鄞州区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暂行办法
区审计局《鄞州区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四月三十日
鄞州区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要紧紧围绕鄞州区城镇建设,坚持“依法审计、服务大局、突出重点、求真务实”的原则,充分发挥国家审计、社会审计和内部审计合力,确保建设资金合理、合法和高效使用,促进我区政府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供应等单位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调查。第四条区审计局(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心)负责统一组织全区政府投资项目的跟踪审计工作。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是指审计部门组织对建设项目实施过程的合法性、真实性、规范性进行审计监督的活动,分为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准备阶段审计、政府投资项目实施阶段审计、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阶段审计。
第五条跟踪审计工作按照“统一组织、分工负责”的原则,充分发挥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共同做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
区审计局负责跟踪项目审计计划的编制;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心(以下简称区审计中心)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的具体实施,派出审计组或组织中介机构及内审机构实施审计,依法提出审计报告或出具复核意见。
建设单位负责编制工程项目目录,提供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及时提供审计资料,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配合解决审计中遇到的问题。实施跟踪审计的项目建设单位须根据《鄞州区国家建设项目网上申报系统操作管理办法》规定,将该项目的相关信息及时在网上进行申报。
区发改、财政、建设、国土资源、水利、规划、交通、监察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管理职能,并配合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跟踪审计监督。在跟踪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不参与项目的决策与管理,在跟踪审计中发现的问题,通过审计整改意见书等形式建议建设各方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予以整改。
第六条为加强跟踪审计工作力量,区审计局(审计中心)可聘请外部审计人员或组织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并对外聘审计人员和中介机构进行管理和监督。聘请外部审计人员和中介机构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一般通过公开招标在资格入围的中介机构中选聘。第二章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准备阶段审计
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准备阶段审计是指对项目程序的合法性、投资概(预)算的真实合理性进行的审计。
第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准备阶段跟踪审计主要内容包括:
(一)招标文件审计。对勘察设计、施工、重要设备材料采购以及监理、招标代理、拆迁评估、造价咨询、项目管理等中介机构招标文件进行事前审计。
(二)合同草案审计。对勘察设计、施工、材料供应和中介机构等重要合同草案进行审查,及时提出修改建议。
(三)拆迁方案审计。重点审查拆迁立项文件是否齐全有效,拆迁公告和办理许可证是否依法实施,建设单位对中介机构的委托是否合法,对被拆迁人适用的补偿安置方式是否准确,拆迁补偿标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等。
(四)概(预)算审计。主要审查概(预)算编制依据是否充分、准确。
第九条建设单位自行组织招标、经有关部门同意进行议标的工程和零星小型工程在签订施工合同前,建设单位应将标底预算、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预算和施工组织方案,送审计部门审计。
第三章政府投资项目实施阶段审计
第十条政府投资项目实施阶段审计是指审计部门在工程施工期间对工程管理、施工进度、工程材料、变更洽商等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实施阶段跟踪审计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工程造价审计制和政府采购制等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建设单位是否建立健全各项内控制度,执行是否到位。
(二)概(预)算执行及调整的真实性、合法(规)性,有无超出批准概算范围投资、挤占或者虚列工程成本等问题。
(三)审查国家、省、市有关征地拆迁政策执行情况,补偿资金是否及时到位,有无侵占、挪用和延迟拨付现象;拆迁补偿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有无擅自扩大拆迁范围,损害国家和被征地拆迁人利益的问题。
(四)对设计变更、现场签证进行适时监督,审查其是否真实、合理、合法。重大的隐蔽工程、工程量现场签证、设计变更等事项必须经过现场跟踪审计人员签字。
涉及工程变更的,建设单位应按照《鄞州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计监督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予以办理。
(五)监督建设资金筹集、支付、使用情况。根据建设项目规模对建设资金财务收支每季度或半年审计1次,主要审查财务收支的合法性、结算手续的合规性、经济活动的合理性、会计资料的完整性和会计处理的恰当性。
第十二条审计部门要参加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各项会议,并及时深入工地现场了解情况。第四章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阶段审计
第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阶段审计包括工程价款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其主要内容有:
