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税务稽查执法风险现状分析及对策
税务稽查执法风险浅析
一、税务稽查执法风险的频发环节
第一,选案环节。主要表现有。一是违法选案,现在大多数稽查单位还是主要依靠人工选案。人工选案缺乏一套客观、科学的选案指标,完全依赖于选案人员的个人经验和知识水平,带有较强的主观随意性。如果选案人员个人经验和知识水平有限,势必会影响选案的准确性。人工选案还容易产生掺杂人情私利的选案行为。此外,税务稽查部门在确定稽查的范围和频率时也有较大的自由度,容易滥用手中的选案权,任意扩大检查范围和检查频率;二是泄密侵权,案件信息特别是举报案件信息属于应进行保密的信息。如果举报人、被举报企业的基本资料和违法事实等重要信息没有从源头做好保密措施被泄露出来,就容易出现稽查人员以举报信息进行谋取私利的违法行为,不仅会使稽查实施环节陷入被动,还可能会因未能保护举报人,甚至侵犯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从而引发举报人的诉讼。
第二,实施环节。主要表现有。一是程序违法,现行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对稽查实施环节的程序有明确规定,但是在实际工作中违反稽查工作程序的行为仍然经常发生。二是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稽查实施环节存在一些不完善的监督漏洞,未能限制稽查人员的权力,较易引发稽查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首先,在检查内容上,由于缺乏相关约束机制(如没有规定必查项目和检查程序、稽查人员对提交审理的证据资料有取舍权等),使稽查人员在检查内容上有较大的选择自由度,这就可能导致稽查人员以稽查时限太紧、取证难等为由抓大放小而未查深查透,或者干脆为谋私情私利避重就轻而对重大违法行为视而不见;其次,由于缺乏内部案件讨论和问询机制,对于政策上模棱两可的问题,稽查人员在无法得到上级或者税政法规部门明确的情况下,往往擅自决定对违法事实不进行处理或不提交审理环节;三是泄露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在对一些涉及国家机密的特殊纳税人,如军工部门、军工企业、金融保险部门进行检查时,稍不注意就容易引起过失泄露国家机密。在检查上市公司时,如涉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情况、重要合同的订立等可能对股价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稽查人员应对内幕信息保密,同时不能利用该信息进行交易,否则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在对一般企业的检查中,稽查人员对于检查中获取的秘密信息(生产的工艺流程、技术指标等),如公开披露,也有可能构成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审理环节。主要表现有。一是审理的范围和标准不合理,首先,在审理范围上,审理环节对稽查实施环节提交的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进行审查时,仅针对稽查实施环节发现的违法事实及相应的证据进行审查,未对被查对象的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因此不能发现稽查实施环节遗漏的违法事实。其次,目前在审理标准上的尺度不一。在标准过低情况下,审理人员对案件证据根本未进行审查,或审查不严,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资料不全的案件未要求进行补正,草率定案,容易造成税款的多征或少征;在标准过高的情况下,如提高取证要求又往往会使得一些案件的违法事实因为过严的证据标准而无法成立,最终以下稽查结论结案或长期挂案不结。二是不当行使自由裁量权,未能按照情节的轻重适用“比例处罚”原则,往往对有相同情节、相同事实的违法行为,却使用了大相径庭的处罚比例,处罚显失公平。三是涉嫌税务违法犯罪案件不移送或无法移送。
第四,执行环节。主要表现有。一是程序违法,在文书送达上,一些稽查部门没有严格履行“先告知后处罚”的程序规定。二是行政上的不作为造成税款未及时组织入库,由于在稽查实施阶段没有掌握和监控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资产情况,而造成没有按规定程序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未能及时发现和阻止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财产;税务处理、处罚决定书下达后,税务机关未及时敦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时将税款足额入库,而导致国家税收流失。三是滥用强制执行措施,在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过程中,未按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执行。
二、当前税务稽查执法监督现状及原因
在《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统一要求下,税务稽查工作形成了以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分离为主的内部执法监督制约机制,对促进稽查权力的依法规范运行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目前税务稽查由于受
执法环境、监督手段、人员素质等因素的影响,对稽查权力的监督制约还相对弱化,产生了一些不廉行为,甚至还导致了个别刑事案件的发生。究其原因主要有:
(一)稽查权力分解不尽合理,缺少相对制衡。虽然稽查按照选案、实施、审理、执行等程序进行了“四分离”,对稽查执法权力进行了分设和权限划分,初步形成了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体现了对稽查办案全过程的相互制衡和监督。但是,上述四环节相分离的工作机制只是在同一个稽查局内部形成的,权力依然还集中在稽查部门,这样的“权力链”极易使问题被“内部消化”,不能对稽查执法权力运作过程实施有效的监督、制约,不能起到真正制衡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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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严格贯彻落实总局“一案双查”制度,强化内控制约。积极主动与监察部门建立查办涉税违法案件的联系制度,对涉税案件实施稽查中发现的直接举报税务人员有廉洁问题的、检查中发现有税务人员廉洁问题的以及重特大案件和区域专项整治中发现有不廉行为的,实施“一案双查”,对有关线索和事项及时报告纪检监察部门,扩大案件检查的监督效力,加强对重点岗位、重点人群、重点环节、重点时期的监督制约力度,着力构建稽查反腐体系,强化稽查自身的内控制约。
5、积极推行绩效管理,提升工作绩效。建立科学的稽查绩效考核体系,正确引导稽查工作方向,切实改变给稽查下达收入任务或以收入完成情况作为考核稽查工作主要指标的做法,结合稽查相关工作制度的要求,出台绩效管理的具体办法,按照以人为本的原则和科学、规范、高效的要求,对稽查各项工作指标进行分析,制定科学、标准化的稽查工作绩效考核指标,进一步增强其可操作性。以深化稽查绩效考核为突破口,充分挖掘稽查人员的潜在能力,引导稽查部门通过查处高质量稽查案件来促进稽查工作水平的提高,有效提升稽查工作质量与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