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困难群众政策
一、困难群众“一站式”报销政策
1、参保困难群众在市内医院、市外即时结算医院住院的,可以在医院结算窗口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一站式”即时结算,患者在院内就可完成所有医疗费用报销手续。
2、在市外无法实现即时结算的医院住院的,患者出院后将医疗费用报销资料交至人社局行政服务大厅,医保中心和承办大病保险、大病补充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实行联合办公,直接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一站式”即时报销。
3、参保人员在全市医保定点医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模式。
二、“两提高一兜底”报销政策
1、两提高。对于参保困难群众取得慢性病证的,报销比例由65%提高70%。对超出省限额标准的肾透析病人,其超出限额的医疗费用按70%比例进行报销。
2、一兜底。困难群众在乡镇卫生院住院起付线为200元,在基本医疗保险(95%报销比例)、大病保险、大病补充保险、民政救助之后实行兜底政策。
2-市外即时结算医院就医的,在医院直接报销;市外非即时结算医院就医的,出院后在市人社局行政服务大厅14号窗口报销。
五、困难群众门诊慢性病证办理政策
(一)办理便捷通道
患有慢性肾小球肾炎、肾病综合征、糖尿病并发症、甲状腺功能减低、急性脑血管病后遗症、帕金森综合征、癫痫、心力衰竭、冠心病(非隐匿型)、Ⅱ期及以上高血压病、肺源性心脏病、慢性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哮喘、慢性乙型肝炎、肝硬化、重度溃疡性结肠炎、精神分裂症、抑郁症、躁狂症、偏执性精神障碍、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系统性硬化症、白塞氏病、慢性肾功能衰竭(非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白血病、动脉支架术后(抗凝治疗18个月)、心脏换瓣膜术后(抗凝治疗)、丙型病毒性肝炎(干扰素治疗1年)、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真性红细胞增多症、小儿脑瘫门诊康复治疗、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等37种慢性病的困难群众,可随时申请、随时认定。
(二)办理程序:
1、困难群众提供①慢性病申请表;②住院病历复印件;③近期免冠一寸彩照两张;④身份证(或社保卡)复印件等资料至村卫生所或社区卫生服务站;
2、村卫生所或社区卫生服务站汇总整理报送至乡镇卫生院,由乡镇卫生院向医保中心申请办理相关慢性病待遇。
4-先天性幽门肥厚性狭窄(患者≤3个月),发育性髋脱位(2岁~8岁)。
对门诊病种实行限额管理,且患者不再负担乙类药品和乙类诊疗项目的首自付的费用。治疗重特大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设起付标准。住院病种在限价标准内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市级、省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70%、65%。门诊病种由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其中门诊腹膜透析支付比例为85%,其他门诊病种支付比例为80%;统筹基金的支付金额不得超过限额标准。
七、困难群众住院报销流程
1、困难群众在市内医院、市外即时结算医院住院的,可凭住院证、社保卡(或原新农合卡)在医疗机构住院窗口登记住院;住院期间,参保患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大病补充保险的医疗费用可以在医疗机构的结算窗口实行“一站式”即时报销,困难群众只需承担个人负担部分的医疗费用。
2、在市外非即时结算的医院住院的,患者出院后可将医疗费用报销资料交至人社局行政服务大厅,医保中心和承办大病保险、大病补充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实行联合办公,直接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一站式”即时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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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困难集体企业医保沈阳市关于解决国有破产、困难企业参加医疗保险问题的补充通知
通知[沈劳社发[2005]38号]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委、办、局(公司、集团),中央、省驻沈单位:
为积极、稳妥地解决我市破产、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问题,根据《关于未参保破产、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沈劳社发[2004]34号)文件精神,按照《关于研究解决破产、困难企业参加医疗保险问题的会议纪要》(2005年第167号)要求,现就关于解决国有破产、困难企业参加医疗保险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2001年8月31日前实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前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保问题
1.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统筹,原则上由破产企业、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各承担40%。主管部门确无筹资能力的,经认定批准财政可适当增加承担比例。其余20%部分经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批准后可缓缴。
2.市属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办理参保的相关审批、核定及信息变更等手续,应由原破产操作部门或资产接收单位负责;因机构变动原破产操作部门撒并的,由并入部门负责;区属破产企业由区政府指定责任部门负责。
二、国有困难企业参保问题
1.市属国有困难企业2005年底前退休人员参加住院统筹医疗保险,其参保资金由市财政承担50%,企业和其主管部门承担30%,其余20%部分经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批准后可缓缴。
2.市转属国有困难企业2005年底前退休人员参加住院统筹医疗保险,其参保资金由市财政承担50%,区财政和企业共同承担30%,其余20%部分经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批准后可缓缴。
3.区属国有困难企业2005年底前退休人员参加住院统筹医疗保险,其参保资金由区财政承担50%,企业及主管部门共同承担30%,其余20%部分经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批准后可缓缴。
4.国有困难企业可以上年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为退休人员趸缴10年的住院统筹医疗保险费。
三、各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责任制,加强领导,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密切配合,确保年内基本上解决国有破产、困难企业参保问题。单独统筹区、县(市),参照本通知精神,研究解决其破产、困难企业参保问题。
四、本通知自2005年9月1日起执行。
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财政局
二○○五年八月三十日
关于未参保破产、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统筹有关问题的
通知[沈劳社发〔2004〕34号]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委、办、局(公司、集团),中央、省驻沈单位:
为解决未参保破产、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问题,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发〔2002〕3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市级统筹范围内未参保破产、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统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1年8月31日前破产企业未参保退休人员参保办法
