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对审计调查核实问题

整改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信用联社:

近一段时期以来,按照省联社的总体安排和部署,各地农信社对审计调查反映的问题进行了核查和整改,大部分地方整改工作比较认真,纠正了不规范的账务处理;对部分违规责任人进行了追究;加大清收力度,挽回了部分资金损失;对违规设立的“小金库”资金已上划省联社。根据省政府要求,下一步全省农信社要继续抓好整改工作,把整改的重点放在查处违规责任人、清收资金挽回损失上。具体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整改,逐级上报

每个县市联社都要以文件形式,将审计调查反映问题的整改措施、整改情况,形成专题报告,上报所在的市州联社;市州联社将各县市联社的整改报告审核汇总,以文件形式形

成报告,并将各县市联社的整改报告附后,装订成册,在2006年2月15日以前报送省联社稽核监察处。

二、重大问题,逐一说明

各地对审计调查报告反映的每一个重大问题,都必须进行责任追究,在整改报告中如实反映处理情况。(1)简要陈述违规事实。(2)说明对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况,责任追究主要包括:一是实行停薪、停职、停岗收款;二是实行经济处罚,包括赔款、罚款;三是给予警告以上的行政处分;四是给予警告以上的党纪处分;五是对涉及触犯刑律的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立案查处。(3)相关事项的说明。对涉及资金的要说明清收进度及结欠资金的清收打算;对涉及账务调整的要说明是否进行账务调整和纠正;对应当完善手续的要说明是否补办完善了相关手续。

三、区别情况,分类处置

各市州联社对审计调查反映的问题,要根据省联社《关于印发对省审计厅审计调查问题的整改方案的通知》(鄂农信发[2005]41号)文件精神,按照分类处理的原则进行处理。

(一)区别不同时期的问题进行处理。对1996年底以前的违规问题,从轻处理;对1996年底以后的违规问题,根据不同时期的文件规定,采取不同的措施进行处理。

(二)区别涉案金额、损失大小、不同性质的问题进行处理。对没有形成风险或资金全部收回没有形成损失的,从轻处理。对重大违规违纪问题,内部先立案调查,然后根据情节轻重、损失大小,再决定是否移交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省联社要求对云梦联社私设“小金库”,60万元资金去向不

明等21个个案问题,信用社内部必须立案查处。

(三)区别不同的责任人进行处理。凡违规责任人属副科级以上干部,由市州联社作出处理;副处级以上干部,由市州联社先拿出处理意见,报省联社进行处理。对调出本县仍在信用社系统工作的违规责任人,由原单位先拿出处理意见,市州联社协助进行处理。

(四)区别不同类型的问题进行处理

1.对2002年末因不良贷款反映不真实、少计算资不抵债额,导致少拿央行票据数额较多的枣阳、沙市、应城、孝南、襄樊城区、洪湖、监利、东宝8个县级联社,按照有关规定,对负有责任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其他责任人给予记过处分。对其他少拿票据的联社有关责任人要提出批评警告。

2.对凡属弄虚作假多发和在非工资科目中乱发的工资、奖金、补贴,无论在工资科目之内还是在工资科目之外,都必须退赔

3.对无审批手续、超计划购建固定资产问题,要尽快补办相关审批手续

4.对凡有承受能力、符合购建固定资产条件的单位违规占用抵债资产,必须报经上级联社审批,补办相关审批手续,作出相应的账务处理;对凡不符合固定资产购建条件,违规占用抵债资产的单位,都要进行变卖处置,用以归还贷款;在2006年3月15日以前,违规购置小汽车仍未处置的,省联社将一律收缴

5.对贷款手续不全的问题,要在大力清收的基础上,

补办合规有效的手续,切实做好债权保全工作,维护信贷资产的合规、合法性和安全性。

四、加强督办,落实责任

各县市联社要按照经过审核通过的整改意见逐项进行整改,各市州联社要于2006年3月1日至3月10日间对各县市联社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并按规定进行处理。3月15日前要把各县市联社整改检查情况上报省联社稽核监察处。省联社将在2006年3月15日以后派出稽核组,对审计调查问题的处理及落实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附件:对审计调查反映问题信用社拟立案查处情况统计表

