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局管理规范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党的精神,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服务科学发展,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优质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省统计管理条例》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云政发〔〕181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统计调查工作的意见》(云政发〔〕123号)以及《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统计体制改革加强基层基础工作的决定》(临政发〔〕5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统计工作实际制定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服务科学发展和统计工作科学发展,坚持依法统计,规范统计行为,牢固树立政府统计综合性、全局性的理念。强化政府综合统计管理、监督和指导职能,深化统计体制机制改革,着力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二、考核内容

(一)对县(区)政府综合统计部门的考核内容。按照法律赋予政府综合统计部门的“信息、咨询、监督、服务”职能,从政府重视统计工作程度、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履行职能职责、统计信息咨询服务、统计法制建设、统计干部队伍建设五个方面进行年度考核。

1.政府重视统计工作程度。考核内容为。是否有领导分管;是否配强配齐统计部门领导班子;是否专题研究部署统计工作;是否为统计工作提供工作条件保障;是否重视统计信息化建设;是否定期不定期地听取统计部门的工作汇报,解决实际问题等。

2.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履行职能职责。考核内容为。是否履行政府综合统计的管理职能;是否正确执行国家的统计方法制度;是否制定乡镇统计规范化管理办法;是否加强对部门统计的管理和指导;是否建立数据联审评估和发布制度;是否重视统计队伍素质建设。

3.统计信息咨询服务。考核内容为。开展调查研究撰写统计分析报告情况;向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统计信息咨询情况;向《统计经济参考》提供素材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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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当地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评价情况,(指县、区统计局对部门统计工作的综合评价情况)

(三)考核评分标准(详见考核评分表)。县(区)政府综合统计规范化考核由市统计局组织实施;部门统计规范化考核分别由市统计局和县(区)统计局按管辖权限组织实施。

(四)奖惩措施。统计规范化管理是引导各级各部门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的重要措施,要贯彻落实行政问责办法,推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等四项制度,通过考核评为优秀的可采取通报嘉奖和推荐评优创先等,对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对相关领导和人员实施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