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新时期‘审计’的些许思考 审计调研

第一篇:对新时期‘审计’的些许思考审计调研对新时期‘审计’的些许思考

审计,古时是以勾考账簿和考核官吏经济方面的治绩为主;审计,新中国成立后伴随着改革开放,1982年《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审计机关,实行了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的制度;审计,进入中国经济大发展阶段,于1994年颁布实施《审计法》……时代在变革,审计也在变革;时代在发展,审计更在发展—实践证明只有顺融于时代之涌流,才能发挥审计应有的作用,即:‚只有把审计臵于恰当的位臵上,才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宰夫(官职名)‛源于西周最早的审计人,‚世间本没有路,走的人多了也便成了路‛,‚宰夫‛这一社会政治经济生活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恰恰证明‚任何主流意识的产生人必先行其步,人的思想必先行其变‛之礼,先进的思想文化必始于人类在发展社会中的求变。因此要发挥审计应有的作用,审计人必先融于时代之涌流,审计人必先把自己思想臵于恰当的位臵……

今朝之审计人,选择了审计则选择一份沉甸甸的责任。必需将忠诚一词臵入心底,此忠诚不仅仅是为人处事的诚信、热忱,而更多的是对法律的信仰、对职业的敬仰、对事实的追求、对人民的深情、对党和国家的忠诚。因为它彰显着审计人应有的职业品格,蕴含着审计人特有的价值取向。

今朝之审计人,选择了审计则选择了刚直和坚毅。因为只有拥有对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保驾护航的拳拳之心,拥有刚直不阿、不徇私情、坚持原则、敢于担当的品格,才能做出客观公正的审计结果。

今朝之审计人,选择了审计则选择对知识的不断求索。‚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没有自身的高素质,就没有审计的高质量,没有一双火眼金睛,就无法洞察秋毫。正所谓‚基础在账里,功夫在账外‛。所以,要以‚路漫漫‛而‚求索‛不止的执着,以‚积跬步,汇小流‛的豪情而自警、自砺,提高素养,增长才干,最终‚至千里,成江海‛。

今朝之审计人,选择了审计则选择今生的艰苦和清贫。然,在艰苦和清贫中,却要坚守一方经济运行的规范和健康,捍卫国家财经法律法规的尊严,保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

‚比部‛源于隋、唐时期我国最早的审计机构。又一社会政治经济生活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由职(宰夫)到机构的演变,恰恰证明‚审计‛的时代特征性。因此要发挥审计应有的作用,必须不断完善和改进审计的体制、机制,即为审计的与时俱进的本质……

谈及新时期的审计,笔者也认为审计模式应得到合适的转型。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和审计事业的深入发展,日益丰富的审计实践对搞好审计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应该不难看

出,现行的行政模式审计的独立性还有不足之处,它具有较浓厚的内部监督色彩,因此,从长远角度分析,审计由行政模式转为立法模式势在必行。但是,建立立法型国家审计模式需要具备几个前提:一是有一个强势的立法机关、权力机构;二是保证审计最高行政长官的任免不受来自外力的干涉;三是保证审计人员和业务经费由立法机关单列等。这几个前提,我国目前还不具备。同时,从审计为政府服务所发挥的作用看,审计目前仍承担了大量的政府交办任务,审计作为行政执法的一个部门仍起着其它部门不可替代的作用。这从另一方面说明审计隶属于政府,在现阶段仍有其合理性和必然性。因此,审计模式的转变尚且还需要有一个过程。

目前,审计只能在现有模式下,既服务于政府,又服务于人大,发挥其双重作用。这也是审计模式处于转型社会而呈现出的过渡性的特点。当审计模式转变为立法型时,审计的行政执法作用将自然消失,只是向人大报告审计结果,由人大对各政府部门进行质询,审计监督就呈现出一种间接的态势。审计尽管失去了行政权力,但审计结果不仅要向人大报告,而且要向公众公开,它对行政权力的制衡大大增强,即有利于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和公民个人监督作用,也有利于我国民主政治的建立,最终有利于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建立。审计机关的行政体系结构也应得到合理化改进。当前审计署力量较分散,当地方审计机关与地方政府利益不一致时,

多导致审计监督效力降低,笔者也认为审计机关应全部收归审计署直管,审计署直接对国务院负责,实现党中央和国务院对各级政府的有效监督。

再述。‚只有把审计臵于‘恰当’的位臵上,才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笔者坚信,当代审计人必将会走出一条具有共和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审计之路。

