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踪审计实施细则及内容[五篇范文]

兰州大学建设工程项目跟踪审计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的全过程审计监督,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意见》、《兰州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项目跟踪审计(以下简称跟踪审计),是指审计处在主管校长领导下,以工程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为依据,对建设工程项目经济管理工作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的与建设进度同步的全过程审计监督与评价活动。

第三条跟踪审计的目的是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提高工程管理水平,努力降低工程建设成本,维护学校经济利益,真实合理地反映工程造价。

第四条跟踪审计涵盖建设工程的投资立项、勘察设计、施工准备、施工过程、竣工验收等各阶段。审计处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所有阶段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也可以选取部分阶段跟踪审计。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主管部门(建设单位)主要职责

(一)支持和配合审计处开展跟踪审计工作;

(二)及时、完整地向审计处提供相关的资料,及时通报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有关情况,通知审计处参加图纸会审、工程例会、关键部位的隐蔽工程验收、竣工验收等活动;

(三)督促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落实审计意见;

(四)协同审计处及时解决跟踪审计中遇到的问题。第六条

审计处主要职责

(一)负责建设工程跟踪审计工作的组织与协调,处理跟踪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二)组织委托跟踪审计项目的招标工作;

(三)审核跟踪审计实施方案,确认和完善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意见;

(四)管理和监督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工作;

(五)审核审计报告,审定最终工程造价。第七条

社会中介机构主要职责

(一)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履行工作职责,并对审计意见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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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跟踪审计的建设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通过后,审计处向主管部门下达《兰州大学建设工程跟踪审计通知书》。主管部门须按规定向审计组提供审计资料。

第十五条跟踪审计的工作时限应以满足工程进度的需求为原则,主管部门应根据跟踪审计工作量的大小,为审计工作预留充足、合理的时间,以确保审计工作质量。

第十六条审计组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对经主管部门、监理单-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