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市场经济下税务筹划的存在性
一、税收的本质特点决定了税务筹划的存在
税收就其本质来说,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按预定标准无偿地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一种手段。它的基本特点就是无偿性、强制性、固定性,税收的本质特点决定了税收是纳税人财产所有权的单方向转移,税款一旦交出去就不会再回来,对企业来说,税款的支付是企业资金的净流出,而且没有与之相配比的收入项目。
二、市场经济下,税务筹划是企业纳税与盈利矛盾运动的结果
(一)纳税是企业应尽的义务。
税收是影响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非常重要的因素。请看。
税后净利润=企业利润总额-应缴所得税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市场经济是效率经济,他要求以最少的投入创造出最大的产出。毋庸讳言,在市场经济下,企业既是生产经营者也是消费者。既然是消费者,本能促使他在消费的过程中节约开支,表现出来的有,节水、节电、节约原材料等等。节约就是使可能被消耗掉的资源不被耗费掉或少耗费掉。节税对于企业而言,也是节约费用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企业选择在法律框架下能够把税款压到最低限度的消费方式,是市场经济赋予它的权利。
三、税务筹划是纳税人的一项基本权利
从法的观点来看,权利与义务是一对相互依存、相辅相成的矛盾。义务以权利为基础,权利又以义务为条件。没有仅承担义务,而不能享受权利的法律规定;也没有仅享受权利,而不需承担义务的法律规定。纳税人的纳税义务是建立在纳税人应有权利基础上的法律要求,同时,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的前提条件下,又享有法律规定应该拥有的权利。可以说,纳税人最基本和最大的权利,莫过于不需要缴纳税法规定的更多的税收。除此基本权利之外还有几个更广泛意义上的权利,包括税收法规的知情权、依法申请减免税权、多缴税款申请退还权、延期纳税权、要求税务机关保护隐私和商业秘密权、委托税务代理权、对违法行为的检举权等。此外,税法还特别规定了纳税人的申诉权(申请行政复议权)、控告权(提起行政诉讼权)和要求税务机关承担赔偿责任权以及在社会生活中享受各种公共服务的权利等。税务筹划理应是纳税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原因有二:首先,纳税人的权利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是税法的规定性,它对纳税人来说是客观存在的;二是纳税人具有主观能动性。前者以法律界定为标准,具有强制性、固定性,法律对权利的规定是实施权利的前提,但还需要纳税人在守法的前提下,主动地实现其需求,不能只注意了法的规定性却忽视了人的主观能动性的发挥,税务筹划就是这种具有法律意识的主动行为。其次,前已述及,企业是市场经济的主体,要实现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关键要使企业富有生机与活力,使其充分发挥生产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而给企业注入生机与活力的关键是在企业履行义务的同时赋予它更充分的权利。既然税务筹划是纳税人的一项基本权利,那么,通过税收筹划所取得的收益是合法收益。税务筹划是纳税人追求经济利益的一种本能反映,是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利益的行为。对于政府来说,税务筹划不但是抑制偷税、逃税及抗税等违法行为滋生的行为,更是鼓励纳税人依法纳税,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的有力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