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我国国家审计的几点建议

国家审计一般是指国家组织和实施的审计,确切地讲是国家专设的审计机关所进行的审计。现代国家审计有四种模式:一是以英美为代表的立法模式国家审计;二是以法国为代表的司法模式国家审计;三是以前苏联和中国为代表的行政模式国家审计;四是以德国和日本为代表的独立模式国家审计[1]。前三种审计模式主要是权力对权力的“独立”,而独立模

式国家审计却是只服从法律的独立,不服从任何相关权力[2]。从国家审计的法理角度来看,独立模式国家审计更符合法理。因此,本文就简单介绍一下德国国家审计的特色,然后根据我国的实际提出一些建议。

一、德国国家审计的特色

德国是独立模式国家审计的缔造者,其主要特色包括:

1、完全独立是德国国家审计机构的最大特征

德国最高审计机构是联邦审计院,其最大的特点是完全独立,只对有关法律负责。审计机构完全根据自己的判断决定审计的时间、方式及范围。联邦审计院每年抽样对5000亿欧元的公共收支进行审计,另外还根据每年收到的约600个举报,视情况设立审计项目。审计院每年出版一份《审计结果评点》报告,每项审计结果都向被审计单位公布,指出比较重大的财政管理漏洞,并提出改进措施。

2、审计报告完全及时公开制度和审计结果改进情况报告制度

德国联邦审计院的审计报告是通过议会和新闻媒介来发挥作用的。联邦审计院在向议会和联邦政府递交报告的同时,立即召开新闻发布会,由审计院院长将年度审计报告的重点内容向社会公布,并在公开刊物上登载,从而把议会监督与舆论监督结合起来,对促进审计结果充分发挥作用具有重要意义。这一做法,与法国、西班牙审计法院的做法十分相近,与美国召开听证会的做法也颇具类似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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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模式——司法模式——独立模式是适合我国国情的国家审计模式的变革之路

现代国家审计有四种模式。立法模式、司法模式、行政模式和独立模式。在这四种国家审计模式当中,实行行政模式的国家越来越少,目前只有中国和韩国施行行政模式国家审计。从审计理论角度来看,审计的最大特性就是独立性,而行政模式的实质是内部审计,缺乏真正的独立性。也正因为这个原因,支持行政模式的人越来越少。从发展趋势来看,我国势必要改变国家审计模式。那么到底哪种审计模式最适合中国呢。

从国家审计的法理来看,独立模式应该是最具独立性和权威性的国家审计模式。但是,具体到某个国家的某个历史发展阶段,就不一定是独立模式最好了,也就是说最高国家审计机关的隶属关系应根据政治体制、法律体系健全程度、全民法制意识强弱程度等具体情况来设置。从长期发展来看,我国国家审计模式变革的最优途径是行政模式——司法模式——独立模式。之所以下一步改革我国更适用司法模式而不是立法模式或独立模式,这与立法模式和独立模式的特点是密切相关的。首先,实行立法模式的审计制度必须有一个前提条件,即国家要建立强有力的立法体系和完善的立法程序,这样才能保证审计机关充分发挥作用。而我国目前还不具备这样的前提条件。其次,立法模式的一个缺点就是当立法部门需要进行广泛的调查并取得大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