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师任职资格评审实施意见
为深化统计职称改革,完善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适应形势发展对统计专业技术队伍建设的要求,根据国家人事部《统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和国家人事部办公室、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20*年度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扩大试点工作的通知”,结合统计专业特点和我省实际,特制定《福建省高级统计师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实施意见》。
一、申报对象
凡本省机关、企事业单位中直接从事统计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参加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扩大试点考试合格人员(其中包括国家和省可以申报高级统计师任职资格),其范围包括:
(一)制定统计调查方案、设计修订统计报表制度的统计专业技术人员;
(二)贯彻执行国家和有关部门制定的统计法规制度、建立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填报汇总审核统计报表的统计专业技术人员;
(三)加工整理统计数据和统计资料、进行统计分析和预测的统计专业技术人员;
(四)各级统计部门中从事计算机应用、信息资料(刊物)编辑、科学研究、咨询服务和教育培训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任职条件
(一)申报高级统计师任职资格,应符合以下条件:
1、遵守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福建省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等统计法律法规;
2、掌握系统的统计理论,具有丰富的统计业务知识
3、有较丰富的统计工作经验,具有解决统计工作中重大问题的能力;
4、能够对社会经济问题进行系统的调查研究,写出较高水平的统计调查报告或较高应用价值和学术水平的论文,或能够对统计理论、统计制度和统计方法进行科学研究,提出有重要价值的建议。任现职以来公开出版的专著、译作或由本人单独执笔并在省、地级以上带cn刊号刊物发表的2篇以上有较高水平的统计分析论文(原则上为近五年发表的,2篇论文应是任现职以来逐年发表的,且字数要求在4千字以上)。
5、获博士学位取得统计师资格2年以上;具有大学本科或以上学历取得统计师资格5年以上。
6、根据福建省人事厅“关于职称改革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闽职改字[19*]74号)文件精神,凡县(市)属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正常晋升高级职称的应提供任现职以来在《福建统计学刊》上发表过四篇以上有较高水平的统计分析论文(文章要求应在任现职以来逐年发表的)。
(二)不具备规定学历资历人员破格评审的申报条件
1、不具备规定学历人员申报高级统计师任职资格,除符合上述1至4条规定的任职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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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五)对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谎报工作经历、年限,谎报科研成果者,一经查实,取消其申报资格;已获得任职资格的予以取消,并严肃处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五、其他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以往规定与本意见有冲突的按本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