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中国政府环境审计的若干问题★

第一篇:浅谈中国政府环境审计的若干问题浅谈中国政府环境审计的若干问题

一、摘要

政府环境审计是指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的环境管理系统及经济活动中产生的环境问题和环境责任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并且提出环境和资源保护中存在的违法行为,促进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加强环境管理。由于我国试行政府环境审计时间不长,现仍处于起步阶段,因此,随着21世纪环境问题的更加突出,为实现我国社会、经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加强我国的环境保护和管理工作便成为当务之急,环境审计也就成为必然。

本文介绍了政府环境审计的基础理论,采用个案研究的方法,尝试通过对西方政府环境审计的借鉴以及对外国政府环境审计的深入分析,找出适合我国政府环境审计发展的道路,以推动我国环境审计事业的健康发展,为我国政府环境审计的发展尽微薄之力。

本文通过对我国政府环境审计存在的不足进行深入研究,分析了产生这些问题的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同时,结合政府环境审计基础理论和对国外政府环境审计可借鉴之处的归纳、总结,提出了我国政府环境审计发展的对策。

关键词:政府环境审计国外国内

建议二、引言

总的说来,我国的政府环境审计处于探索阶段。通过几年的探索,逐步明确了以下一些问题:在审计对象上,以环境保护资金为主;在审计类型上,以财务收支审计为主;在审计内容上,受上述审计对象和审计类型的影响,目前我国政府环境审计主要包括对环境保护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的审计,对环境保护投资项目的审计,对环境保护制度的合理、有效性的审计等内容。其中的后两项内容,是以环境保护资金为载体展开的。政府环境审计今后的发展,是继续探索环境审计理论和实践的过程。一方面,受国际环境审计发展的影响很大。由于以下几方面的原因,其一,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环境审计委员会在促进各国最高审计机关开展环境审计,组织各区域交流环境审计经验和信息等方面非常活跃;其二,自2000年最高审计机关亚洲组织环境审计委员会成立,并且审计署当选为委员会主席后,我们参与环境审计领域的国际交流进一步增多;其三,我们应该向政府环境审计经验丰富的国家学习,如荷兰、挪威等欧洲国家的最高审计机关在对海洋环境的国际协议方面的审计、对固体废弃物的审计方面积累了很多经验。这些国家政府环境审计的发展可以说代表着一定的发展趋势,我们在对外交流中,也必然受到国际环境审计发展的影响。这促使我们在审计对象、审计方法、审计内容等方面进一步探索扩展,例如,今年在参加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环境审计委员会执行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时,按照会议的分工,我国要提供有关固体废弃物审计的案例。而在这之前我国各级审计机关均没有开展过此类审计,为完成所承担的任务,审计署实施了对北京市医疗垃圾的审计调查,在组织方法、审计内容、审计方法、技术标准等方面进行了初步的探索。另一方面,政府环境审计的发展还必须充分考虑我国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

三、正文

(一)政府环境审计的理论基础

就可持续发展理论来说,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标志是资源的永续利用和良好的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既要考虑当前发展的需要,又要考虑未来发展的需要,要求人们改变传统的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改变人类对于自然的态度,在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的同时,必须注重对环境资源的保护。作为微观经济活动主体———企业,在环境问题上扮演着很重要的角色,是解决当前环境问题的关键性因素。因此,为了推动企业积极开展环保工作,政府、投资者、债权人等企业利益相关者都有必要了解企业的环境行为,掌握企业环境的现实状况,这样不仅有利于政府部门及时了解企业在环保方面的业绩,对企业的社会贡献作出公正的评价与决策,并据此了解宏观调控行为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力度,为以后的政策制定和修改提供依据;同时也有利于社会公众、债权人、投资者了解企业的环境情况和环保形象,从而作出正确的投资决策,合理有效配置稀缺资源。而环境审计由独立的审计机构或人员依法对被审计单位的环境管理及其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查,评价环境管理责任,揭示违法行为,促进和加强环境管理的一种经济监督活动。理论上讲,无论政府审计机关、内部审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都可以开展环境审计。但纵观世界各国已经开展的数以千计的环境审计项目,绝大多数由政府审计机关组织实施,这主要是因为:一是政府是环境项目的重要投资者。由于环境保护项目大都投资大、回收期长,是典型的外部不经济,对于市场机制中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企业缺乏足够的吸引力,而环境问题又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大问题,政府必须发挥社会行政管理的主导作用,政府自然成为环境项目的重要投资者。而政府投资者的地位也决定了政府审计机关自然成为环境审计的主体。二是政府审计机关具有极强的权威性。政府强化环境保护的措施是通过一系列的环境政策、法律、法规体现的,环境政策、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又直接影响着环境保护的效果。政府审计机关代表国家执行环境政策、法律、法规的遵循性检查,可以对被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直接做出处理、处罚决定,具有极强的权威性。

