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人员上岗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统计工作和统计人员的管理,促进各单位配备合格的统计人员,提高统计人员业务素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反对和制止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通知》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中的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

第三条《统计证》是统计人员从事统计工作资格、统计工作考核和参加统计继续教育情况的证书。统计人员应取得《统计证》,持证上岗。各单位、部门对未取得《统计证》者,不得任用其担任专、兼职统计人员。

第四条取得《统计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坚持实事求是,恪守统计职业道德;

3、具备一定的统计专业知识和技能;

4、热爱统计工作,积极钻研本职业务,有事业心和责任感;

5、具备免试条件或参加上岗培训考试考核合格

第五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经发证机关审定,可免试领取《统计证》:

1、取得统计专业中专及以上毕业学历;

隐藏内容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 普通用户特权:8.8积分
  • 会员用户特权:免费
  • 网站代理用户特权:免费推荐
会员免费查看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对本地区持证上岗人员的基本情况分类建立业绩档案,逐步用计算机管理,系统掌握统计人员的基本情况,建立统计人才管理信息数据库,加强对统计人员的后期管理。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下达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山东省统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