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局审计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了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规定,加强审计执法监督,保证审计执法质量,促进审计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审计执法过错是指审计局工作人员以及受审计局委托代行审计职责的机构和人员,在进行审计执法时,故意或过失违反《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规定,使国家、法人及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审计局应认真追究本机关内发生的审计执法过错并接受上级审计机关的执法检查,上级审计机关有权就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做出处理。
第四条追究审计执法的过错责任应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法纪面前人人平等以及教育和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处理审计执法过错行为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审计局、审计人员的审计执法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和建议,对审计过错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申诉、控告,审计局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抵制、打击和报复。
第六条在审计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使国家、法人及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视为审计执法过错:
(一)未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程序,办理审计事项的受理、审核、批复的;
(二)未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审计及审计调查的;
(三)未按规定进行审计取证,导致事实不清、存在重大缺陷的;
(四)未按规定的权限、标准、程序做出审计处理处罚及行政强制措施,对审计过程中未涉及事项以及证据不足、评价依据或标准不明确的事项进行评价,给当事人名誉造成实质损害的;
(五)未按规定组织听证和进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审计执法过错责任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办理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第八条过错责任人按下列规定确认和划分责任:
由于经办人渎职、失职致使审核人做出错误认定的,经办人为错案责任人;
由于审核人员的主观过错造成批准人失误而造成的错案,审核人为错案责任人;
由于批准人的主观过错造成的错案,批准人为错案责任人;
由于经办人、审核人、批准人的共同过错造成的错案,三者均为错案责任人,但应根据具体情况区分各自责任;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第十五条被处理的工作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后向做出决定的审计机关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提出申诉,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应进行答复,并在三十日内做出维持、变更或撤消原处理决定的书面结论。
被处理的工作人员对复查结论不服的,可按《国家公务员条例》的规定行使权利。
第十六条申诉期间,不影响处分决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