(一)工程结算审计。主要审查工程量计算、套用定额或采用的清单综合单价是否准确,设计变更、工程签证和索赔等重大事项是否真实,材料差价核定是否合理,工程费用计取是否合规等。
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向区审计局(审计中心)提交经初审后的工程结算资料。收到结算资料后,区审计局按照审计程序组织人员实施审计,对审计过程进行质量控制,复核审计结果,提出审计报告。
工程结算审结前,工程进度款拨付一般不得超过80%;未经工程结算审计,建设单位不得办理工程价款最终结算。
(二)竣工决算审计。主要审查待摊投资的真实性、合法性,核实工程建设配套设施费支出、贷款利息和资金占用费支出是否真实,其分摊是否合理,有无挤占工程投资支出;审查核销各种非正常损失费用的真实性,有无经过相关部门审核批准;竣工决算报表中相关数据是否配比;建安工程投资真实性、合法性;审查竣工图纸及相关资料的真实性,竣工资料与实物是否一致;建设单位管理费的计取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无超出概算控制金额。第十四条开展绩效审计评价。依据有关经济、技术、社会和环境等指标,对建设项目投资管理、资金使用和投资效果等事项进行审计评价,为政府决策和管理提供参考依据。第十五条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区审计局(审计中心)要及时督促有关单位纠正,相关单位应认真制定整改措施,并切实抓好落实,向区审计局(审计中心)反馈整改结果。
第十六条审计结束后,区审计局(审计中心)及时向建设单位反馈审计结果。审计报告为项目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和国有资产移交的依据。
第十七条对审计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追究其行政、法律责任;区审计(审计中心)聘请的外部审计人员和组织的中介机构在实施审计中因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滥用职权造成审计结果失实以及发生其他重大过失、违约等情况的,应停止其承担的工作,追究违约责任,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并在全区范围内给予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其他文件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第十九条本办法由鄞州区审计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滁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暂行办法滁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滁州市政府投资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是指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准备阶段、建设实施阶段和竣工交付阶段全过程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本级财政资金、中央和省补助资金(含国债资金)以及用于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益性项目。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跟踪审计制度。市政府成立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审计局。市审计局在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行使项目审计监督权,负责牵头组织协调政府投资项目的跟踪审计工作。
第五条、跟踪审计工作按照“统一组织、分工负责”的原则,充分发挥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共同做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
市发改、财政、建设、房产、国土、水利、规划、交通、招标管理、监察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管理职能,并协助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跟踪审计监督。
第六条、审计部门在实施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时,建设单位(含项目法人、下同)、施工单位以及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拆迁、评估、监理、采购、供货、咨询等单位应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建设单位须按时提供该项目的相关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配合解决审计中遇到的问题。建设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咨询等单位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强化合同约束机制,并根据有关法律和法规要求在合同中细化对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等单位的奖罚措施。
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相关合同中列明。必须经审计机关审计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未经审计的,建设单位支付施工单位的工程款不得超过预计工程总价款的80%,有关单位不得办理竣工结算,财政、融资部门不予办理工程结算。
第八条、为加强跟踪审计工作力量,市审计局可聘请相关知识的人员或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中介机构跟踪审计的取费标准按《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下浮一定比例,由市审计局另行制定。市审计局应按照公开透明的原则,采用公开招标等形式,组织或委托有乙级以上的法定资质和具有良好信誉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
市审计局应该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对参与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工作的社会中介机构和相关专业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第九条、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所需的费用,列入财政预算或者由建设单位列入工程投资支出,建设单位不得自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跟踪审计。
