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税局就业再就业工作意见

就业是民生之本,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20*年以来,各级党委、政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实施了积极的就业政策,使一大批下岗失业人员实现了再就业,就业总量逐年增加,为促进经济发展、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维护社会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是必须看到,我省劳动力供大于求的基本格局在相当长时期内不会改变,就业再就业任务依然繁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的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我省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是。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落实“*”时期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扩大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重点解决好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和重组改制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工作,同时努力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有步骤地统筹城乡就业和提高劳动者素质,探索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

(二)就业再就业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基本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问题,重点做好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分流安置人员的再就业工作,巩固再就业工作成果,增强就业稳定性;努力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的就业工作,积极推动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大力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和创业能力;改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环境,积极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加强失业调控,将城镇登记失业人数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减少长期失业人员数量;加快就业法制建设,逐步建立就业与社会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

二、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千方百计扩大就业

(三)把深化改革、促进发展、调整结构与扩大就业有机结合起来。在制定涉及全局的经济社会政策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要把扩大就业作为重要因素考虑,在注重提高竞争力的同时,确立有利于扩大就业的经济结构和增长模式,努力实现促进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及时分析经济形势变化对就业的影响,积极采取相应对策。

(四)鼓励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注重发展具有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行业和中小企业,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和服务业,制定和完善相关扶持政策,增加就业容量

(五)鼓励劳动者通过多种形式就业,完善和实施与灵活就业相适应的劳动关系、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等政策,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帮助和服务

(六)坚持城乡统筹,调整农村经济结构,加快小城镇建设和城市化进程,引导和组织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和向城市有序流动。鼓励资源开采型城市和独立工矿区按市场需求发展接续产业,引导劳动力转移就业。

三、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再就业政策,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七)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实行产权制度改革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特殊就业困难群体以及乡镇机构改革需要分流安置人员,发放《再就业优惠证》,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

1.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在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年底前核准减免税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帮助解决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人员的经营场地问题。有条件的地方,要建立创业孵化园区。结合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探索建立信用社区、创业培训与小额担保贷款联动机制,为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创造条件。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3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对利用上述两类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微利项目包括国家限制行业以外的商贸、服务、生产加工、种养殖等各类经营项目。对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中央财政承担25%,省财政承担15%,市、县(市、区)财政承担10%)。

2.鼓励企业吸纳就业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年底前核准减免税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

同时,对上述企业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对20*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财政贴息、经办银行的手续费补助、呆坏账损失补助等按照已经明确的有关规定执行。

3.提高灵活就业人员的稳定性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人员(即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计算年龄的截止时间为2007年底)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扩大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社保补贴政策的年龄范围。

(八)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将上述政策(不含税收政策)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城镇其他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解决

(九)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群体(包括。国有、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及国有、厂办大集体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中的“4*0”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一年以上的长期失业人员、夫妻均为下岗失业人员的一方、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现役军人配偶、县级及县以上劳动模范、军烈属、残疾人、零就业家庭成员、复转军人),可作为就业援助的重点,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

1.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就业困难群体。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群体,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的,按实际招用的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当地规定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之和计算。上述“4*0”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随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期限的增加而相应延长。对20*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按此政策执行。

2.“4*0”人员等特殊就业困难群体的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以上原则确定。持《再就业优惠证》且距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人员,在原企业以外非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可向用人单位发放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50%的岗位补贴。

(十)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职业培训和免费职业介绍服务。要进一步完善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政策,建立与服务成效挂钩的机制,对提供职业培训和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就业服务机构给予补贴。为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提供创业培训服务,对提供创业培训服务的机构给予创业培训补贴。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通过初次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申领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具体补贴办法由省级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制定。

(十一)各地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一步做好辖区内中央及省管理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工作。将这些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纳入当地的再就业工作规划,统筹安排落实。

(十二)切实加强《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和使用的管理。严格《再就业优惠证》审核发放程序,防止发生弄虚作假、欺骗冒领等行为。对出租、转让和伪造《再就业优惠证》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在提供政策扶持后,要及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进行标注,对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应及时收回《再就业优惠证》。《再就业优惠证》在全省范围内适用。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十三)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建立健全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机构。建立小额担保贷款回收激励机制,对小额贷款担保机构给予不低于贷款本金1%的担保费补贴,所需资金从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四、建立平等就业制度,统筹城乡就业

(十四)建立覆盖城乡、规范统一的就业管理服务组织体系,统筹管理城乡劳动力资源和就业工作。统筹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与城镇新成长劳动者的就业工作,认真落实高校毕业生和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就业的有关政策,加强相关的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要逐步建立城乡平等的就业制度,有条件的地区要开展城乡一体化劳动力市场的试点工作。

(十五)大力开展劳务输出。对农村劳动力进城就业要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取消农村劳动力进城和跨地区就业的限制,完善和落实农村劳动者进城务工和跨地区就业合法权益保障的政策措施,妥善解决进城务工人员在子女入学、住房、户口、计生等方面的问题,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提供宽松的社会环境。完善劳务输出信息服务网络,推进劳务输出服务社会化进程,提高有组织劳务输出的比重,打造劳务输出品牌,提升劳务输出的规模和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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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积极作用。对他们组织各类培训、开展多种形式服务和提高创业就业服务能力给予支持,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齐心协力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局面。

(四十一)各新闻单位要继续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多种形式把就业再就业政策宣传到群众、企业和基层单位。继续树立和宣传劳动者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企业积极吸纳就业、基层单位切实落实政策的先进典型,引导广大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营造全社会支持和帮助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良好气氛。

(四十二)上述有关扶持政策自20*年起开始执行,政策审批的截止时间暂定到2008年底。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如果国家对税收制度进行改革,有关税收政策按新的税收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