笔落于此,作为一名边疆审计人,借此为共和国将至的六十华诞献礼——甘做审计忠诚卫士,祝祖国繁荣昌盛。我骄傲,我是一名共和国审计人。

第二篇:对新时期民警维权工作的些许思考对新时期民警维权工作的些许思考

2010-11-10

近期,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相继发生暴力抗法和暴力袭警案件,就连诸多警种之中更为温性的交警在执勤执法中遭遇不法份子袭击的案件也频频发生。民警在依法履行公务活动中遭遇不法侵害严重侵害了民警的合法权益,危害着人民警察的身心健康,危及到人民警察的生命安全。袭警、遇袭事件发生后,如若不能很好的依法维权,给民警以安慰,将严重影响民警的职业认同感、荣誉感、归属感和对组织的信赖,民警会感到很寒心、很无奈、很无助,将挫伤民警斗志,丧失执法尊严,损毁警察形象,侵蚀队伍肌体。针对当前执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笔者就如何在辱警、袭警、暴力抗法事件处理过程中更好的维护民警的合法权益作了以下思考。

一、当前民警遇袭的特点: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民警遇袭及合法权益受侵害等事件呈现出一下特点:一是侵害民警权益、暴力袭警抗法事件逐渐呈现出主动性、挑衅性、侵略性,民警处于冲突的被动地位,由原来的强势群体弱化为弱势群体;二是侵害程度不断增加,由口头谩骂、侮辱发展为直接持凶器甚至有预谋、有组织的侵害执法执勤民警;三是处置群体性事件中的暴力抗法行为不断增多,在群体性事件的处置过程当中,群众及上访人群将维护秩序的警察置于对立面,将怨气撒在警察身上;四是诬告陷害、恶意伤害执法民警的投诉不断增多,部分群众法制意识淡漠,在受到合法的处罚后,不认真自我反省,反而捏造事实诬告、中伤民警。

二、民警遇袭的原因:

1、社会急剧发展,矛盾日益凸显,执法环境恶化。近年来经济快速发展,社会加速转型,由于企业破产、改制,征地拆迁,物价上涨,贫富差距逐渐拉大等原因造成社会各阶层、群体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部分人群在逐渐多元的社会现实下性格扭曲、心理变态:社会低收入、无保障等弱势群体由于文化层次低引发心理失衡,由仇富心理逐渐演化为仇官心理,将“穿制服、当公差”的人民警察置于对立面,引发矛盾和冲突;社会地位高、资产丰盈的一些大款老板由于财大气粗,自恃高人一等,在法律面前嚣张张狂,更无视法律法规的守护者–人民警察,面对秉公执法的民警,他们更是侮辱挑衅,引发矛盾和冲突。此外,在社会管理日益靠近法制轨道的社会转型期,政府部分职能部门的一些职能过失,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引发的群体性上访事件频频发生,在处理此类事件的过程中,有些地区党委政府不注重查找矛盾的深层次原因、不注重倾听上访群众的合法诉求、不注重追根溯源修正过失的行政行为,而是滥用警力,将警察置于矛盾的一线,引发警民对立、导致警民矛盾日益突出。

2、公共媒体多元,缺乏正确引导,执法舆论欠佳。经济快速发展带来的是物质文化生活的极大丰富,进入新时期后人们交流、往来的手段和新媒体不断更新变化:媒体由以传统的广播电视、报刊杂志为主变为以网站网络、移动媒体居多;人们之间的交流往来由以往的见面聊天演变为以论坛、、msn、手机短信等方式为主。新的传播方式与新媒体的出现及广泛引用使得人们之间的交流更加快捷便利,随时随地,使得新闻消息的传播无处不达,遍地开花。但与此同时,相关部门对舆情、社情、民意及多元化媒体的督导及监管却未及时更进,文化导向及舆论监督偏离了积极向上、正面引导的方向。一些不负责任的媒体为满足发行量、点击量的需要,迎合部分人群猎奇斗艳、八卦牢骚的心理,对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牺牲自我坚守岗位、守护社会秩序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正面形象及先进事迹轻描淡写,但对一些地区发生的警民冲突事件却明显的站在警方的对立面,有失偏颇的给予大肆报道及宣扬,加之此类偏差报道出现后,有些地区警方不注重及时公布信息,正确引导舆情,致使警方权威受损,警察形象倒地,导致警民对立,警民矛盾凸显。

