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论研究:统计局执法工作理念创新
坚持统计法制,提升统计质量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在这个新的战略机遇期,强化法制统计,保障数据准确为统计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也为统计执法内容增添了新的内涵。统计执法必须抢抓机遇,正视执法障碍,剖析执法不足,破解执法困难,创新执法理念,实现治国方略。
一、坚持法制统计要抢抓执法机遇
科学发展观是党的最新理论成果,对统计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也为统计执法提供了很大的发展空间。加强统计执法是推进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法制统计的必然要求。因此,要敢于抢抓执法机遇,加快拓展执法领域,强力推进执法改革,创建全新执法理念。为了保证统计的良好秩序、数据的及时准确,统计执法就要紧紧围绕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统计、推进依法统计、发展协调统计等要求,大力推进统计执法改革,不断扩大统计执法范围,建立健全统计执法体系,充分发挥统计执法作用,为科学统计、及时统计、准确统计提供法制保障。
市场经济的本质是法制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统计工作必须依靠法制的力量来实施,也必须依靠法制的力量来保障。营造良好统计环境,不断提高统计质量,必须增强统计法律意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进行统计,包括运用法律武器维护统计工作秩序、提高统计质量,按照法律法规调查、收集、处理和发布统计数据,保护统计调查对象的权利,增强统计工作的透明度等。这对统计执法来说,无论是在思想观念上,还是在工作方式上,都将是一个重大的转变,统计执法工作者必须尽快完成这个转变,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抢抓统计执法机遇,坚定不移地走“法制统计”之路。
二、推进依法行政要正视执法障碍
统计执法面对的是地方政府及部门、经济社会发展的推动者、地方财政收入的贡献者、当地群众就业岗位的提供者。因此,统计违法行为不易被人们所关注,统计违法危害也不易受到社会的重视,这将给法制统计造成障碍,也给统计执法造成障碍。除此之外,还存在着其他的执法障碍。
(一)法律法规障碍。规范、严格、完备的法律法规是统计执法的前提和基础。而现有的统计法律法规,存在法律规定“软”、处罚权力“小”、查处手段“弱”的问题。法律规定“软”,主要体现在法律法规过于宏观,对政府及部门和对企事业单位的违法行为不能一视同仁,难以体现实施法的特性,致使统计执法面对许多违法行为常常束手无策,难以查处。处罚权力“小”,主要体现在统计部门上,对政府及部门不能开处罚单,对企事业单位开处罚单力度不够,在地方保护主义严重的地区,统计部门无能为力,缺乏行政强制手段。查处手段“弱”,主要体现在统计执法的主要手段就是罚款,且处罚额度小,而且执法程序繁琐,结案周期长;或是以罚款了事,很难促使违法单位自纠违法行为一步到位。
(二)管理体制障碍。顺畅的执法管理体制是统计执法的关键环节。目前,统计执法管理体制存在的突出问题是纵向分离、横向分散、地方割据。突出表现在:一是统计执法工作的“瓶颈”主要在县(区)级,基层统计部门执法与政府法制工作分离,由于统计工作人员的“一切”受到当地政府的制约,基层统计执法难以克服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也难以跳出这个特有的“怪圈”。二是统计执法的地位不象各统计专业处(科)室那样明确和重要,虽然要求统计部门要全员执法,但在执行起来却有折扣,各统计业务部门执法分散,或是执法人员独立执法,体现不出行政部门的依法行政。三是统计执法是按照“在地”原则组织实施的,而统计调查则是按照“属地”原则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原则与统计执法原则不能很好的有机结合,致使统计执法形成地方割据,给统计执法带来了一定障碍。
(三)工作机制障碍。工作机制是统计执法与统计监管工作正常运行的基本保障。当前,统计执法的工作机制尚不健全。首先,对统计违法责任的追究机制不健全。从前几年统计违法案件查处的情况看,统计执法对政府及部门负有违法责任的追究力度不大,对违法企业往往也只是以交罚款结案;统计单位的法人代表和有关责任人员没有受到应有的处罚。其次,缺乏对守法统计单位的奖励机制。“违法统计成本低,守法统计成本高”成了不说的事实,造成守法经营与违法经营事实上的不公平竞争,最终导致守法统计单位也蜕变为违法统计单位。
(四)执法能力障碍。执法能力是确保统计执法任务真正完成的关键所在。但是,在相当一部分地区,统计执法工作任务重、装备差、人员少,而且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统计执法能力严重满足不了执法的需求。一是没有专门的执法车辆保障,执法人员东奔西跑,造成执法工作效率低下。二是没有执法所需的调查取证设备,不利于对统计违法行为的调查取证,对违法单位的违法问题也难以实施证据保全。三是执法人员业务技能不全面,在难以确保全员执法的情况下,统计执法人员就要承担各专业的执法任务,而执法人政论研究:统计局执法工作理念创新第2页
员还达不到熟练掌握各专业的业务,执法难以达到良好的效果。
三、严格依法监管要剖析执法不足
当前的统计执法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也不符合科学发展的要求。只有认识不足才会设法改进,只有找到差距才能不断提高。
(一)重“单打独斗”、轻“握指成拳”,工作协调不足
“握指成拳”才能彰显执法力量。但是,在统计部门内部、上级统计部门与下级统计部门之间、特别是统计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缺乏行之有效的协调工作机制,统计执法资源没有得到很好地整合,执法监督难以形成合力。一是统计管理与统计执法协调上的脱节,轻管理重执法或是不管理只执法,统计部门内部没有形成良性互动的管理与执法的工作协调机制。二是上级检查与下级配合协调上的脱节,下级统计部门为了当地的利益,在配合上级统计部门执法检查时,总是替被检查单位遮遮掩掩,总是以好的方面、准确的数据呈现在上级统计检查人员面前,致使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得不到真实情况。三是统计部门与其他部门配合对统计监管协调上的脱节,其他部门对下属单位的统计,以完成统计任务为目标,而统计部门也很难与其他部门协调,实施对统计调查的监管,确保统计调查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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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一是要充分发挥统计部门监督管理职能,建立健全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发挥全社会共同参与统计执法监督的积极性,主动与人大、纪检、监察、公安、法院、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联合,一起对重要数据、重要企业、重要行业等进行重点执法监督,确保立案准、办案快、结案率高、影响力大。二是要加大统计司法执法力度,建立和完善统计犯罪案件的移送程序。对重大的统计违法案件,现场办公,当即裁决,将统计违法案件直接送入司法程序。三是建立和完善统计义务监督员制度。在社会上和统计单位中,聘任统计义务监督员,随时监控统计单位源头数据质量,使统计执法有的放矢。
(四)建立全员高素质、高能力的统计执法新理念
全面加强执法队伍思想、作风、组织、业务、能力和制度建设,全面提升统计执法队伍整体素质和执法能力。首先,制定培训规划,抓好人员培训。要针对不同的培训对象,充分利用统计部门上下、内外的教育资源,努力形成多层次、多渠道、大规模的培训格局。第二,建立监督机制,开展内部稽查。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层级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的监督管理机制,制订出符合统计执法实际的《统计内部稽查办法》,在统计部门内部开展上级对下级的稽查工作。第三,建立健全对突发统计违法行为查处的应急体系和预案,初步建成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功能全面、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突发统计违法行为应急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