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和规范统计意见
统计是政府实施有效管理和进行科学决策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为了落实科学发展观,准确把握经济社会发展趋势,充分发挥统计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推动我市县域经济更好更快的发展,努力实现“两翻番一冲刺”目标,现就加强和规范全市统计工作提出若干意见:
一、加强统计工作领导
㈠强化领导。各镇(办、区)、市直各部门、“三上”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餐饮和住宿企业、资质以上建筑和房地产企业,下同)要切实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明确分管领导,落实工作职责,及时协调和解决统计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为统计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保证统计工作顺利开展。
㈡建立例会制度。全市建立由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牵头,各镇(办、区)分管统计的领导、县域经济发展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统计工作例会制度,定期召开会议,研究统计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各镇(办、区)、市直有关部门也要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及时指导所属企业做好统计工作。
㈢严把统计数据审核上报程序。市直各业务主管部门对口上报的统计数据,由各业务主管部门主要领导把关,签署意见,送市统计局审核认可并备案,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由市直各业务主管部门按要求做好对口上报工作。
二、健全统计工作机构
㈣建立开发区统计机构。为切实加强开发区的统计工作,经济开发区要设立统计机构,具体负责做好辖区内所属企业的各项统计工作。
㈤设置统计岗位。各镇(办、区)、市直各经济主管部门要设置与统计任务相适应的统计岗位。镇(办、区)必须配备2名以上统计人员,分别负责农业农村统计和二三产业、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等工作;市直部门要确定一名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的统计工作,大中型“三上”企业应根据企业发展需要设立统计机构,配备专职综合统计人员,小型企业必须确定一名兼职统计人员。
三、加强统计人员队伍建设
㈥坚持持证上岗制度。统计人员必须经过专业考试考核合格,取得统计上岗任职资格后,持证上岗。
㈦保持统计人员的稳定。各镇(办、区)、市直各部门和“三上”企业要保持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各镇(办、区)、市直各部门对统计人员的调动需征得市统计局的同意,“三上”企业统计人员的调整,需报市统计局备案,并做到“先选配,后调离”,“先交接、后离任”。
㈧加强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市统计局要定期组织全市统计人员开展统计业务技能培训,基层统计人员要加强业务学习,积极参加上级统计部门组织的统计业务培训。
四、夯实统计工作基础
㈨改善办公条件。各镇(办、区)统计机构要有单独的办公室,市直各部门和“三上”企业要有相对固定的办公场所;各单位要为统计人员配备办公桌椅、档案柜、计算机等必要设备,开通互联网,为“企业一套表”直报及统计业务网传输创造必要条件。
㈩保障工作经费。各镇(办、区)要保障日常统计工作的业务经费,要将大型普查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市直部门和企业单位要保证统计业务工作的正常开支。
(十一)加强内务管理。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统计资料审核、统计资料报送、统计资料管理、统计数据质量控制等五项制度,做到制度上墙,照章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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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二十三)强化统计执法检查。市统计局要认真履行统计执法职责,建立和完善经常性的统计执法制度,将统计执法检查与统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结合起来,将统计执法大检查与经常性检查结合起来,将重点抽查与一般性检查结合起来,坚决查处在统计数据上的违法行为,确保统计数据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十四)强化统计法律责任。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单位,对多次拒报、瞒报、漏报、少报且拒不改正的单位,严格依照《统计法》的规定予以严肃处罚。对相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二十五)加强统计工作考核。把统计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与目标考核、评优定等相结合。市统计局要建立分单位统计工作情况数据库,实行信用考核。对统计工作开展不力,不能按时、按要求完成上报工作任务的,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视情况对主要责任人进行告诫谈话,取消单位和个人评先定优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