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信息化建设及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促使全系统统计信息化建设工作的规范化和系统化,充分发挥统计信息在重大项目管理与决策中的信息、咨询与监督作用,更好地为全县重大项目管理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省统计管理条例》等有关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上级机关关于统计工作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各科室统计信息化建设由局办公室负责统一规划、建设和维护。

第三条计算机及网络系统统一安装防病毒软件并确保及时更新。

第四条定期进行系统软件、硬件检查维护,做好维护记录。对计算机硬件和软件可能出现的故障,应有防范、补救和排除等措施。

第五条禁止在局域网设备上安装运行与工作无关的任何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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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涉密计算机禁止上外网,禁止在非涉密计算机上储存、处理涉密信息。

第十条做好统计数据定期备份资料,保障统计资料的延续性和联贯性。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县发改局负责解释。本制度自签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