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税务人员构建和谐社会演讲稿范文2016

如果税务机关执法不公,不仅不能营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社会环境,更重要的是容易引发社会矛盾,产生不和谐的因素;税收具有调节经济的重要职能作用,如果执行政策走调,就不能使税收调节达到预期的目的,也达不到经济和谐发展的要求;作为税务机关是代表国家行使征税的权力,执法形象、执法素质如何直接影响的是执法效果,如果执法不文明、执法违法,只能加剧社会的不和谐。

和谐社会一定是法治社会。和谐社会需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谐社会需要人人遵纪守法,和谐社会更需要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文明执法、依法执法、公正执法。在现实的税收环境中,因税收政策自身因素、用税人、征税人、纳税人因素等不和谐的音符侵蚀着税收的法制环境。其主要表现在:

一、政策制定的不严肃性。税收政策的本身是用来约束广大的纳税人,但税收政策制定的不公平、不合理、不合法、不稳定性的现象时有发生。如:营业税起征点对越是贫穷地区越是实行低标准,似乎是在交通不便、经济滞后的边远山区的个体工商户的经营状况、经营利润的空间要好于发达地区;个人所得税的个人生计费用的扣除标准上,法律规定了一定的弹性,有的地方在此基础上又进行了上调,标准执行普遍是经济发达的地区比贫穷的地区标准要高;对资源税中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征收权下放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税源基础薄弱的省份当然不愿放弃合法取得财政收入的机会,连毛石、沾土等都要实行燕过拔毛政策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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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策执行的不公正性。依法征税是税务人员的天职,但征税在有的时候难以做到依法,其中有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自身的因素,也有社会不良风气的干扰。

1、税务人员面情观点严重,法纪观念淡薄。税收政策最终是要依靠税务人员来落实,而人是有感情的动物,是生活在现实社会,而非真空中。所以在执法的过程中很难真正的实现自我超脱。在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领域,是行政执法机关的天下。虽然中国的法制不健全只是一个方面,但更重要的在某些人的眼里,法律成了其个人行使权力的工具,以言代法、以权代法、知法犯法。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有的时候演变为因人而异、因事而异,固定性税收的背后体现的是一种法律灵活性。

如:税务机关内部人员的私人税收、亲戚税收实行近水楼台先得月的政策,因为要合群、要兄弟感情;对有头脸的政界要员的沾亲带故税收,则看其脸色和管事的大小行事,因为单位要生存、领导要位子,不得不瞻前顾后、察言观色。剩下的就是无牵无挂的纳税人,要么死缠硬磨、耍狠施泼,要么实行感情投入,要么老老实实的听话。对这一类的弱势群体,税务执法人员总是铁面无私:严格依法行政、应收尽收、应罚尽罚。还有一类明智的纳税人:按规定履行义务、按规定享有权利,不惜代价请高手进行税收筹划。最终是老实的、不懂政策的纳税人吃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