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负责人经济审计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区社区(村)主要负责人的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促进主要负责人勤政廉政,全面履行职责,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村)主要负责人,是指社区(村)党组织书记、社区(村)居(村)民委员会主任,以及有财经审批权的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或机构负责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区(村)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是指主要负责人任职期间对其所在单位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第四条主要负责人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提拔、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等事项前,应当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主要负责人任职满三年要开展任期审计;镇(街)党(工)委、人民政府(街道办)认为需要进行审计的,社区(村)主要负责人必须接受审计。

第五条根据干部管理、监督工作的规定,镇(街)党(工)委、人民政府(街道办)年初下达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书面项目计划,镇(街)审计所依法实施审计。年初镇(街)审计所制定项目实施计划并报区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审计所在审计中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的规定。

第七条审计所依法实施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的主要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不得拒绝、阻碍,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八条审计所应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的主要负责人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被审计的主要负责人本人。

第九条审计通知书送达后,被审计的主要负责人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所的要求,及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主要负责人本人应当按照要求,写出自己负有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事项的书面材料,并于审计工作开始后五日内送交审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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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对镇(街)所属部门、单位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区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