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局统计工作考核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的部门统计工作,逐步实现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不断提高部门统计工作水平,充分发挥部门统计的整体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部门统计工作管理的意见》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部门统计工作考核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考核对象
市级政府部门、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有统计调查项目的社会团体以及接受部门委托开展调查的行业协会等机构。
二、考核内容
(一)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主要包括领导重视程度、部门综合统计职能的行使、统计人员的配备和业务培训、《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的贯彻执行、统计信息化建设、统计法律法规的执行等。
(二)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备案。主要包括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备案及其相关的工作。
(三)统计调查的实施及资料的报送。主要包括部门统计调查任务的组织实施、各类统计标准的贯彻执行、统计数据质量的控制、统计数据的报送以及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三、考核标准
(一)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35分)
1、领导重视统计工作,支持统计人员依法开展统计工作,依法保障统计机构、统计人员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保障(5分)。
2、设置或明确统计职能部门,组织、协调本部门的统计工作,履行部门综合统计职能(5分)。
3、部门统计人员相对稳定(一般从事统计工作达2年以上),取得统计从业资格(5分)或取得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6分)。
4、认真开展《统计法》宣传教育(2分),积极组织统计人员参加统计业务培训、统计法律法规培训(5分)。
5、建立健全统计台帐(2分);做好统计资料的归档工作(2分)。
6、实现统计数据处理手段的现代化和统计信息传输的网络化(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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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二)领导小组在年底前将平时掌握各部门统计工作情况的相关记录汇总。
(三)领导小组派出检查组上门检查各部门统计工作情况,查阅相关资料,并综合部门年度总结、日常考核记录对各部门统计工作进行综合考核评分。
(四)市统计局通过一定形式向各部门通报考核情况,并抄送相关市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