二○○六年一月十八日

第二篇:非正常户认定调查核实3.1.4非正常户认定调查核实

(一)业务流程

1.征期结束次日,从综合征管软件查询逾期未申报纳税人信息,在规定时限内对逾期未

申报的纳税人进行催报催缴。

2.对确实查无下落且无法强制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制作调查报告,详细说明调查经过、纳税人原纳税场所的现状,纳税人欠税的税种、金额、所属期和未缴销发票的品种、份

数、起止号码以及其他未缴销的税务证件和限期改正文书送达等情况。

3.根据调查情况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并报部门负责人签批

4.纳税人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后,应继续留意并通过各种渠道进行查找,定期进行实地检

查。

(二)结果处理

经调查认为确属非正常户的,在综合征管软件中做非正常户认定;纳税人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后又查找到的,制作调查报告转办税服务厅办理非正常户解除手续,纳入正常户管理,并向所在部门建议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责成纳税人到税务机关缴纳税款、滞纳金;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向所在部门提出建议由税务登记主管机关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

失效,其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日常检查

日常检查是指税收管理员按照税收管理的需要,对辖区内纳税人执行税收政策情况和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不涉及立案核查与系统审计行为的日常管理行为。主要包括注销登记检查、发票检查与协查、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检查、所得税汇缴检查、涉外税务审计等。

日常检查要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应当出具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告知被查纳税人检查的时间、范围和所需要准备的资料、情况等,税务检查人员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日常检查应由两名或两名以上税收管理员执

行。

日常检查可采取审核、调查、询问、确认或实地检查的方式进行。税收管理员在实施各类日常检查过程中应如实记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涉及的账簿、记账凭证、金额以及相关税收问题等。检查完毕后,检查人员要制作税务检查工作底稿和税务检查报告,报告检查工作过程和检查出的主要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对检查无问题的可按期、按检查人员集中制作税务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应全面准确地反映被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纳税申报及税款缴纳情况、

违法事实、违法手段以及检查人员的定性处理建议和处理依据。

检查工作结束后,对检查无问题或只需责令限期改正的,直接作出税收日常检查结论;需作出税务行政处理、补税和加收滞纳金、罚款决定的,检查人员应按规定将税务检查报告

连同税务检查工作底稿及其他证据,移交所属税源管理部门处理。

日常检查中发现以下行为,应移交稽查部门查处:

(一)涉及需立案核查的偷、逃、骗、抗税的行为或案件;

(二)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的案件;

(三)涉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案件;

(四)普通发票违法涉及税款的案件

日常检查应建立工作台帐,及时记录工作与案件状态、结果。每次检查工作或检查案件

终结后,形成的检查报告、结论或案件资料应统一整理后,按月立卷归档

第三篇:电费核实问题解答2电费核算问题解答

(说明)《电费核算问题解答》主要针对基层单位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以国家相关文件为依据,以问答的形式编写而成的,主要是为了方便基层工作人员掌握好.执行好国家电价政策,准确核算电费,到达规范经营的目的。各省物价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关于基本电费方面的问题1.如何选择基本电费的计算方式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电价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514号)中关于“基本电费的计算”的规定,基本电费可按变压器容量计算,也可按最大需量计算。具体采用哪种计算办法,由用户自行选择,但在1年之内应保持不变。

基本电价按最大需量计费的用户应和电网企业签订合同,按合同确定值记收基本电费,如果用户实际最大需量超过核定值的5%,超过5%部分的基本电费加一倍收取。用户可根据用电需求情况,提前半个月申请变更合同最大需量,电网企业不得拒绝变更,但用户申请变更合同最大需量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六个月。