(二)政府环境审计的内容

现阶段由于经济发展的需要及为促进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环境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环保资金筹集和使用情况。主要审查国家环境保护投资、排污费、综合利润留成用于治理污染的投资、专项基金、环境贷款等各项资金的形成、使用、回收、管理的合法性。二是遵守国家环境政策法规的情况。主要审查被审计单位或项目的生产经营活动是否按照规定采取了环境保护措施,环境指标是否符合国家的标准,建设项目是否遵守环保登记等制度。三是与环境问题有关的会计报表。主要审查环境活动会计估计的正确性及该类估计变更所产生的影响;环境管理费用支出会计处理的正确性;违反环境法规支付罚金的会计核算;已知环境负债的确认和报告;或有负债的计量与揭示等。四是确定被审计单位影响环境的因素,评价环境治理措施。影响环境的因素是一个单位能对环境产生正面或负面的活动、产品或服务等,如被审计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可能产生的排放污染污物或噪音等。五是验证环境报告的真实性。环境报告审计主要是验证报告中有关内容的真实性,如验证环境措施是否已实施、环境保护投入的资金是否足额到位,环境保护工作是否取得了预计的效果,环境报告中所列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是否真实,环境报告的编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等。六是评价环境管理系统的有效性。环境管理系统是由为落实环境政策、控制环境因素、实现环境目标而建立的环境管理和所配置资源构成的。环境审计需要对被审计单位的环境管理系统进行了解,并分析被审计单位进行管理活动的相关记录数据,考察被审计单位是否制定了充分的环保政策,这些环境政策和措施是否有效,从而对被审计单位的环境管理系统的充分性、有效性做出评价。

(三)国外的政府环境审计的状况(以荷兰为例)

荷兰的政府环境审计工作开展较早。1989年,荷兰开始执行“国家环境政策计划”。该计划是反映政府环境政策的主要文件,它规定了环境领域大部分的-般性标准,这些标准是用来评价审计结果并得出审计结论的基本框架,审计人员可以参照有关标准检查执行情况。1990年,荷兰审计院将环境政策审计列为重要审计内容,正式将环境事项列入审计研究发展计划,此后审计院开展的所以审计工作都有义务在可行的情况下对环境事项进行检查。

1.审计依据

和中国相似,荷兰审计法律上并没有明确提到环境审计,只是规定最高审计机关有权进行常规审计(财务和合规性审计)和绩效审计。但政府会计法案2001第91款规定荷兰审计法院有权检查:由国家完全或部分持股的公共有限公司和私人公司(最少5%的股份);国家直接或问接给予补助、贷款或担保金的法人团体和合伙企业;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能,按法律规定全部或部分接受税收资助的法定团体,如社会安全、教育、职业,介和广播媒体机构,这当然也包括涉及环境事项的各种机构和团体。

2.审计形式

荷兰审计院最常使用的是项目审计和政策审计。由于审计院在环境审计领域的重要任务

之,是审计若干重大环保投资项目的合规性和效率、效果性,因而项日审计运用频率很高。政策审计是针对某项政策和措施的有效性进行研究,而且往往是项日审计的先导,因而政策审计也是一种经常使用的审计方式。

随着环境审计的重点从常规审计转向绩效审计,联合审计与跟踪审计开始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因为联合审计便于在更广泛的范围内考虑经济效益问题,而跟踪审计便于监督被审计单位是否采取有效措施,从而是有关问题得到更彻底的解决。

