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局错案追究暂行办法
为提高统计执法检查人员的办案水平,杜绝和减少错案,根据xx市人民政府文件[嘉政发(2002)10号]《关于印发的通知》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一章错案追究原则第一条错案是指统计执法检查人员在办理统计违法案件中,由于过错致使统计管理相对人的人力、财产、名誉等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案件。过错从主观上分为故意过错和过失过错,从行为上分为作为过错和不作为过错。第二条实行错案追究制度,应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和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第三条对错案负有责任的人员的处理,应坚持以教育为主,处分为辅和责任与处分相适应原则。第四条在追究错案工作中,任何个人或组织不得干扰、阻碍。第二章错案追究范围第五条统计执法人员在查处统计违法案件中,有下列行为的,视为错案予以追究:
1.应立案而不立案的;
2.在办案中涂改、隐匿、销毁证据或虚假证明、鉴定的;
3.包庇纵容违法人员或捏造事实,陷害他人的;
4.应予追究刑事责任而作其他处理的;
5.拒不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复议决定或行政判决的;
6.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定性错误,致使不应受处罚或追究的人受到处罚或追究的;
7.超越职权,滥施处罚的。第三章错案责任主体第六条对错案有直接或间接责任的人员,依其责任的大小予以追究。第七条由于办案人员在调查过程中故意制造虚假事实造成错案的,追究办案人员的责任。第八条办案人员在调查过程中,由于不负责或业务水平不高,在事实、证据,定性等方面出现错误形成错案的,追究办案人员的责任。第九条办案单位的负责人审查案件时应发现错误而未发现的或更改原案卷中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罚意见造成错案的,追究其负责人的责任。第十条审批案件的领导应发现错案而没有发现的,或更改案卷中的定性、处罚意见造成错案的,追究审批人的责任。第十一条集体审批的案件,由于审批错误出现错案的,追究会议主持人的责任。第十二条因案件疑难,在定性、处理上,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难以作出明确结论的,不以错案追究。第四章错案追究程序第十三条错案的追究工作由本局主管法规工作的领导负责,执法检查科作为具体办事机构负责本局错案的追查和认定工作,办公室负责对本局统计执法人员追究错案责任。第十四条执法检查科在执法监督中发现本局错案,可以报经主管局长审批后,进行调查核实。第十五条执法检查科受理错案追究应确定专人核查,核查时应全面核查有关事实、证据并听取被调查人的意见。核查工作应在立案后一个月内结束。第十六条核查结束7日内应提出核查结论,办公室根据核查结论提出处理对错案性质和责任人责任的认定应报请主管局长审批;重大错案性质和责任人责任的认定应由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第十七条被追究责任的工作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7日内向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意见,办公室应会同执法检查科对申诉人的意见进行认真审议,并在一个月内作出答复。第五章追究责任的种类第十八条错案追究责任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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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3.多次发生错案的;
4.造成错案影响大,后果严重的;
5.属故意过错的。第二十二条错案责任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本局对统计管理相对人给予赔偿的,追究责任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第二十三条在查处错案过程中,有失职行为的人员及阻挠或作伪证的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