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审计调查管理工作交流

各州、市统计局,省局局机关各有关处室、事业单位:

为规范地方统计调查行为,加强我省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管理,减轻基层统计调查对象的负担,保证国家和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有效实施,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对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统字〔〕17号)和《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工作流程(试行)》(国统办字〔〕28号)(以下简称《国家工作流程》)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省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工作流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下管一级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备案制度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对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的通知》的规定,“省级统计局也要相应建立对下一级统计局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备案工作制度”。为此,我局现建立对16个州、市统计局制订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实行审批或备案制度。各州、市对所属县(区、市)的地方统计调查的管理由各州、市统计局根据当地实际自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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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以下调查队开展的统计调查项目的管理由国统调查总队负责。

三、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审批、备案制度

省统计局制度法规处作为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备案的具体承办机构,负责接收州、市统计局申报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备案工作;负责省统计局各处室、中心和国家统计局调查总队开展的调查网点以外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核、把关工作,并按《国家工作流程》要求上报国家统计局进行审批和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