3、制度落实不力,法制意识淡漠,维权意识不强。《人民警察法》、《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城市人民警察巡逻规定》等法律法规对民警在外出执勤执法过程中的武器警械配备有着明确的规定,但多数地区由于各类原因,在警务勤务过程中民警的武器及警械的携带及应用未能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刚性执行,特别是在经济欠发达、法制观念落后的地区,这种执法过程中的有待改善的现象极为普遍;民警法制意识淡漠,维权意识不强,这方面原因很多:在执法执勤过程中忙于公务,对受到的不法侵害难以或未能及时取证;在遭遇不法侵害后,忙于岗位职责,没时间、无精力去正名维权;部分地方警政领导未能重视民警安抚与维权工作,甚至是做民警的思想工作,淡化处理等等。

二、切实维护民警权益的几点措施和建议:

加强对警察执法权益的保护,是维护法律的尊严,是恢复公共法律秩序的必然要求,更是维护公共利益的客观需要。人民警察的合法权益必须得到有效保障,否则将挫伤广大民警的工作积极性,极大削弱公安队伍的战斗力,严重阻碍各项公安工作的开展。以己之见,要有效保障人民警察的合法权益,从立法修制方面需要的工作诸如:修改刑法,增设“袭警罪”,加大对袭警及妨害警务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大暴力袭警的犯罪成本,起到刑法的惩戒功能;适当扩大警察权并进行细化,《人民警察法》、《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城市人民警察巡逻规定》等法律法规中虽然规定了“人民警察执行任务受法律保护”、“以暴力方式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公务的,袭击人民警察的,危害公共安全、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需要当场制止的,可以使用警械和武器”等,但没有根据实际情况而进行细化,在具体问题上不具有可操作性,对此,可以借鉴西方国家的立法经验,在法律中适当扩大警察权并进行细化。这样有利于警察在执法过程中的执法行为更加有法可依。以上的措施和做法虽然效果明显,但是涉及面广、影响人群众多、立法依据和论证时间漫长,操作实施难度大,对于我们基层警队来说,很难实施并改善,对于我们身处执法一线的基层单位来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民警的维权工作:

对于民警在正常警务活动中遇袭受侵害等事件

1、严格界定警务行为,限制非警务活动。公安机关应严格依照《人民警察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各项警务活动,严格限制或减少非警务活动。根据现行法律,无论是刑法所确定的妨害公务罪,还是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所规定的“拒绝、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政违法行为,有一点是一致的,即构成要件中必须是警察在依法履行公务,该公务应当是属于人民警察法所规定的人民警察的法定职责。因此,各级公安机关要善于与当地党委、政府沟通协调,对于职责范围内开展的警务和公务活动,各级组织和全体民警当严格履行职责,对于不应出警、处警的非警务活动要不断争取和获得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和理解,减少非警务活动中与民众的正面对抗。

2、开展公共关系公关,争创正面舆论环境。要加大普法力度,特别是加大对民警卫权扞法的法律知识和正面典型事例。与多元化媒体联系沟通,多宣传民警真实的一面,并给予公正的评价,加强对民警正当合法权益保护的社会宣传,营造良好的执法氛围;要建立信息通报制度,确立新闻发言机制,积极主动与各类媒体沟通,引导媒体关注警察权的保障问题,大张旗鼓地宣传公安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和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先进事迹,弘扬正气,树立公安民警执法的良好形象和权威;要引导媒体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公安机关应该改变以前不善于通过媒体树立公安机关形象的状况,注重警察公共关系的研究,努力改善警察的形象,以赢得媒体和公众的理解和支持;要唤醒社会公众的法制意识,使每一个社会成员都认识到民警维权的实质是社会问题,公安机关虽然是维护社会治安的主要职能部门,但社会和人民永远是维护社会治安的主力军,每个公民都应以维护社会治安为己任,和民警携手,良性互助,共同打造维护社会治安的铜墙铁壁。

3、加大打击力度,维护警察执法权威。以辱骂、诽谤及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民警依法执行公务,损害的是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破坏的是社会的公共秩序,妨害的是国家机关对社会的正常管理,各级组织要增强安全防护意识,进一步加强自身执法规范,充分用足法律武器,会同检察、审判机关依法惩罚侵害民警合法权益、暴力阻碍执行公务、袭警的犯罪者,通过依法严查严办,形成有力震慑,打击对抗法律法规份子的嚣张气焰,渭河警察权威与形象。

