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三位一体税务户籍管理体制的思考
从现行税法体系来看,我国并没有提出完整的税务户籍这个概念,仅仅将税务登记证制度视为税务户籍的管理。
笔者认为,税务户籍就是记录每个纳税户的基本情况和生产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主要纳税信息,并将各类信息负担于纳税户中具体责任人的管理载体。可以建立一个纳税户籍、税务登记证、涉税自然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财务人员、办税人员、代理人、投资人)身份证三位一体的税务户籍管理体制。
第一,纳税户籍记录一个纳税户的基本情况和基本纳税情况。从开始登记、一些基本情况变动直至消亡后的登记造册。在此要对纳税资料进行特别说明:纳税资料应视为只是记录纳税户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办理纳税情况的过程,是纳税户籍的信息源。而其产生的年终汇总纳税额与管理分局评估出的违法行为、稽查局检查出的违法行为才是纳税户籍登载的内容。
第二,税务登记证作为可流动的税务户籍证明,同现行税务登记证一样设正本、副本。正本供纳税人经营时亮证使用,悬挂于经营活动场所的明显位置,内容可以基本不变。副本在纳税人外出经营或办理纳税事项时使用,内容应增加纳税户涉税自然人身份证号码和照片,改变副本作用不大的现状,供可查询部门查询身份及涉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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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第一,变部门联系为约束型。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部门联系都是粗放的建议协作型的。如《税收征管法》规定了工商机关应提供相关信息,但并没有规定对不提供者将给予何种处理等。所以国家应尽快颁布法律,特别是加快税收基本法的制定,相应提高税法的位阶,把部门联系从协议型变为约束型。
第二,适度开放系统权限。通过法律的制定,实现各部门之间的网络连接,税务机关针对各部门信息的需要,开放相关操作平台,让各部门直接录入其办理证件等的信息。如税务机关对工商机关开放工商登记信息平台,工商机关在办理了登记户后,就将信息直接输入工商登记信息平台,这样税务机关就可以直接了解工商办理证件的情况。
第三,将逃税行为记入税务户籍。税务户籍系统的重要功能就是记录纳税户和涉税自然人的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在查找和登记过程中,区分一些非纳税户和涉税自然人主观因素的漏管外,将这种违法行为一律记录到系统中去,达到监管的目的。同时,可以拓展税务户籍信息运用的范围,在部门之间形成联合管理。如作为银行信贷的资信度,上市公司投资人信息披露,海关重点监控对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