第十条、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审计主要采取下列方式:
(一)定期审计,将建设项目全过程划分为若干阶段,在各个阶
段实施跟踪审计或者分期实施跟踪审计。
(二)定点审计,将建设项目确定若干重点环节进行跟踪审计
(三)驻场审计,审计人员进驻项目建设现场对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
第十一条、审计部门或者接受审计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人员可以参加与项目建设有关的重要例会,参与审查重大设计变更,监督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招标、采购及验收,对地基处理、隐蔽工程等大额经济签证进行签证,在跟踪审计过程中,可以视情口头或书面形式提出审计意见或建议,同事必须做好跟踪审计相关记录、取证工作,编制完整的工作日志。
第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分为前期准备阶段审计、项目实施阶段审计、竣工阶段审计。
第十三条、前期准备阶段跟踪审计是指对项目开工前阶段各程序的合法性、投资概预算的真是合理性进行审计,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概算编制的依据是否充分,内容是否真实、深度是否合理
(二)项目建设规模、内容和标准是否符合经批准的项目计划
(三)审查有关征地拆迁政策执行情况,拆迁补偿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参与拆迁现场的丈量和审查拆迁工作的程序是否规范,审查补偿资金是否及时到位,有无侵占、挪用和拖延拨付现象。
(四)项目建设的基本程序有无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包括项目立项、建设用地许可证、规划许可证、概算批复和调整、施工图审查等。
(五)招标文件审计,对勘察设计、施工、重要设备材料采购以及监理、招标代理、拆迁评估、造价咨询、项目管理等招标文件进行事前审计,主要审查其内容是否完整、相关条款是否合理、合规,对于施工招标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应进行复核。
(六)工程合同审计,对勘察设计、施工、材料供应和监理等重要合同进行审查,主要审查合同条款是否合规、公允,与招标文件及投标承诺是否一致,对于施工合同中工程家价款的支付方式及计价约定应进行重点审查,并及时提出建议,项目法人单位也可在合同签订生效前就有关内容征询审计机关意见。
第十四条、实施阶段跟踪审计是指审计部门在工程施工期间对工程管理、施工进度、工程材料、变更洽商等事项进行的审计监督,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政府采购制等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建设单位是否建立健全各项内控制度,执行是否到位。
(二)概预算执行及调整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无超出概算范围投资、挤占或者序列工程成本等问题。
(三)检查合同履约情况,与项目建设有关单位是否认真履行合同条款,有无违法分包、转包工程,如有合同变更、终止或转让的情况,应审查其真实性、合法性。
(四)对工程设计变更量、隐蔽工程量的计量和经济签证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适时监督。
工程开工后,应尽量避免设计变更,一旦发生变更事项,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通知书或变更图纸,变更涉及工程价款由施工单位编制预算、经监理、建设方审核后,存审计部门备案。对于施工现场突发的变更事项,应及时通知设计人员、审计人员到场,相关人员对变更事项进行认定,及时填写变更联系单,严谨出现先施工后补签变更联系单现象。联系单经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后报审计部门备案,同时附申报变更价款(要有详细的价格组成)。
审计人员会同施工监理、业主对施工过程发生的隐蔽工程及经济签证进行现场认定。
对于上述变更和隐蔽工程签证,一般情况下,涉及变更造价在10万元以上的必须在该变更实施前,由中介机构将资料报送市审计局会审,市审计局将根据情况派人到现场进行监督,报市审计局备案的变更及联系单等作为对中介机构出具的工程结算审计报告进行复核的依据。
(五)检查设备、材料和其他物资采购的实际价格是否与订货合同、招投标合同相符,采用比价、询价、核对等方法,审核采购方式是否合法、合理,采购价等是否符合市场情况。
第十五条、竣工决算阶段审计包括工程价款结算和竣工决算审计,其主要内容有:
(一)工程价款结算审计。主要审查工程量计算、套用定额或采用的清单综合单价是否准确,工程变更和索赔等重大事项是否真实,材料价格核定是否合理,工程费用计取是否合规,竣工图纸及相关资料的真实性,竣工资料与实物是
否一致等。采用清单计价方式的,应重点关注单价调整是否合理,新增工作内容是否真实等。
(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主要审查待摊投资的真实性、合法性,核实工程建设配套设施费支出、贷款利息和资金占用费支出是否真实,其分摊是否合理,有无挤占工程投资支出;审查核销各种非正常损失费用的真实性,有无经过相关部门审核批准;竣工决算报表中相关数据是否配比;建安工程投资真实性、合法性;建设单位管理费的计取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无超出概算控制金额。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一个月内向审计部门提交经初审后的工程结算资料,市审计局按照审计程序组织人员或委托中介机构实施审计,中介机构一般在二个月内向审计机关提交工程价款结算审计报告。
政府投资项目决算审减额超过送审价的10%以上部分,相关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市审计局对中介机构提交的价款结算审计报告实行备案制,并对重要投资项目的审核结果进行审计复核,对于复核差错率在±3%以上的,更换中介机构重新审核,对于出现差错的中介机构应予以通报,一年之内不得再承担政府项目审计,并承担相应责任。市审计局在一个月内出具复核意见书,建设单位根据备案报告或复核意见书支付中介机构的相关费用,同时本备案报告及复核对意见书不能免除中介机构应承担的责任。
第十八条、市审计局根据年度计划安排,对于需要进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的工程项目,可以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财务决算资料,依法进行审计,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市审计局应及时督促有关单位进行纠正,相关单位应认真制定整改措施,并切实抓好落实,向市审计局反馈整改结果。