4、改善警用防护装备,充分行使合法权限。各级公安机关应按照公安部的有关要求,制定警察安全防护标准,确保民警在执法中携带必备的武器、警械和防护装备;各级公安机关要下功夫提高民警自身素质和查缉战术的方法、技能,强化对民警的培训训练,提高警务技能,将查缉战术的理论和实践相结合,使民警在工作岗位上能够处乱不惊,面对危险情况也能够游刃有余,以改善队伍自身素质不高,培训机制明显滞后的现状。

5、建立民警受侵维权机制,加强民警安抚优待工作。各级公安机关的纪委、政工、监察、督察、法制部门应该切实履行职责,查明事实真相,严格依法支持、保护受到袭击、伤害的民警的合法权益,落实对民警的刚性维权,引导广大群众以成熟、理性的心态对待民警的管理、纠章和处罚,对于民警依法当场发出的合法指令,当事人有义务服从,并应对作为执法者的民警予以充分的尊重;依托纪检、政工部门架构,成立专门的警察权益保障机构,敦促有关部门及时打击处理暴力袭警人员,接受受害民警或受害公安机关的委托,办理民事诉讼、自诉、或附带民事诉讼事宜,同时建立关爱型、人性化的维权预警机制,制定民警受到伤害时合法、规范的处理程序,实行维护民警合法权益的正名制度,制作《维护民警合法权益正名通知书》,消除民警的后顾之忧,为民警公正、严格、文明执法提供了有利保障。

党和政府领导下的人民警察,是代表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警察,是维护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警察,执法权威不容挑衅,法律的尊严不容亵渎。各级公安机关,特别是领导机关对侵害民警合法权益的行为要“零容忍”,对胆敢藐视法律尊严,挑战执法权威,妨碍民警执行公务,侵害民警合法权益的违反份子要依法严厉查处和打击;对在公务过程当中遭受不法侵害的民警要悉心关怀,政治、奖惩、福利待遇方面给与优待,做好民警的心理安抚和慰藉工作,只有这样才能使整个警队凝心聚力,提升队伍战斗力与荣誉感、责任感,才能更好的完成党和人民赋予我们的神圣职责。

第三篇:关于新时期经济责任审计的思考关于新时期经济责任审计的思考

开展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是审计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更是新时期、新形势下加大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力度,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一个重要手段。面对国家治理中的新问题、新形势,经济责任审计有了新变化、新要求,如何适应新形势、如何做好新时期经济责任审计值得我们审计人深思。

一、新时期经济责任审计的新变化

审计对象全方位覆盖。xx年《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实施,审计对象进一步拓展,实现审计功能各经济领域全方位覆盖。实施细则,新增政府设立的开发区、新区等的主要领导干部,履行政府职能的政府派出机关的工作部门、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履行政府职能的政府派出机关的工作部门、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对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中不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实际行使相应职权的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等企业主要领导人员为经济责任审计对象。根据地方党委、政府的要求,审计机关可以对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主要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绩效评价提出新要求。一方面审计评价由关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转向关注领导干部职能的履行,重点评价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质量、效益和可持续性以及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和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关注任期内举借债务、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环境保护、民生改善、科技创新等重要事项,关注领导干部应承担直接责任的问题,突显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科学性、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领导干部责任认定进一步规范。实施细则提出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审计机关应当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领导干部的职责分工,充分考虑相关事项的历史背景、决策程序等要求和实际决策过程,以及是否签批文件、是否分管、是否参与特定事项的管理等情况,依法依规认定其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首次对哪些行为应承担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作出了十一条明确的界定标准,规范领导干部应负责任的认定。

结果运用建立新机制。实施细则强化了审计成果的运用,确立各级联席会议和相关部门应当逐步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责任追究、整改落实、结果公告等制度,明确了组织、纪检、人社以及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和单位主管部门八个部门在审计结果运用方面各自职责;强调各单位在审计结果的运用上应负有的责任,各相关部门对审计结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提升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层次。

