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核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11农村55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内部控制,规范稽核审计监督行为,提高稽核审计质量,促进本行依法、规范、稳健、高效经营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55银行法》、国家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11农村55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稽核审计的目的是以系统化、规范化的方法,审查、评价和加强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及治理程序的有效性,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各项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本行实行稽核审计监督制度,各业务部门及基层支行的经营管理活动,应当依法和按本办法接受稽核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四条本行的稽核审计部门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稽核监督职责,对董(监)事会负责,不受其他部门和个人干涉。

第五条稽核审计部门和稽核审计人员开展工作,应实事求是,勤勉尽职,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维护正常经营秩序,做到原因未查明、整改未到位、责任未追究、可追损失未挽回不放过。

第六条

稽核部门应接受国家审计机关、银行业监管机构及上级22等部门的工作指导。

第二章稽核审计机构与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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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稽核审计人员的年度考评,由本行组织考核评价,报上级稽核部门认可、备案。并依据有关规定对有功稽核人员给予奖励。

第三章稽核审计职责和权限

第十六条稽核审计部门和稽核审计人员具有如下职责:

(一)对贯彻执行法规、政策情况进行稽核审计;

(二)对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及执行情况进行稽核审计;

(三)对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稽核审计;

(四)对信贷计划执行情况、财务收支、决算等进行稽核审计;

(五)对各项贷款的风险管理和风险状况进行稽核审计;

(六)对系统内授权授信执行情况进行稽核审计;

(七)对中间业务和表外业务进行稽核审计;

(八)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开发、应用、业务操作和管理进行稽核审计;

(九)按规定对辖属网点(部门)负责人任期及离任进行稽核审计;

(十)董(监)事会、管理层认为应稽核审计的其他事项。第十七条稽核审计部门和稽核审计人员履行职责有如下知情权:

(一)有权知悉稽核审计对象的财务、经营和管理目标、政策、标准、程序以及各阶段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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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本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经董事会通过后施行。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如与法律、法规或本行章程相抵触,按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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