。一是一些超市为了达到少缴税的目的,以销售小票或信用卡凭证代替普通发piao;二是超市电脑收银机尚未纳入税控管理,容易产生漏洞;三是大型超市发piao使用极不规范。目前,国税部门对大型超市发售卷筒票,但这种票无存根,超市可以随意打印。相当一部分超市大量使用自制的“小票”,造成超市收支在税收监控体系之外循环;四是由于目前税控收款机因技术原因不能广泛推行到位,对超市的税基监控成为难题。
对策。加大商品销售的控管力度。
切实加强税控装置的推广力度,所有业务必须通过税控收款机开票,所有销售收入数据必须进入税控存储。
在税控收款机中添加能准确记录纳税人经营情况,对纳税人销售出去的货物,无论是否开具发票,税控收款机都能自动存储销售额的“税控黑匣子”,税控收款机的密码由税务机关掌握,税务机关按月将纳税人存储的信息与其申报的信息进行比对,确保纳税人销售收入的准确性。加大对安装税控装置的检查力度,对不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纳税人,实行从严查处,以纠其过,并强化日常巡查。
问题四:品种繁多难盘存
问题。连锁超市商品的品种多,库存量大,规格繁杂,销售行为频繁发生,无法确定一个时点数据,税务机关对其库存商品进行盘存基本无法实现。
税务机关对超市库存商品的监管机制跟不上,不能及时获得超市库存商品的准确信息,形成了税收管理的一个薄弱环节。大部分超市在经营过程中不同程度的存在删除部分电脑资料的问题,导致税务人员无法对其销售收入进行准确核查。
对策。加强库存商品盘存的监管。
对大型连锁超市的库存商品,税务机关可采取参与企业自行组织的内部定期盘库等方法。一方面学习和掌握大型连锁超市的盘库方法和技巧;一方面对企业每次盘库的数据都进行记录和保存,以便日后检查和分析。
税务机关应要求大型连锁超市将自己所购商品对应的条码定期向税务机关备案;对电脑记录的帐簿和凭证必须完整的保存,至少一个季度向税务机关报送一次数据光盘,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建议在超市推行商品销售收银税控的同时,对超市商品的条形码管理系统也加入税控装置,将超市商品的进、销、存都进入税务管理的视线,以防止经营者通过进货渠道弄虚作假、骗抵税款的现象。
问题五:商品损耗难核实
问题。目前在连锁超市企业生鲜商品贬值、变质时有发生,却没有规定一定的合理损耗,这显然是不合理的,也是困扰基层税务机关如何区分正常与非正常损失的一大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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