3.审计方法—主要是绩效审计

历年环境审计项目统计表明,常规审计11个,占总审计项日的20%左右,绩效审计共39个,约占总审计项目的80%,而且所有的常规审计项日都是在1996年以前开展的,1997年至今进行的都是绩效审计,这些都说明,绩效审计已经成为荷兰环境审计的主流。绩效审计按照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的分类,包括8类:a.环境政策审计;b.环境项目的实施情况审计;c.评价现存国家环境项目的影响或效果;d评价拟议的国家环境项日的影响或效果;e.审计非环境项门的环境影响;f.审计政府个部门或其它机构遵守国家环境法律法规的情况;g审计政府遵循所签署的国际合约和协议的情况;h.审计政府环境管理系统。统计结果如图1所示。

环境项目的实施情况审计最多,达到26个,其次是对政府各部门和其他机构遵守国家环境法律法规的审计,共有20个,再次是对环境政策和现存国家环境项日的影响或效果的审计,分别有14个和13个。值得指出的是,开展审计最少的是拟议的国家环境项目的影响或效果和非环境项日的环境影响,各有2个项目,这也反映了对此类项目审计还存在诸多困难和障碍。

图1荷兰政府环境绩效审计类型统计图

(四)我国政府环境审计存在的不足

审计部门不可控制的因素

(1)审计方面的法律体系不够完善相关的法规不够健全,法制工作相对比较薄弱,一些审计人员的执法意识淡薄,缺乏敏感性,仍然停留在原来传统的查处违法违规问题的做法上,导致审计机关依法处理难。政府环境审计查出的违法违纪问题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既有主观因素,也有客观因素,既有上级部门领导造成的,也有下级部门执行不到位造成的。但这些都是表面的原因,根本原因在于相关制度和处理措施不够健全,相关部门执法不严。

(2)审计人员及社会公众对环境审计的认识不足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其发展纲领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然而,长期以来片面追求经济发展,忽视环境保护,使得我国的环境

问题异常突出。据统计,我国每年因环境造成的损失都在千亿以上,而因环境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也呈逐年均递增的态势,这不仅造成资源浪费,而且严重危害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目前,加强环境管理的重要性人们已经得到共识,但对于如何加强环境管理

以及环境审计在环境管理中的作用等问题,人们的认识普遍不够深入。另外,由于我国环境审计开展较迟,关于环境审计的审计理论研究与实践都还显得不成熟。这种状况导致很多的审计人员以及社会有关方面对环境审计的认识不够,这在一定程度上延迟了环境审计的纵深推进。

(3)环境执法力度不足到目前为止,我们已经已颁布了《环境保护法》等,但是,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环保执法手段、执法能力和执法力度却远远落后于现实经济社会生活需要。这主要是因为我国的环境执法主要依靠环保部门,缺乏审计部门的环境审计的监督。而审计部门与环保部门对环境的监督,无论是监督的对象,还是监督的侧重点和技术方法等都有很大的不同。

(4)政府环境审计操作难度较大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时期,社会经济环境还不能适应广泛开展全面、独立的环境审计的要求,尤其是环境保护涉及面比较广,来源渠道比较多,基层审计人员少、任务繁重,很难对环境保护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深入彻底地审计。加之,我国审计机关一直以来主要搞财务审计,审计人员大多数仅仅掌握财会知识,对项目预算、施工等方面的工程专业知识不太了解,很难深入全面地审计工程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

审计部门可控的问题

(1)环境审计内容单一,实施滞后按照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的发布的指南,环境审计应当采用覆盖各种审计类型,既包括环境财务审计、环境合规性审计,也包括环境绩效审计,三者从不同的侧面执行着环境审计的监督、鉴证和评价职能,组成了完整的环境审计。一般来说,环境财务审计侧重于审查财务报表或环境报告中披露的环境信息的公允性和可靠性;环境合规性审计侧重于检查国内外各种环境法规制度的遵守情况,而环境绩效审计则侧重于考察和分析各种环境管理活动的绩效状况,提出改进环境管理绩效的建设性意见。我国现在环境审计的工作重点基本局限于环保资金的合规性审计,即主要鉴别企业的经济活动是否遵守了现有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这使得环境审计成为事后审计,其作用也主要限于消极防范,尚未起到对环境保护应有的促进作用。