2.对具有不通过变压器而直接接入电网的高压电动机的用户如何计收基本电费

答。根据《水利电力部关于颁发的通知》的通知》((75)水电财字第67号)中关于“不通过专用变压器接用的高压电动机,按其容量计算基本电费的用户,凡有不通过变压器而直接接入电网的高压电动机,应以受电变压器铭牌碑额定容量及不通过变压器而直接接入电网的高压电动机的铭牌容量(千瓦视同千伏安)的总和作为基本电费容量,收取基本电费。

3.新装、停止、增减容量、暂停、暂拆与复用如何计收当月基本电费

答。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84条关于“基本电费以月计算,但新装、增容、变更与终止用电当月的基本电费,可按实用天数(日用电不足24小时的,按一天计算),每日按全月基本电费的三十分之一计算”的规定,对新装、停止、增减容量、暂停与复用均应以经核实的书面报告为依据。申请暂拆的用户,暂拆期间按照暂停的标准收取基本电费。

4.用户计划限电期间是否可以减收基本电费

答。根据《供用营业规则》第84条关于“事故停电、检修停电、计划限电不扣减基本电费”的规定,用户计划限电期间的基本电费照常收取,不得减免。

5.按变压器容量计算基本电费的大工业用户申请暂停后,如何计收基本电费

答。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24条规定,“按变压器容量计收基本电费的用户,暂停用电必须是整台或整组变压器停止运行。供电企业在受理暂停申请后,根据用户申请暂停的日期对暂停设备加封。从加封之日起,按原计费方式减收其相应容量的基本电费”。

所以,对多台变压器的用户,部分变压器暂停后,在运行的变压器容量不足大工业电价界限的,仍按大工业电价计算电费。对只有一台或一组变压器的用户,虽生产用电全部停止,只有少量检修和照明用电,但变压器未退出运行的,均不可办理暂停。

6、备用变压器是否计收基本电费

答。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85条,“属于备用状态并经供电企业加封的,不收基本电费;属于热备用状态的或未经供电企业加封的,不论使用与否都计收基本电费”。

7、特殊用途的变压器,如何计收基本电费

答:根据《水利电力部关于大工业用户基本电费计算问题的批复》((82)水电财字第99号)和《供电营业规则》第85条的有关规定:

①整流变压器。铭牌上只标额定容量(千伏安)一个数值,则以此为计费容量;铭牌上标有高低压容量(千伏安)两个数值,以高压容量为计费容量;铭版上有几种不同开关档数的额定容量,以最大容量档为计算依据;容量不易确定时,应改按最大需量计费办法。

②有电抗器的电弧炼钢变压器。只按变压器铭版额定容量计费。电抗器容量不计入基本电费容量。

③三线圈变压器。应以和电力系统相连的一组线圈的额定容量作为计费容量。

④专为调整力率用的设备及其配套的变压器不计基本电费⑤在受电装置一次侧装有连锁装置互为备用的变压器(含高压电动机),按可能同时使用的变压器(含高压电动机)容量之和的最大值计收基本电费

8、有多个受电点的工业用户,如何计收基本电费。答。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70条关于“每个受电点作为用户的一个计费单位”的规定,一个工业用户有多个受电点的,以每一个受电点作为一个计费单位。凡变压器总容量达到315kva的受电点,执行大工业电价,按该点变压器总容量计算基本电费;变压器总容量达不到315kva的受电点,执行变通工业电价,不计收基本电费。

9、有对外转供电任务的用户,如何计收基本电费

答。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14条规定,经供电部门同意有对外转供电任务的,按其实际转供容量或按电量比例扣减基本电费容量。

10、按最大需量计收基本电费的用户,变压器损失功率,是否计收基本电费

答。根据《水利电力部关于农村用户计收变压器铜、铁损问题的通知》((85)水电财字第13号)和《供电营业规则》第74条规定,按最大需量计收基本电费的用户,如果最大需量表装在受电变压器低压侧者,计算最大需量时要加计变压器损失功率。

