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审计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章程之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实用于集团总部和所属全资公司,各公司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集团审核后执行。控股公司参照执行。第三条集团设立审计部。有条件的集团所属全资公司根据企业的管理要求,在征得集团同意后可设立审计部或审计人员。审计部门负责对集团所属全资公司进行内部审计和监督,对控股公司的审计监督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进行。集团审计部可向所属公司派驻审计人员,参与所属公司的审计工作。第二章审计职责第四条集团审计部在公司董事局主席、总裁领导下独立工作,向公司董事局主席、总裁报告工作。下属公司审计部在所在公司领导下,接受集团审计部的指导或委托,定期向集团审计部报送审计计划和工作总结。第五条审计部门对下列经济活动进行检查和监督:

一、参与投资、合作、参股、收购、兼并、承包或租赁经营项目的风险及效益的评审

二、财务审计:

1、财务规章制度和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

2、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的效益、效率性、经济性、合理合法性;

3、参与所属公司的合并、分立、撤销、权益转让等清算事项;

4、经济责任及经营业绩的考评;

5、各级经营班子中的主要经营者(专职董事长或总经理、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6、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进行评审

三、工程审计:

1、对工程建设项目投资实施全过程审核,包括方案、设计、概(预)算、招投标、合同的签订、施工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施工进度付款、竣工结(决)算的审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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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属公司审计部自行组织审计的,审计结果报集团审计部备案;

2、上报集团审计部安排审计;

3、经集团审计部和建设项目主管领导同意,委托中介机构审计,审计结果报集团审计部备案。对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审计时,建设单位应提供规范齐全的相关资料。否则,审计人员有权要求补齐或拒审。审计业务结束后,参与的审计人员应予签名,经授权人审核并签名认可后,报建设项目主管领导审定。主管领导对审计结果有疑问的,可要求审计人员作出解释,或退回重新审计。第十二条审计人员对专项的财务审计结束后,应当向审计部门提出审计报告或审计结果,审计报告或审计结果报送审计部门前,可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第十三条审计部门根据审定的财务审计报告或审计结果,对审计事项作出审计评价、或出具意见书;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向被审单位提出处理、处罚意见或作出审计决定。第十四条有关单位或个人在收到财务审计决定、审计意见次日起十五日内应当将执行、采纳的情况向审计部门报告。对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次日起十日内向集团审计部申请复审,复审决定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对复审结果仍有异议的,提请公司董事局主席、总裁处理。第十五条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审计档案,按照集团行政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妥善保管。第五章奖罚与责任第十六条对故意拖延、阻挠、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对不遵守本审计制度各项规定造成不良后果及损失的责任人,按其后果及责任的大小,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经济赔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第十七条审计人员应严格执行职业操守规则。审计人员如对审计资料不认真审核,或故意拖延审核,导致公司经营、工程进度构成影响和妨碍的,或审计时不坚持原则,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损失、浪费和严重后果的,经集团人力资源部调查核实后,按集团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作出处罚。第十八条审计人员在履行审计职责时,为维护公司利益作出突出贡献的,集团给予适当的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本制度执行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制度有冲突的,以本制度为准。第二十条本制度由集团审计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