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审计纪律八不准经费管理办法
县审计局
执行审计纪律“八不准”经费管理
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审计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确保审计人员依法、科学、文明、廉洁、高效审计,根据审计署审计纪律“八不准”规定和《省审计厅关于严格执行审计纪律八项规定的通知》(*审发„2000‟60号),参照《*市审计局执行审计纪律“八不准”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审计纪律“八不准”经费是指审计人员实施项目审计、审计调查、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的核查、专案审计、跟踪审计、对审计项目现场实时进行的质量检查和廉政监督等期间发生的符合有关规定并应在本单位报销的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和杂费等。
第三条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
(一)县内审计
1、审计组在县内城区实施审计,按实际天数每人每天计发外勤经费15元,不再报销其他费用,不再申请车辆接送。
2、审计组在县内乡镇(不包括会师镇)实施审计,按实际天数每人每天计发外勤经费15元;申请车辆接送的,不再报销交通费,不申请车辆接送的,每个项目报销交通费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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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一)审计组进点时,必须公布审计纪律八项规定,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调查)通知书时,同时送达《审计纪律“八不准”规定》、《审计人员保密守则》和《审计组执行审计纪律情况反馈表》,公布举报电话,接受被审计单位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二)各审计组长为审计经费管理第一责任人,应加强对本审计组经费报销的监督检查,不得弄虚作假套取补贴,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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