11、大工业用户的专用变压器存在混合用电的,基本电费如何计收

答。根据《水利电力部关于颁发的通知》((75)水电财字第67号)和《供电营业规则》第70条、71条规定,大工业用户的专用变压器存在混合用电的,按变压器铭版容量或按生产用电最大需量计收基本电费,再按不同电价类别的用电量,分别计收电度电费。

二、关于电度电费方面的问题

12、商业用户中的动力设备执行何种电价

答。根据《国家计委、电力部关于京津唐电网峰谷分时电价实施办法的批复》(计价格[1994]1538号)的规定,商业用电适用于“凡从事商品交换或提供商业性、金融性、服务性的有偿服务所需的电力”因此,商业用户中的用电,不分动力或照明,只要是为满足商品交换或提供商业性、金融性、服务性的有偿服务所需的,一律执行商业电价。

13、有两种以上不同性质用电的用户如何计收电费

答。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71条,一个用户有两种以上不同电价类别的,应分别装表计量;未能分表计量的,应根据不同电价的用电设备容量的比例或实际可能用电量,确定不同的电价类别的用电量比例或定量进行分算,分别按相应的电价计算电费。供电企业每年至少对上述比例或定量核定一次。

14、农业排灌电价适用范围有哪些

答: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电力工业部关于新电价表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计物价【1993】

1761)的规定,农业排灌用电是指农田(地)的排涝、灌溉用电。凡农田(地)作物不论粮食作物、经济作物、蔬菜、畜牧饲料作物等的排灌用电。包括农场、林场、苗圃、菜园、果园的排灌用电均执行农业排灌电价。但鱼塘的抽水、灌水和城乡人畜饮水用抽水用电不能执行农业排灌电价。

15.大中型门面的汽车修理(电焊.加气.加水).铝合金加工(电锯.电钻).车床用电等电价如何执行

答。根据《水利电力部关于颁发的通知》((75)水电财字第67号)中关于普通工业和大工业电价的相关规定,大中型门面的汽车修理、铝合金加工、车床用电属于工业用电,根据其变压器容量大小,执行大工业电价或普通工业电价。

16、农村小作坊、养殖场(水产、禽、畜等)、果园场、蔬菜种植场用电执行何种电价

答。根据《水利电力部关于的通知》((75)水电财字第67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疏导南方电网电价矛盾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037号)的规定,“农业经济作物和养殖业用电,一律执行农业生产电价。农村小作坊根据其产品类别和用电容量执行相应电价。各省物价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7、通信业务的机站用电执行何种电价

答。根据《水利电力部关于的通知》((75)水电财字第67号)和《国家计委、电力部关于京津唐电网峰谷分时电价实施办法的批复》(计价格[1994]1538号)中关于非工业电价和商业电价应用范围的规定,通信业务的机站用电执行非工业电价,但电信、移动、联通的营业场所用电执行商业电价。

18、居民小区环境路灯、绿化部分照明用电、保安设施电价如何执行

答。根据《水利电力部关于的通知》((75)水电财字第67号)的规定,居民小区环境路灯、绿化部分照明用电、保安设施执行非居民照明电价,电梯、水泵用电执行非工业电价。

19、高速公路的照明用电执行何种电价。答。根据《水利电力部关于的通知》((75)水电财字第67号)和《国家计委、电力部关于京津唐电网峰谷分时电价实施办法的批复》的规定,高速公路的路灯照明用电执行非居民照明电价,收费站和广告牌用电执行商业电价。

20、广播电视运营用电执行何种电价

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农村地区广播电视运营用电价格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

2696号)的规定,广播电视站无线发射台(站)、监测台(站)统一执行国家规定的非普工业类电价标准,不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三、关于功率因素电费的问题

21、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74条关于“当用电计量装置不安装在产权分界处时,线路与变压器损耗的有功和无功电量均须由产权所有者负担”的规定。对高供低计的用户,按当月表计的实际有功、无功电量,加上当月变压器有功、无功损耗电量计算。

