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对地税及审计影响的思考

自2013年8月1日起,国家开始先后将交通运输、部分现代服务、邮政、电信等行业纳入了“营改增”试点范围。直到2016年5月1日,“营改增”已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这场仅次于1994年的税制改革,实现了增值税的全覆盖。这就意味着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等这些对地方税收收入起到重要支撑作用的行业也将纳入“营改增”。可以预见的局面将是:对地税贡献突出、影响深远的营业税将结束辉煌成为历史,地税系统将面临着严峻的考验、迎来全新的挑战。因此,准确分析“营改增”后对地方税收征管的影响,做好审计工作的应对,也成为我们认真思考和探索的问题。

一、营改增对地方税收征管的影响

(一)地税收入明显减少。多年来,营业税作为地方税源的主体和支柱,一直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其收入的稳定性、管理的可控性、对相关税种的带动性、对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性,都是其他地方税种所无法比肩的,因此一旦改为增值税征收,地税收入将出现雪崩式下滑,并由此对地税部门带来一系列影响。截止到2015年11月,**区前后共四次扩大“营改增”试点范围,累计17163户企业纳入“营改增”试点的范围。2014年,**区改征增值税完成5.21亿元,2015年改征增值税完成6.52亿元。随着2016年营改增的全覆盖,预计2016年**区营业税收入将会进一步减少,对**区地方税收收入任务也会产生更大的影响。

(二)营改增产生的“蝴蝶效应”导致其他税费流失一是随营业税附征的城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附税,全面移交国税后随增值税附征,加之与国税部门的信息无法实时交换,只能依靠定期比对补征的方式弥补,时间滞后且增加额外工作量,漏征漏管的风险增大二是按照规定,新办企业的所得税管辖权是随着主体税种走,全面实行营改增后,新办企业的所得税全部划归国税征管,地税部门管辖的户数将面临萎缩三是由于缺乏营改增户的管理手段,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户、“以票控税”的个体工商户、建筑安装企业附征的所得税流失,地税部门代征的政府性基金的收入随之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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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税”实际缴纳的税额之和为计税依据。营改增后,原有的营业税纳税人在缴纳附税时在国税部门实行单独申报,计税依据全部在国税部门,地税部门很难实现源头控管,无法从地税部门自身掌握的信息来预测收入。因此建议这部分采取趋势分析法来筛选疑点然后选取重点进行核实。即通过移动平均法对营改增后的附税收入进行预测然后与实际入库值进行比较,然后选取差额比较大的月份来进行核实,然后再将此月的纳税企业(可以重点选取持续经营而附税未缴纳的企业)再次进行移动平均预测,然后选取预测与实际入库差距比较大的即为审计疑点,将这部分企业的纳税申报与国税进行核实并确定是否最终少缴漏缴。

(二)对营业税欠税追缴的审计。营改增的全面实施不等于营业税就彻底消亡,而从营业税的后续管理来看,按照税法“实体从旧”的法律适用原则,“营改增”前发生的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等行为仍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应依法履行营业税纳税义务;对于在“营改增”前已发生但未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相关经济活动,在法定追溯期和追征期内仍负有监管职责。因此在审计时需要重点关注历年欠缴的营业税并进行延伸追缴,此外还需要格外关注2016年1至4月本地区纳税人营业税征缴情况,避免企业“打时间差”、“钻空子”。

(三)对土地增值税的审计。营改增后并不是意味着土地增值税也随之消失,房地产行业“营改增”后,由地税部门征收的主税营业税改增值税后由国税部门征收,作为附税的土地增值税仍由地税部门征收,这就在实际征管中出现“共管户”。而在以前的审计中,我们一般通过比对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否一致来核实是否存在少缴漏缴营业税或者土地增值税,而营改增后就无法将营业税改增增值税这一部分计税依据进行统计进而也无法比较两者计税依据是否一致问题。因此,在今后土地增值税审计上,建议分为两步走。对于未清算而预缴土地增值税的企业可以将其申报报表作为补充资料,将其利润表里的营业收入作为参考指标与土地增值税计税依据进行比对,选取差额大作为疑点的进行延伸;对于审计范围年度纳入清算的企业可以选取几户企业进行抽查审计,按照土地增值税=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公式进行计算并与企业申报的进行比较,从而确定是否少缴漏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