按照《沈阳市城镇职工住院医疗保险统筹管理暂行办法》(沈劳社发〔2002〕47号)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统筹,以上年度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5.6%的比例一次性缴纳10年的医疗保险费,同时缴纳10年的大额补助医疗保险费。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统筹所需资金采取配比办法,即由主管部门(行办)承担50%,同级财政配比补助50%。大额补助医疗保险费由退休人员和主管部门(行办)各承担一半。财政补助资金来源为国有资产经营收益或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主管部门(行办)一次性缴纳医疗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与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签订分期缴费协议书,分两次缴纳所承担的费用。
二、不具备缴费能力未参保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保办法
1.不具备缴纳能力的未参保困难企业,可提出退休人员参保申请,经企业主管部门(行办)同意后,每年由同级财政、劳动等有关部门进行认定核准。
2.经认定核准为困难企业的退休人员,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统筹,按规定每年核定一次退休人员人数、缴费金额。参保所需资金采取配比办法,即由单位或主管部门(行办)承担50%,同级财政借款50%,按年缴费。大额补助医疗保险费由退休人员和单位或主管部门(行办)各承担一半,按年缴纳。
3.核定年度内因退休人员增加所需费用,由单位或主管部门(行办)全额承担。
三、参保破产、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从缴纳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企业、主管部门(行办)应积极筹措参保资金,并按时足额缴纳,如不按时、足额缴纳,从欠费次月起停止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
四、本通知自2004年9月1日起执行。
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关于解决集体破产、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问题的通知
通知[沈劳社发[2006]28号]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委、办、局(公司、集团),中央、省驻沈单位:
为妥善解决我市集体破产、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问题,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研究解决破产、困难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问题的会议纪要》(2006年第139号)精神,现就市级统筹范围内集体破产、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统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1年8月31日实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前集体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保办法
1.按照《沈阳市城镇职工住院医疗保险统筹管理暂行办法》(沈劳社发[2002]47号)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统筹,按上年度市职工平均工资5.6%的比例,一次性缴纳10年的住院统筹医疗保险费和大额补助医疗保险费。
2.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统筹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同级财政承担30%,破产企业、主管部门承担40%,其余30%部分经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批准后可缓缴。大额补助医疗保险费由破产企业(或主管部门)和退休人员各承担50%。
3.市属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办理参保的相关审批、核定及信息变更等手续,应由原破产操作部门或资产接收单位负责;因机构变动原破产操作部门撒并的,由并入部门负责;区属破产企业由区政府指定责任部门负责。
二、未参保集体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保办法
1.集体困难企业每年由财政、劳动等有关部门进行认定核准。经认定核准的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统筹,同时参加大额补助医疗保险。大额补助医疗保险费由企业(或主管部门)和退休人员各承担50%。
2.市属及市转属困难企业2006年办理参保手续前退休人员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统筹,其参保资金由市财政承担30%,企业、主管部门承担40%,其余30%部分经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批准后可缓缴。
3.区属困难企业2006年办理参保手续前退休人员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统筹,其参保资金由区财政承担30%,企业、主管部门承担40%,其余30%部分经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批准后可缓缴。
4.集体困难企业参保每年核定、缴费,也可一次性为退休人员趸缴10年的住院统筹医疗保险费和大额补助医疗保险费。
三、集体破产、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申请财政补助及参保程序,原则上按照《关于破产、困难企业退休职工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统筹享受财政补助及参保程序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沈财社[2005]361号)操作。
四、各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责任制,加强领导,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密切配合,确保年内基本上解决集体破产、困难企业参保问题。单独统筹区、县(市)要参照本通知精神,研究解决破产、困难企业参保问题。
五、本通知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沈阳市财政局
二oo六年六月十二日
第三篇:医保政策试题韶关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热点问答2011.3.
31一、城镇居民医保参保办理时限和待遇享受时限。
答:城镇居民医保参保时限是:每年的4月1日至6月30日止;待遇享受时限是:投保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
二、哪些人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医保。
答。本市城镇户籍居民非从业人员、儿童,在校学生,征地后转为城镇居民的农民、渔民,停产、半停产企业的在职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的本市城镇户籍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城镇户籍人员等都可以参加。
三、城镇居民医保首次参保的需要那些资料。
答:
1、一般家庭参保:
《户口薄》、二代身份证、可支持代扣的银行存折、社会保障卡(续保人员)。
2、特殊人群参保:
属于低保、低收、重度疾残等特殊人群,须向民政、残联代办受理点提供《户口薄》、二代身份证、《低保救助证》、《残疾人证》。
3、无二代身份证或不能从二代身份证中获得相片资料的参保人(7周岁以下人员可不提供),须到社会保障卡定点相馆照相,并凭韶关市社会保障卡管理中心数字相片质量检测回执办理参保手续。
四、城镇居民医保在那里办理参保手续。
答:
1、一般家庭可到就近的劳动保障事务所(站)办理参保手续。
2、低保对象和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的老年人到发证的民政部门办理参保手续。
3、重度残疾人士到户籍地的残联部门办理参保手续。
4、已满18周岁的在校中学生、大学、中专、技工院校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办理参保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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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医疗保险政策及不予支付的情形查询
在成都市劳动保障信息网可以查询到本市医疗保险的相关信息,也可咨询我校学生医疗保险服务,电话:87600443。详细内容请登陆西南交通大学校医院网站。具体登陆方法:西南交通大学首页→组织机构→后勤集团→校医院→医保及公费医疗管理→学生医疗费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