22、有分表的用户,功率因数应如何计算、

答。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70、71条的规定,有分表的用户,分表户也应安装有功、无功表,功率因数按总有功、无功表分别扣除分表有功、无功电量后计算。如分表未装无功表的,则按总表的有功、无功电量计算(综合的功率因数)。

23、功率因数调整电费的基数如何确定。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广东省峰谷分时电价实施办法的批复》(发改价格【2005】

291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计算功率因数调整电费时,只以当月的基本电费和电度电费(不含政府性基金和附加)为基数,其他附加均不参加功率因数调整电费的计算。

24、实行峰谷分时电价用户,如何计算功率因数调整电费。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广东省峰谷分时电价实施办法的批复》(发改价格【2005】

291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实行峰谷分时电价用户,应以基本电费和实行峰谷分时电价的目录电费为基数,计算功率因数调整电费。

25、对于多电源供电大用户,每条线路用电,计算力率调整电费时,是分别计算还是汇总计算

答。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70条的规定,对于多电源供电大用户,以每个受电点作为一个计费单位,计算功率因数调整电费。

26、功率因数调整电费的收取范围有哪些

答。根据《水利电力部、国家物价局关于颁发〈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的通知》((83)水电财字第215号)的规定,100千伏安及以上的工业共户、100千伏安及以上的非工业用户和电力排灌站、100千伏安及以上的农业用户和趸售用户,装有带负荷调整电压装置的高压供电(10千伏及以上)电力用户应执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

四、关于变损和线损电费的问题

27、为什么要加收变损和线损

答。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74条的规定,用电计量装置原则上应装在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当用电计量装置不安装在产权分界点处时,线路与变压器损耗的有功与无功电量均须由产权所有者负担。在计算用户基本电费(按最大需量计收时)、电度电费及功率因数调整电费时,应将上述损耗电量计算在内,应将上述损耗电量按各类用电比例分摊。

28、加收变压器损耗电量与电价有何关系

答。根据国家批复的目录电价表和《供电营业规则》的有关规定,高供低量的用户加收变压器损耗电量以后,其电度电费应按高压侧电压等级的电价计算。低压供电的用户,都不应加计变压器损耗电量,其电度电费按低压电价计算。

29、变压器损耗电量按什么电价收费

答。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74条的规定,高压供电的用户变压器损耗电量,应按变压器负荷中各类电量比例分摊成相应的损耗电量,然后分别按各类电价(高压侧电压等级电价)计算电费。

附件2:

关于开展电价分类说明报批工作的通知

各子公司:

目前,各省执行的电价分类说明仍是延用原水利电力部在1975年颁布的《电、热价格》。尽管国家在1975年后有颁布了一些补充说明或解释,单核日新月异的行业结构相比仍显滞后,操作性不强,而且各种规定和解释分布比较零散,没有形成系统,给基层单位的电费核算和电价执行工作带来一定困难。为指导和规范公司系统的电费核算和电价执行工作,保障公司和用户的合法权益,尽快制定新的电价分类说明十分必要。考虑到国家审批周期较厂,手续复杂,而且各省情况有所不同,为提高此项工作的效率和灵活性,请各子公司向各省(区)价格主管部门包皮电价分类说明。为此,公司在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电价分类说明建议》,供各单位在开展报批工作时参考。

电价分类说明建议

【说明】

《电价分类说明建议》在原水利电力部文件(75)水电财字第67号《关于颁发“电、热价格”的通知》中“电价说明”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补充说明和解释,进行了系统的整理,并做了适当的修改,力求具有更大的可操作性,供各子公司在开展电价分类说明报批工作时参考。

一、居民生活电价

1、城乡居民住宅及其附属设施(指楼道灯、电力防盗门、电子门铃)生活用电

城乡居民住宅包括机关、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住宅和职工集体宿舍。

2、高校(指大专、大学和研究生教育)学生公寓、集体宿舍生活用电和食堂、澡堂用电

3、城乡中小学校(指小学、初中、中专、职业高中、普通高中)的教学用电(包括宿舍、食堂等用电)