第十九条、审计结束后,市审计局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反馈审计结果,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的审计结果,对建设、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均具有约束力,并作为有关单位办理过程决算和财务决算的依据。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二条、工程结算中多计或者少计工程价款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予以调整,已签证多付工程款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收回或者予以收缴。
施工单位偷工减料、虚报冒领工程款金额较大,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单位或者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第二十三条、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审计局应当停止其承担的工作,并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故意少算,高估冒算工程价款的,串通虚报工程造价的,涂改、出租、转让资质证书的。
第二十四条、对审计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追究其行政、法律责任,审计部门聘请的外部审计人员和中介机构的审计人员在实施过程中因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以及串通高估冒算工程价款等情况的应停止其承担的工作,追究违约责任,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五条、市政府已发布规定与本办法想抵触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滁州市经济开发区按本办法规定执行,县、市、区政府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市审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第三篇:平湖市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暂行办法平湖市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平湖市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钟埭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平湖市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暂行办法》已经市十三届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湖市人民政府二○○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平湖市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建设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平湖市政府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以政府财政资金、各项政府性专项资金、政府统一借贷的资金或国有企事业单位、国有控股单位投入等为主要资金来源的基本建设项目或技术改造项目。
第三条实施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是指审计部门对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准备阶段、建设实施阶段和竣工决算阶段进行全过程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市审计局负责本市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的组织实施,依法提出审计报告或出具审计决定。
市发改局、规划建设局、财政局、招管办等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权限范围内,协同配合做好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工作。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法人和与之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供应等单位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配合做好审计工作。
在跟踪审计过程中,审计组对投资项目的决策与管理有建议权,对跟踪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通过审计整改建议书等形式建议项目建设相关单位及时整改。
第五条为加强跟踪审计工作力量,市审计局可外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或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审计,并做好外聘人员和社会中介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参与审计的外聘人员和社会中介机构应严格遵守审计工作相关规定。
跟踪审计费用列入被审计项目建设成本。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实行计划管理。
市审计局应当按照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根据现有审计资源并结合项目特点和要求等,有选择地确定跟踪审计项目。
第七条凡列入跟踪审计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法人单位为被审计单位。审计部门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供应等相关单位与政府投资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延伸审计时,相关单位为被审计单位。
第八条审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政府投资项目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应当遵循全面审计、突出重点、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第二章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准备阶段审计
