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栏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宣传栏

第一章门诊特殊疾病范围

第一条

下列疾病纳入门诊特殊疾病管理:

(一)第一类(18种)

系统性硬化病(硬皮病)、风湿性心脏病、原发性高血压(伴有靶器官损害和临床相关病变)、糖尿病(伴有并发症)、脑血管意外后遗症、癫痫、肺结核病、类风湿关节炎、重性精神疾病(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障碍、偏执型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帕金森综合症、肝豆状核变性、重症肌无力、冠心病(冠状动脉狭窄)、慢性肾功能衰竭(非透析期)、慢性阻塞性肺疾病、肺源性心脏病、甲状腺功能亢进或减退、银屑病。

(二)第二类(15种)

恶性肿瘤(原位癌除外)、肝硬化(失代偿期)、强直性脊柱炎、再生障碍性贫血、克罗恩病、多发性肌炎和皮肌炎、成人先心病(限肺动脉高压)、慢性骨髓炎、肌僵直萎缩症、冠心病(安装支架后)、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川崎病、尼曼匹克病、矽肺(非工伤)、艾滋病机会性感染。

第二章认定管理

第二条

参保居民同一疾病每年可申请居民门诊特殊疾病资格认定1次。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均为居民门诊特殊疾病资格认定申请时间。申请时提供的资料:

(一)近一年内二级甲等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加盖公章),与申报病种相应的检查报告;

(二)《宜宾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认定申请表》(见附件1);

(三)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复印件;无身份证、社保卡居民应提供参保缴费凭证和社区(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四)选择符合规定的三所门诊特殊疾病治疗医院名称

第三条我市二级甲等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居民门诊特殊疾病资格认定工作。

申请人向参保地二级甲等医疗机构申请门诊特殊疾病资格认定;

参保地二级甲等医疗机构无相应科室或技术的,由宜宾市第

一、第二人民医院认定;

宜宾市第

一、第二人民医院无相应科室或技术的,申请人凭市外三级医疗机构就诊相关资料,由参保地县(区)医保局组织认定;

申请人可直接向宜宾市第四人民医院申请重性精神疾病门诊特殊疾病资格认定。

第四条

医疗机构应制定居民门诊特殊疾病认定流程,依据《宜宾市居民门诊特殊疾病准入标准》(见附件2)要求进行认定,在收到认定资料后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最终认定,符合条件的打印《宜宾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资

格确认表》,由参保居民、医院、参保地县(区)医保局各存一份。

对符合门诊特殊疾病认定条件的,从认定的次月起,按月计算资格认定后产生的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门诊特殊疾病享受期限(见附件3)。

第五条

市域内跨县(区)医保关系转移,其门诊特殊疾病认定资格可以随同转移;市域内跨险种转移接续,其门诊特殊疾病认定需重新办理,通过重新认定的,按认定后的待遇执行。

第六条

参保居民申请认定的门诊特殊疾病病种不超过5种,报销限额为居民门诊特殊疾病中待遇最高的一个病种限额,不能累加报销限额。

第三章门诊特殊疾病治疗待遇

第七条

参保居民在一个自然年度发生的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报销限额标准如下:

第一类门诊特殊疾病产生的符合报销范围的费用按70%报销,每年限额报销1000元;

第二类门诊特殊疾病产生的符合报销范围的费用按70%报销,每年限额报销3000元。

新申报者资格认定后产生的门诊特殊疾病费用,最高报销限额不超过当年剩余月份费用总和。

第八条

参保居民认定门诊特殊疾病资格后,在有效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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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参保居民病情需要,优先选用《宜宾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报销范围》内的治疗药品、检查项目。

第十八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按照规定程序收治参保居民,核对有关证件,杜绝冒名顶替现象发生,并依据参保居民认定的门诊特殊疾病病种,合理制定符合病情的治疗方案并严格把关,做到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