审计技术提出高标准。随着经济责任审计事业的发展,经济责任审计在国家治理、干部监督管理及腐败预防治理的作用日益凸显,审计范围的拓展、审计评价的新要求、审计结果运用的新机制都对审计提出了高标准、严要求,需要审计部门进一步完善审计管理,提高审计技术水平,增强防范审计风险的能力,需要审计人员不断完善自身专业知识结构,增强综合素质。

二、当前经济责任审计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思想认识不到位。一是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的了解不够、认识不高。有的被审计单位认为审计报告中没有反应的问题就不是问题,就默认正确了,这是一个误区;有的则将纪委与审计的职能混淆,在审计发现问题的时候,以“纪委检查了都说没有问题”来辩解;还有的则对审计发现的问题以各种现实困难来推脱逃避整改,常常导致审计发现的问题被现实情况弱化,整改不力,是真的就无法整改了吗。说到底,这些问题都是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缺乏对审计的深入了解。二是部分审计干部的思想意识不高,未能充分理解新时期、新形势下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作用,不能以高标准要求自己和被审计单位,趋于颜面和感情关系,向审计发现的问题妥协低头

问题层出不穷,审计风险大。一直以来,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多而杂,尤其是在八项规定等新规出台后,被审计单位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将弄虚作假发挥到了“极致”,原始凭证“失真”现象较为明显,假发票入账、更换原始凭证、虚假经济事项、转移资金、虚增支出等等问题层出不穷,有的甚至可以通过做资料将虚构的经济事项支出很规范的入账,咋一看,还真的很规范,资料齐全、程序规范,其实不然。这样虚虚实实,实实虚虚,大大增加了审计人员对真实性的审查,给审计核实带来很大难度,增加了审计风险,也降低了审计效率。

评价体系不完善,审计轻评价重问题。经济责任审计覆盖面广、涉及领域多,各种评价模式不能简单套用,审计人员在不断的做着探索和创新,但目前审计评价体系还尚需完善。实施细则明确了领导干部应负责任的十一条界定标准,规范了领导干部应负责任的认定,为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提出了新要求,但在实际审计中,部分资料和证据难以取得、职责权限不够明确、评价范围难以界定、评价标准难以取舍等问题都给审计评价带来难度,常常是轻评价重问题。而组工人事干部因为对经济责任审计缺乏认识及工作的一贯性思维又加剧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轻评价重问题的情形。

审计资源有限,技术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目前,组织人事变动频繁,经济责任审计任务的批量下达与有限的审计资源的矛盾日益突出。一是缺乏审计人员,尤其是缺乏跨行业的审计多面手和能够熟练掌握和运用计算机审计等现代先进审计技术的年轻审计人员;二是无法承受压力之重,现有审计人员正在流失,目前,基层审计人员的常态是一个人干着3个人的事儿,没日没夜的加班却领着普通公务员的薪水,干着“得罪人”的事儿还要承受被审计单位、领导、亲戚朋友等多方面压力和非议,甚至常常遭遇世界观和价值观的挑战、思想和心灵的煎熬;三是审计人员习惯性陷入财务收支审计模式,审计理念陈旧,审计技术落后,尤其对经济责任审计缺乏探索性试验,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的经济责任审计

三、对于做好新形势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几点建议

加强经济责任审计宣传,树立经济责任审计形象。一是积极利用党校培训、法制宣传、新闻媒体、基层学习培训等平台宣传审计法、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问责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二是将审计法及经济责任审计相关法规纳入党委中心组理论学习内容、科级干部党校培训内容、普法学法内容,进行重点培训;三是审计部门利用重点部门和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进点会、结果公告、结果运用情况通报等进行宣传,增加领导干部和群众对经济责任审计的了解,树立经济责任审计形象

加强经济责任审计交流,探索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一是探索性的使用交叉审的模式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加强审计人员业务交流,同时维护经济责任审计独立性;二是加强审计部门的沟通交流,适当将数据量大、资金量大、内部控制较为相似的同行业进行统一组织审计,集百家之长探索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三是审计部门、审计组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要主动跳出财务收支审计模式,自觉增强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探索意识,有目的的进行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探索和试验

壮大审计力量,提高业务素质。一是逐步增加审计人员,壮大审计队伍;二是加强对审计队伍的业务培训,重点加强计算机审计等现代审计技术手段的培训,不断促进审计方式转变,提高审计效率;加强审计法规及各项财经法纪的学习和运用,准确把握审计处理处罚权的自由裁量,降低审计风险;加强跨行业相关业务的学习,科学评价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合理划分经济责任;三是关爱审计人员,积极进行思想引导和心理疏导,使审计人员更好的适应新形势下的经济责任审计四是提供充分的资金保障,适度提高审计人员待遇,为更好发挥经济责任审计作用提供物资保障