(2)缺乏环境审计评价指标指引被审计项目的评价指标是审计人员衡量、评价被审计项目绩效的标准和尺度,是提出审计意见、作出审计结论的依据。环境审计评价指标关系到对审计事项的评价是否客观、公正,关系到审计结论是否成立并能被理解和接受。但是选择环境审计的评价标准困难重重,主要是因为相当一些的环境问题不仅涉及范围广,而且因为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从而造成评价困难。目前,我国尚缺乏一套有效的环境审计评价指标指引,无论是环境审计评价的角度、评价的依据还是评价的尺度都没有统一的规定,各审计机关在选择评价指标时,往往依赖于自己的职业判断,各自为政,这既不利于控制审计风险,也难以保证评价结果的客观公正及合理性,进而大大影响了环境审计的效果。

(3)环境审计人员的知识结构不合理环境审计是一項综合性的工作,环境绩效审计不但需要财务知识,更需要环境工程方面的知识,另外社会学、统计学、工程学等方面的知识也是必不可少的。而我国现有审计人员的知识能力结构对于开展环境绩效审计显得有些准备不足。我国现有审计人员绝大部分是会计、审计或经济类专业的人员,几乎没有环境经济学、环境管理学、环境法规等方面知识背景,因而提升环境审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是当前环境审计需要解决的问题。

(五)针对我国的政府环境审计的不足和国外的情况提出一些建议

(1)强化环境审计宣传力度开展环境审计,必须要求人们在生活中自觉遵守国家的各项环境保护政策,审计人员审查监督政府、企业等单位的具体执行效果政府相关部门,特别是各级审计机关可以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多种传播渠道,加强对环境审计的宣传力度,使社会公众充分认识到环境审计的重要性;审计机关还可以通过环境审计环保资金、环保项目、资源的合理开采和利用

(2)强化环境执法力度我国从宪法上确立了环境审计实施的法律权威性审计机关行使审计监督权,在审计结论和决定中对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作出的处罚,具有强制性,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协助执行。一般情况下,审计机关的各种处罚都可以得到有效的执行,能够即时纠正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规的问题。这样做,有利于提高和增强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和环境法制观念。

(3)拓宽环境审计的范围从纵向来看,环境审计的范围包括有关环保法规政策措施的执行情况及效果;环保措施、技术的合理性、科学性、经济性以及环境风险评估;环保资金征收、管理、使用的完整性、可靠性、合理性、有效性。从横向来看,环境审计应包括自然、经济、社会这三部分,因此,我国政府环境审计应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1)不断扩大污染治理措施的专项环境审计;(2)重点启动环境绩效审计;(3)结合经济责任审计考评各级领导人环境责任的履行情况。此外,审计工作不仅要经常化,制度化还要规范化。

(4)建立环境审计评价指标指引要保证政府环境审计的权威性、可接受性,取得良好的审计效果,审计机关应针对不同的审计类型和不同的审计目标,分别建立水污染、大气污染、噪声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及其防治的审计评价指标指引我国在建立政府环境审计指标指引时,应考虑绩效评价的特殊性,将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同时,应遵循可操作性原则,充分考虑到数据的可获得性和评价的可操作性,对一些难以量化的、对被审计项目将会产生重大影响的资源和耗费,也应采用一些特殊的方法进行估量,并纳入评价范围。

(5)加强国际间环境审计的交流和协调随着人类活动对环境影响的深度和广度的增强,环境问题已超越国界,形成和发展为国际环境问题。并且随着经济活动对环境的潜伏性影响不断显露,越来越多的环境问题不再是仅依靠一国的力量就可以解决的,应对国际环境问题的是国际环境保护,即各国政府、国际社会、各国民众共同对环境问题采取措施或行动。

(六)结术语

本文首先介绍了什么是政府环境审计,环境审计是绩效审计的重要主成部分,基于现在我国推行可持续发展战略,环境审计也越来重要了。本文针对我国审计部门可控和不可控的因素,并提出了一系列的措施。从中我们也发现环境审计的未来仍然很严峻。通过荷兰的绩效环境审计的大范围展开,我们也应该看到我国政府环境审计的方向和不足。鉴于篇幅有限,论文对政府环境审计的技术方法、政府环境审计准则、标准和政府环境绩效评价等研究没有涉及,希望别的学者可以继续研究,为我国政府环境审计的发展与完善进上绵薄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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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建设法治政府的若干问题建设法治政府的若干问题