二、商业电价

从事商品交换或提供商业性、金融性、服务性的有偿服务消耗的电量(部分照明和动力)。包括但不限于:

1、商业销售业。如商场、商店、批发中心、超市、加油站等。

2、物资供销、仓储业

3、宾馆、饮食、服务业:如宾馆、饭店、招待所、旅社、酒店、咖啡厅、茶座、餐馆、美容美发厅、浴室等;

4、文化娱乐场所:如收费的旅游点、公园、影剧院、网吧、健身房、体育运动场所、歌舞厅、卡拉ok厅等;

5、公路收费站,铁路、公路、水运、航空机场等客运站用电,对外营业的停车场用电;

6、金融企业、邮政、通信营业大厅,从事咨询服务、信息服务、广告服务、旅游服务的经营场所,从事商业性的家政、中介等场所,房地产经营场所;

7、其他服务业。洗染店、彩扩、摄影店等。

8、商业广告、商业场所户外灯饰用电

三、非居民照明电价

除居民生活用电、商业用电、大工业用户生产车间照明以外的照明、办公设施、空调等用电,或者用电设备总容量不足3千瓦的非工业性质动力用电。包括但不限于:

1、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部队、学校(除中小学校)、医疗卫生机构的照明、办公设施、医疗器械、实验仪器、教学仪器、空调等用电

2、生产、经营企业行政管理机关的照明、办公设施、空调等用电

3、路灯用电。道路、桥梁、码头、公共厕所、公用水井灯照明用电;标准钟、报时电笛、不收门票的公园内路灯用电;公安部门交通指挥灯、公安指示灯、警亭用电以及铁道、航运等信号灯用电。

4、以电动机带动发电机或整流器整流供给照明之用电

5、非工业性质的动力用电,其用电设备总容量不足3千瓦,而又无其他非工业用电者

四、非工业用电

凡以电为原动力,或以电冶炼、烘焙、熔焊、电解、电化的试验和非工业生产,其总容量在3千瓦及以上者。包括但不限于:

1、机关、部队、学校、医院等单位的电动机、电解、电化冷藏等用电

2、管道输油、铁路、地下铁路(包括照明)、航运、电车等动力用电

3、基建工地施工用电(包括施工用电)

4、地下防空设施(非用作营业场所)的通风、照明、抽水用电

5、影视制片厂摄影棚水银灯用电,有线广播站电力用电(不分设备容量大小)

6、电信小灵通、移动、联通中继机站、各类数字线路的放大器等用电

7、广播电视站无线发射台(站)、转播台(站)差转台(站)、监测台(站)用电

8、发电厂受网电量

五、普通工业电价

凡以电为原动力,或以电冶炼、烘焙、熔焊、电解、电化的一切工业生产,其受电变压器容量不足315千伏安的用电。

六、大工业电价

(一)应用范围:凡以电为原动力,或以电冶炼、烘焙、熔焊、电解、电化的一切工业生产,其受电变压器容量超过315千伏安的用电,包括但不限于:

1、党政机关、部队、学校及学术研究、试验等单位从事生产及加工修理业务的用电

2、铁路、地下铁路、航运、电车、下水道及部队等单位所属加工修理工厂用电

3、自来水厂、污水处理厂、工业试验等用电

4、电气化铁路的牵引用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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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初步核实方案是核查组对初步核实工作的基本设想和打算,很难穷尽初步核实工作的方方面面。因此,在办案实践中,不能机械教条地执行初步核实方案,要根据案情的发展变化不断地进行调整和修正,使初步核实方案更好地指导实际工作。调整和修正的内容除特别重要的以外,不一定以书面形式反映在初步核实方案中,但应当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取得领导的批准和支持。

(五)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的问题进行初步审查时,应当制订初步审查方案,制作方法与初步核实方案完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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