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审计体制与审计管理体制

2018年4月10日至4月12日,我在会展中心参加了新宁县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集中轮训班。主要听了县委书记秦立军作的动员讲话和就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专题报告、省委党校曹健华副校长的《新时代新思想新征程-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市党校李小坚常务副校长《科学认识和把握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化》、县委党校郭文国《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学习贯彻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等报告,感受十分深刻,培训结束后,结合实际工作,我又认真学习了十九大报告中关于审计改革的论述,参考其他审计理论,谈一点心得。

十九大报告的第十三部分“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治党,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的第七点“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指出了要“改革审计管理体制”,意味着现行审计体制已对审计事业的进一步发展形成了制度性制约,而改革是使审计重新焕发生命力的必然选择。为准确把握十九大报告中关于“改革审计管理体制”的论述,笔者通过认真学习,从一些审计理论文献文摘书中综合出审计体制与审计管理体制两个概念的区别和联系,供大家参考。

审计体制是指有关审计隶属关系、审计管理关系、审计职责确定等方面的制度性规定;

审计管理体制则主要涉及审计管理关系、审计职责确定方面的内容,偏重于审计内部关系问题的处理与制度安排。从这个意义来看,审计体制的内涵与外延要大于审计管理体制,即审计体制改革包括审计管理体制改革,但审计管理体制改革却不一定涉及审计隶属关系方面的重大变迁。审计体制是具有鲜明政治属性的一种制度安排。审计体制一般包括领导体制和组织体制,即谁来领导审计机关和不现层级的政府审计机关之间的关系。这两种体制的不同选择,审计体制的类型也不同。就领导体制来说,目前有四种类型:一是立法型审计体制,即审计机关属于立法机构;

二是司法型审计体制,即审计机关本身就是一个独立的司法机构;

三是行政型审计体制,即审计机关属于行政系统;

四是独立型审计体制,即审计机关不属于任何系列,只向法律负责

不同的审计体制下,审计机关的领导者不同,其实质是审计权的属性不同:立法型体制下,审计权属于立法监督权;

司法型体制下,审计权属于司法监督权;

行政型体制下,审计权属于行政监督权;

独立型体制下,审计权属于独立的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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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是一个单一制国家,各级政府审计组织体制可以选择垂直型领导和双重领导型。目前,我国选择的是双重领导型体制,再加上政府审计组织在本级政府系列中属于行政型,因此,我国的地方政府审计体制目前是行政型双重领导体制。

“改革审计管理体制”应是在基本保持现行行政型审计体制不变的前提下的一种局部性的改革或较大意义上的改良。这种说法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之后实施的地方审计“上统下”改革试点是相一致的。

至于在目前地方审计体制改革已经有试点的情况下,十九大报告为什么不在“改革审计管理体制”之前加“加快”或“深化”两字呢。相比之下,晚于审计体制改革试点且试点面也少于审计体制改革的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在十九大报告中不仅用“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来表述,而且试点的主要内容也在报告里做了明确论述。那么,这是不是意味着目前的审计体制改革试点在一些重要方面尚没有取得较为成熟的经验或突破性的成果,或者说在一些重要问题上还没有取得令各方面满意的解决方案呢。这些问题留待智者去探究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