编者按。不久前,温家宝总理在依法行政全国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把推进政府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提到了一个非常高的高度上强调。依法行政包含的内容很多,涉及的面很广,但其根本要求还是在于规范政府的行政行为,维护政府的公信力,树立良好的政府形象。依法行政,是我国长期以来大力提倡并努力实践的重要行政理念,即政府的各项活动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授权,超越法律规定的权力即为权力的滥用。依法行政一方面是对权力任性与专横的克制,另一方面也是宪法中主权在民原则的真实体现。随着行政许可法的颁布与实施,依法行政的观念也更加深入人心。打造一个诚信政府,是依法行政的本质要求,也是现代政治文明对政府的期待。今年6月19日,宜昌市政府举行“宜昌市依法行政专题报告会”,邀请北京大学博士、最高法院原副院长、湖南省高级法院代院长、著名行政法专家江必新教授回家乡(枝江人)作行政法专题报告,现将此讲座的速记摘录予以编发,以飨读者。

一、关于法治政府的基本内涵

法治是具有两重性的,我们选择法治是不得已的选择。建构一个法制政府,法治政府怎么来建构呢,法治政府意味着什么。我概括为十二个方面:

(一)、法治政府首先必须是民意政府,为什么说法治政府是民意政府呢。因为法律是人类意志的体现,依法治国就是按照人民的意志来治理国家。依法行政就是按照人民意志来行政。执行法律就是执行人民的意志,人民政府的基本的性质就是执行人民的意志。所以说,法治政府首先是民意政府。现代社会人类的意志是通过法治来体现的,法治政府有那些要求呢。所有的法律、所有的规范性文件必须反映人民的意志,反映人民的要求。法律反映人民的意志是有条件的,并不是无条件的,政府的宗旨是为人民服务,人民对行政是否满意是人民判断政府行为是否正当的根本性标准。

(二)法治政府应该是维权政府。所谓法治政府必须是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保障。根据社会主义基本论的学说,人民之所以要一个政府,要一个公共权力机关,是因为人民之间有自身的利益存在,自己的利益不得到保障,自己的生活不得到保障,就需要政府来保护每个人的权利,在这种前提下才需要政府。既然政府是这么产生的,政府就应该维护公民的权利。因此,我们政府就有如下的要求:

1、正确处理好行政权利和公民的权利之间的关系,过多的行政权利必然挤压公民的权利

2、在制定立法、规范的时候,首先必须考虑到公民的权利的神圣不可侵犯性。把公民的权利放在首要的位置,除非有宪法和法律为依据。

3、作为一个政府应当为公民的权利的实现来提供更多的保障。政府是维权政府,如果行政权力侵犯了公民、法人的其他的权利的话,就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三)、法治政府必须是有限政府。市场经济本身有一种自发的维护社会主义的功能,政府不要过多地干预市场经济,政府只是守夜人的地位。后来自由经济发展到垄断的时候,自由经济的弊端就暴露出来,主要是在20世纪初期,要求政府加大干预,但是这种干预也起到了一定的副作用。到了上个世纪的70、80年代的时候,世界出现了经济的弊端,人民就再次反省政府干预经济问题,人民就重新认识政府的职能和作用限定在一个理性的范围之内。政府到底能干什么,经济学家提出了一些方案,专家们提出了很多,但是总的一条,大家都承认政府的作用是有限的。现在又基本上有这么几个规则大家是承认的。一是凡是市场能够解决的,要靠市场去解决,政府不要干预二是凡属于社会组织、中介组织能够解决问题的,就让他们去解决三是凡是属于政府、市场都能解决问题的,仍然让市场去解决,政府不要干预。只有在市场解决的成本、社会组织解决的成本高于政府解决成本时,政府才能介入。对政府的限制,它自己是很难限制的。政府对权力有自我膨胀的天然属性,他自己来限制是不行的,必须依赖于法制,所以说,法治政府又是有限政府。

(四)、法治政府必须是履责政府。所谓履责政府就是说在理性的状态下,政府必须忠实的履行他的责任。消极的行政是不可取的,特别是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出台后,普遍感觉到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这是与法治政府的精神背道而驰的。法治政府必须是理性的政府,政府必须是为人民办事的,行政法就是控制行政权利的,这个提法我是不赞成的。要履行责任,我们必须要做到如下几条:

1、凡是属于行政机关必须作的,应当由行政机关来作,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作。如果不作的话,就要承担渎职的责任。

2、凡是属于法律规定可以作的,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就不能随心所欲,不能有利的就作,不利的就不作,我们必须根据法治原则和自由财产的选择原则去作。不能想作就作,不想作就不作。

3、法律既没有规定可以作,也没有规定应当作,我们怎么办。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机关不能完全不管,如果是在职责范围内的事情,如果遇到公民权利有侵害的时候,如果公民的财产有损害的到时候,就必须作,如果不作的话,就是职务上的不作为。当然在作的时候,不要超越权利,是否有特殊的情况存在,都要加以判断。

(五)、法治政府必须是规则政府。这就是说法治政府是讲规则的政府,不是以言代法的,不是凭长官意志来代替的、来行事的政府。法治是人类受制规则的伟大事业。大家都遵守规则的话,就能治理好社会。规则的特点是可预测性,他能使人民来预测自己的行为。如果没有规则的话,老百姓就不知所措。怎么才是讲规则呢,我认为:

1、凡属于要人民群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来承担一定义务的,或者是要损害他们的权利,或者限制他们的权利,原则上必须要经过人民的同意。在这种意义上说,凡属于涉及到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必须要法律授权。这一条在行政法上叫做法律原则。

2、凡属于要老百姓遵守的,都要有可实现的规定行为在后,否则不能溯及既往

3、既然规则已经有了,任何政府、领导不能以个人的意志来代替法律。领导的意志与规则发生了冲突,只能服从法律。这条规则在行政法上叫法律优先的规则。

4、规则要保持稳定性,规则不能朝令夕改,这样的话就不能取信于民

(六)、法治政府必须是透明政府。所谓透明政府是说,政府的行为除了法律规定不能公开的以外,都要让公民众知。也就是增加行政的能见度。在人治的社会下,不要求能见度高,能见度高不便于统治社会。在法治社会要讲公开化,透明度。这种透明政府要做到哪几点:

1、凡是要求行政相对人遵守的,都要公布

2、所有与行政相关人有利害关系的,都要告知他们

3、所有政府活动的相关事项对公民的选择有重大影响的都要公开

4、尤其要确保公民获取信息的平等和对称性,要保障公民的平等信息权。不要由于信息的不对称,造成公民的权利不平等。大家要平等地知道信息。

(七)、法治政府必须是公平政府。什么叫公平。法治社会是公平的前提结构,法治平正如水,他要求有正义,法治政府当然是公平政府,公平政府对我们的行政机关,对我们的工作人员有什么要求呢。我们认为:

1、必须做到分配上的公平,确保资源的公平分配

2、政府必须要平等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平等地保护市场主体的权益,不能厚此薄彼

3、必须要保护所有公民都有机会平等。现在强调的不是绝对的平等,但是社会必须保证给每个人提供相等的平等的机会。我们的工作,在某种程度上,就是要给每个人创造平等的机会。

4、政府要通过调控手段,来合理地调节社会的贫富差距。自由竞争肯定会有贫富差距,政府就要通过调节手段来确保社会的公平。

(八)、法治政府必须是诚信政府。所谓诚信政府也就是政府必须守承诺,讲信用。政府作出的承诺必须要兑现。为什么说法治社会是诚信社会,法治政府是诚信政府呢。因为法律

是讲究后果的,法律之所以有效,就是因为他有法律后果。如果按照行为模式办了,就有法律后果。中国古代有一句话叫信赏立法。诚信政府对我们提出了什么要求呢。

1、政府必须要信赏立法。政府要对法律规范、规章制度兑现。

2、政府必须对自己的承诺负完全的责任。凡是政府作出的承诺,都要负责。行政诉讼方面就有很多的案例。政府有些是不该承诺的也承诺了,如果政府不能兑现的话,老百姓就会有意见;政府对承诺没有到位的就应当承担责任。政府对某个事项的承诺,就对相对人产生了合理的期待。当政府不履行承诺时,相对人就会有损失;就会找政府。政府要重承诺,承诺了就要承担责任。