严格结果运用,强化责任追究。实施细则建立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的新机制,但关键在执行和落实,执行就是要严格执行各项财经法律法规,严肃进行处理处罚,严惩贪污腐败,同时要加强部门联动,强化对被审计单位和个人的问责,逐步完善审计结果运用单位的责任追究,严惩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不作为和包庇行为;落实就要根据基层的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和细化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程序和运用方式,同时还要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查找政策的缺陷与漏洞,及时纠正和制止灾难性的腐败。

第四篇:关于做好新时期审计工作的思考关于做好新时期审计工作的思考

近年来,各级党委、政府非常重视审计工作,各级人大、政协以及社会各界对审计工作也给予了极大的关注和支持,这为审计事业创造了良好的发展环境。与此同时,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建设法制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又对审计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因此,如何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用改革的精神重新审视和研究新时期的审计工作,用全新的思维方式去指导审计工作实践,全力建设“进取、务实、为民、廉洁、高效”的审计机关,是摆在审计工作者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

一、做好新时期的审计工作,必须处理好监督与服务的关系,切实找准审计工作的位置

实践证明,做好新时期的审计工作,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要正确认识并处理好监督与服务之间的关系。首先,监督是审计机关的基本职责,审计干部有责任认真履行审计监督职能,发现和查处各种财经违纪行为,这也是做好审计工作最重要的和最基本的前提。同时,服务也是审计监督的应有之义,监督是手段,服务是目的。对新时期的审计工作而言,我认为服务要重于监督。正确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就是要立足于监督,着眼于服务,把服务寓于监督之中,通过监督搞好服务,通过监督实现服务。在实际工作中,我们要克服权力意识,增强服务意识。一方面,要加大审计监督力度,查实、查深、查透各种违纪违规问题,做不到这一点,就是我们的失职、就是不作为。另一方面,不能机械地用事实套法规,不能简单地以查处违纪违规问题多少、收缴违纪资金多少作为评价工作成绩的标准,而是应当在查找问题的同时,更加注重在服务上做文章,在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问题、促进财务规范化管理、服务领导宏观决策上下功夫。要认真分析发生违纪违规问题的深层次原因,研究政府经济管理中的缺陷和被审计单位内部管理制度等方面存在的突出的和倾向性的问题。有些账目管理不规范的问题与违纪问题是有性质上的区别的,审计中提出整改意见就可以了,不一定要写到审计结果中。要善于抓住主要矛盾,制定预警机制,重在建章立制、规范运行和事前防范。前一阶段,全市审计机关开展的财务管理规范化活动和为哈大齐工业走廊建设服务工作,就是在这方面进行的有益尝试。

今后,对一些重点项目,必须把监督关口前移,建立事前介入、事中督察、事后审计的全过程审计监督机制,尽量减少和避免违纪违规问题既成事实再去审计的情况出现。同时,要抓住经济生活中一些带有倾向性、普遍性的问题,从体制、机制、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层面上向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加强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从制度上规范和完善,从根本上杜绝屡查屡犯的现象。通过卓有成效的工作,达到遏制违纪违规问题的发生、教育挽救干部、净化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的最终目的。

二、做好新时期的审计工作,必须处理好宏观与微观的关系,不断提升审计工作的服务层次

审计工作是专业性较强的经济监督活动,审计实施、审计取证、问题认定,以及审计报告的形成等,都是最基础的工作,都需要在审计规范的指导和约束之下,经过扎实细致的具体工作才能完成。同时,审计监督又是宏观见之于微观的活动,要不断提升审计工作的服务层次,除发现并查处违纪违规问题之外,必须对微观审计成果进行认真的分析提炼,进而上升为有深刻理性思考、有宏观指导意义的意见和建议,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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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内部审计工作重点的转移

随着现代企业制度(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

管理科学)的逐步建立,企业的性质和所有权结构也在发生着不断的变化。产权制度发生了变化,国家不再扮演投资者与管理者的双重角色,而完全成为投资者参与企业的利润分配,而企业则完全做为经营者。在这种体制下,传统的财务审计只审查企业经济活动的合规性与合法性,已不适应经营者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