第九条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准备阶段审计是指对项目立项至开工前的建设程序合法合规、投资概(预)算的真实合规性进行的审计,及时提出审计建议。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批复、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建设规划及施工许可文件、环保及消防批准文件、项目设计及设计图审核文件等相关审批文件是否齐全。
(二)建设项目概算编制的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是否与批复的设计文件相符,有无超规模、超标准和高估冒算等问题,概算编制是否严格执行了国家有关概算的编制规定和费用标准。
(三)对施工、重要设备材料采购以及勘察设计、监理等咨询服务的招标文件进行事前审计,重点审查工程量清单编制质量。
(四)对施工、重要设备材料供应以及勘察设计等咨询服务合同草案进行审查。
(五)涉及项目前期准备阶段的其他情况。第三章政府投资项目实施阶段审计
第十条政府投资项目实施阶段审计是指对工程施工期间项目建设管理等事项进行审计监督,及时提出审计建议。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政府采购制等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建设单位是否建立健全各项内控制度,执行是否到位。
(二)建设项目有关合同履行过程中有无违法分包、转包工程等情况;
(三)概(预)算执行及调整的真实性、合法(规)性,有无超出批准概算范围投资、挤占或者虚列工程成本等问题。
(四)对设计变更、现场签证进行监督,审查其是否真实、合理、合法,重大设计变更的实施情况必须经过现场跟踪审计人员确认。凡符合《平湖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批办法》规定额度的,必须事前办理审批手续。
(五)设备、材料和其他物资采购的实际价格是否与订货合同、招投标资料相符;建设单位关联企业所提供设备、材料和其他物资的价格是否合理,有无从中加价、人为提高经营利润等问题;建设单位已购设备、材料和其他物资是否用于该建设项目。
(六)监督建设资金筹集、管理、使用情况。根据建设项目规模对建设资金财务收支适时进行审计,主要审查财务收支的合法性、结算手续的合规性、经济活动的合理性、会计资料的完整性和会计处理的恰当性。
(七)涉及项目实施阶段的其他情况。
第十一条审计组应当参加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并定期或不定期深入施工现场了解情况。
第四章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阶段审计
第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阶段审计包括工程价款结算和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其主要内容有:
(一)工程价款结算审计。主要审查工程量计算、套用定额或采用的清单综合单价是否准确,设计变更、工程签证和索赔等重大事项是否真实,材料差价核定是否合理,工程费用计取是否合规等。
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向市审计局提交经初审后的工程结算资料。收到结算资料后,市审计局按照审计程序组织人员实施审计,对审计过程进行质量控制,复核审计结果,提出审计报告。未经工程结算审计,建设单位不得办理工程价款最终结算。
(二)预算执行情况审计。主要审查待摊投资的真实性、合法性,核实工程建设配套设施费支出、贷款利息和资金占用费支出是否真实,其分摊是否合理,有无挤占工程投资支出;审查核销各种非正常损失费用的真实性,有无经过相关部门审核批准;竣工决算报表中相关数据是否匹配;建安工程投资是否真实、合法;尾工工程投资是否真实、合法;审查竣工图纸及相关资料的真实性,竣工资料与实物是否一致;建设单位管理费的计取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无超出概算控制金额。
第五章审计方式
第十三条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审计,根据建设项目特点和审计力量情况结合下列方式开展跟踪审计工作:
(一)定期审计,将建设项目全过程划分为若干阶段进行审计或者分期实施跟踪审计。
(二)定点审计,将建设项目确定若干重点环节进行跟踪审计。
(三)现场审计,审计部门派出审计人员进项目建设现场对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
第十四条审计部门应当将项目建设程序、合同签订、材料采购、隐蔽工程、设计变更、财务收支、工程结算和决算等作为审计重点。第十五条审计部门派出的审计组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现场设立办公场所,与被审计单位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参加项目实施例会,收集、掌握建设项目的进展等相关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工程审计专题会议,但跟踪审计不得影响项目建设进度。
第十六条审计部门及其派出的审计组应当建立跟踪审计项目台账,及时登记审计时间、审计事实、发现的问题、审计意见和建议以及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并汇总审计成果。第十七条审计部门及其审计人员应当按照“跟踪审计、分期报告、及时反馈、监督纠正”的原则,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具体的整改意见和建议,并以书面形式发给被审计单位。第六章审计责任
第十八条被审计单位在接受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及其派出的审计组和审计人员依法履行审计职责。
(二)如实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三)签订相关合同时,应在合同形成初稿、尚未签字生效前,送审计组审计。
(四)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若有重大变更或者有严重影响工程造价等事项,应通知审计人员参加有关会议,并以书面形式说明需要变更的工程内容和施工方案。
(五)对审计部门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应及时进行整改;如有不同意见,应在接到书面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审计部门书面提出。
(六)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不论采取何种结算方式,都应先审计、后结算。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下一级审计机关应当按规定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结果。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省审计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