3、诚信政府必须要充分保护人民群众对政府的信赖。这个原则在行政法上叫信赖保护原则。什么叫信赖保护呢。政府作出了决定,有了行政行为,如果政府的情况发生了变化或行政行为本身是违法的,政府如果要改变的话,现在的保护原则提示我们,在确定是否是改变的时候,政府必须考虑到是否会损害政府对人民群众的信赖。如果会给相对人造成损害的话,就会造成政府以后发出的号令就没有人响应,政府说话就没有人听了,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信赖,有时是要求政府忍痛割爱的,但是有时也不是不变的,在必须要改时,可以给当事人赔偿、补偿。这样的话,政府就还是没有失信。这就是信赖保护。

(九)、法治政府必须是廉洁政府。廉洁政府是人们的基本的要求,如果政府是不廉洁的,从根本上就违反了人们的意图。要做到廉洁政府、实现廉洁政府:

1、要如强对权利的监督。任何不廉洁的行为是与权力紧密相连的。

2、要健全公务员的道德行为规范

3、建设良好的防范的机制

(十)、法治政府必须是瘦身政府。政府必须要精干,不能臃肿。在行政法领域,在国家管理领域,都要精干。怎么做到瘦身政府。西方在八十年代瘦身政府都是作为政府目标提出来的。做到瘦身就要:

1、削减政府的职能

2、能够通过市场机制解决的,就通过市场机制解决,能够通过中介组织解决的,就通过中介组织解决

3、建立严格的编制管理制度

4、政府要实现自治,做到转移职权

(十一)、法治政府必须是效率政府。要建立法治政府,必须要提高行政管理的效力。只有法治政府才能实现真正的高效,才能有社会的高效。一个社会完全没有法治、没有规则、没有制度的话,社会的效率就会很低。法治是提高社会效率的保障。但是应该看到,效率是由法治的诚信化来影响效力的。效率政府对我们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提出了那些要求呢。l、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有自己的明确的职责,必须有明确的分工,大家无所事事肯定是没有效率的。

2、有的行政行为能够量化的要量化,能够实现限制的要限制

3、要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要设立一个好的激励机制,要善于运用奖励的手段和约束的手段

(十二)、法治政府必须是责任政府。所谓责任政府就是说,政府对自己的行为必须承担责任,对自己的违法行为必须承担违法责任。如果政府不能承担责任的话,就不能算是法治政府。责任政府有什么要求呢。

1、法律规范不仅要规范相对人,首先要规范政府自身、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自身。政府如果不规范的话,不对政府机关提出要求,政府就没有责任了。所以说,政府的重心要放在规范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上。应该做到“民主治吏不治民”。

2、凡是政府做出了违法行为的,政府就要承担法律责任。政府违法是不可避免的,如果政府不承担责任的话,老百姓就不能原谅了。有一种说法是政府是人民的导师。有什么样的

政府就有什么样的人民。如果政府不守法的话,老百姓就不会守法。

3、政府与社会团体签订的合同要忠实的履行,违反合同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4、责任政府还意味着政府对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承担责任。当人民群众的财产的安全受到威胁时,政府就要承担责任。我想法治政府主要从这十二个方面来规范。

二、关于法治政府状态下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的标准

(一)、不仅要求行政主体遵守职权法定原则,而且要求行政主体恪尽职守,这是依法行政状态下的基本规则。在法治行政的状态下,不仅要遵守法律,而且要恪尽职守。

(二)、行政行为不仅要有规范的依据,而且规范的本身要有合法性有正当性

(三)、行政行为不仅要在实体上合法,而且要在程序上合法

(四)、不仅要程序上合法,而且要实体上合法。我们必须要做到自由裁量权合法行使,必须做到三个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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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会计核算要反映环境资源因素的变化对经济发展的影响,要能够测定环境资源的现状和变化的方向、程度、达到预先发现环境资源状况对经济发展的制约并起到预警具备用;环境会计可以历史成本为计价基础,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用现行成本、重置成本、机会成本等予以反映;环境会计应要求企业站在社会的角度考虑企业的业绩,对企业的评价应以能在企业内部使企业社会效益与社会成本相配比并取得社会利润为标准,其所提供的信息不仅是经济上的,还应是社会性的;环境会计的核算要体现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的要求,其社会成本和社会效益的确认要受国家政策和法律的约束。因此,环境会计核算的原则应在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之上增加预警性原则、社会性原则、政策性原则、多种计价基础并用的原则等。

2.环境会计的组织结构

实施环境会计不必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