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调查处理、统计报告制度

目录

1目的2范围3职责

3.1项目建设单位3.2项目监理单位3.3项目施工单位4规定

4.1事故报告程序、时间和调查处理权限4.2事故责任认定4.3事故处理

4.4事故报表的报送程序

4.5事故调查处理、统计报告管理的相关记录4.6检查与考核

4.7事故调查处理、统计报告工作奖励5定义与缩略语6参考文件7附件

1.目的

为了规范晋清洁能源光伏发电有限责任公司阳高项目事故调查处理、统计报告的管理,及时查清事故原因,对事故进行正确处理,界定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理,有效提高项目安全管理水平,特制订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晋清洁能源光伏发电有限责任公司阳高项目事故调查处理、统计报告的管理,并对事故责任作出意见。

3.职责

3.1项目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应对相关方的事故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进行调查处理、统计报告。

3.2项目监理单位

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事故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进行调查处理、统计报告。

3.3项目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自身的事故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进行调查处理、统计报告,积极配合相关方的调查,接受相关方提出的处理意见,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4.规定

4.1事故报告程序、时间和调查处理权限

4.1.1发生事故必须进行事故调查统计分析。调查分析必须遵循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严禁隐瞒事故。要做到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

4.1.2记录事故(含严重未遂事故)。由事故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向施工队负责人报告,由班组长组织调查及处理并登记。

4.1.3轻伤事故。由事故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向施工队负责人报告,由施工队负责人向项目经理及项目部专职安全员进行报告,并由项目经理组织调查及处理,并填写“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于事故发生后三日内报送至项目安委会。

4.1.4重伤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给项目部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项目部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以最快办法(最迟不超过24小时)报告给安委会和当地医疗部门。重伤事故由项目经理或主管安全人员组织调查及处理;并填写“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于事故发生后一个月内报送公司批复。“事故调查报告书”应同时报送上级安全管理部门。

4.1.5一般死亡事故和重大伤亡事故

4.1.5.1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项目部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项目部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查明基本情况,并立即报告公司负责人,公司安全管理部门以及当地区的市劳动部门、公安部门和工会(报告时间最迟不超过24小时)并送报告书。

4.1.5.2一般死亡事故由公司经理组织调查及处理,并配合政府部门组织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报告书由事故调查组安全管理人员填写。“职工死亡事故调查报告”应在事故发生后一个月内报送上级单位批复,并抄送参加事故调查的有关单位和部门。

4.1.5.3重大及以上死亡事故由事故单位的上级领导或政府部门组织调查及处理,公司经理组织本单位相关部室人员做好事故调查的配合工作。“重大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应在事故发生后45日内报送总公司批复。同时应报送集团公司,并抄送参加事故调查的有关单位及部门。

4.1.6发生特别重大死亡事故应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4.1.7发生重伤、死亡、重大伤亡事故,就近施工人员应立即停止工作,迅速采取措施抢救伤员或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好事故现场并及时上报

4.1.8其他事故调查处理执行公司相关事故调查制度

4.2事故责任认定

4.2.1项目对发生的事故,应在查清原因,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按照本制度有关的规定和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对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理

4.2.2伤亡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公开宣布处理结果

4.2.3事故责任的一般认定:

4.2.3.1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及事故发生的原因,按照当事人在事故过程中的作用,分析事故责任

4.2.3.2事故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和次要责任

4.2.3.2.1其行为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承担事故的直接责任

4.2.3.2.2在直接责任中起主要作用的,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4.2.3.2.3对事故发生有领导责任的,承担事故的领导责任

4.2.3.2.4对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负有责任的,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4.2.3.3确定事故主要责任的依据

4.2.3.3.1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重伤、死亡、重大伤亡事故、行政正职负主要责任

a.发布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令、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命令,违章指挥施工;b.无视安全管理部门的警告,未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c.安全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

d.未认真吸取教训,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4.2.3.3.2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伤亡事故、由有关领导者负主要责任;

a.未经三级安全教育和考试,不懂安全操作知识,由安排工作者负主要责任;b.施工中无安全施工措施或未经安全交底就施工,施工负责人负主要责任。c.施工技术措施有错误、审批者负重要责任,编制者负直接责任。

d.安全设施不具备,作业环境不安全而又未采取措施,由组织施工的负责人员负主要责任。

e.机械设备未按计划检修,带病运行,由机械管理负责人员负重要责任。

f.劳动防护用品、用具、施工工器具的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由采购、供应部门负责人员负主要责任;

g.违反职业禁忌症的有关规定,派不符合身体健康要求的人员上岗,由工作安排者负主要责任;

h.违反分包单位承包工程项目范围的规定,招用未经安全资质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分包

单位,由招用部门的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i.由于安全管理部门工作严重失职,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负重要责任。

j.违章指挥施工,指挥者负主要责任。

4.2.3.3.3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伤亡事故的,由肇事者负主要责任;

a.违反安全交底规定;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b.玩忽职守,工作不负责任;c.未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用具;

d.擅自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设施和安全装置。

4.3事故处理

事故处理按照《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及公司安全生产相关奖惩制度事故事件管理程序进行处理。

4.4事故报表的报送程序

4.4.1项目部、分公司发生轻伤及严重未遂事故,随安全月报当月前报总公司安全管理部门

4.4.2公司的各级领导必须对伤亡事故的统计和报告的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

4.4.3交通、火灾事故按规定时间内报项目安全管理部门

4.5事故调查处理、统计报告管理的相关记录

《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职工死亡事故调查报告》、《重大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4.6检查与考核

对违反事故调查处理、统计报告制度的按有关规定处罚。凡未按本制度要求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予以处罚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4.7事故调查处理、统计报告工作奖励

对认真开展事故调查处理、统计报告并在防止和杜绝瞒报、漏报、迟报、谎报方面做出成绩

的单位和员工,给予表彰和奖励。

5.定义与缩略语

无6.参考文件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7.附件

第二篇:事故调查处理统计报告制度事故调查处理统计报告制度

第一条特大人身死亡事故的调查处理,执行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及《宁夏发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等相关规定。

第二条重大人身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执行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及《宁夏发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等相关规定。

第三条死亡事故由当地政府安全监督、公安、检察、工会等部门会同当地政府安监部门和我公司按责任制规定的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在45天内调查处理结案。

第四条重伤事故由施工企业按责任制规定的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并会同当地政府安全监督部门在45天内调查处理结案。

第五条“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在报送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同时,应报送省建设厅。其它重、特大事故调查报告及事故处理报告和死亡事故处理报告应报送省建设厅批复,并同时报送重、特大事故(重伤事故除外)影像图片资料。

第六条轻伤事故及人身记录事故由公司下属项目工地、施工班组按责任制的规定组织调查处理。

第三篇:事故调查、处理、统计、报告制度浮山高村—文昌110kv双回送电线路工程事故调查处理统计报告制度

事故调查处理统计报告制度

一、目的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管理”方针,加强本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通过对人身、设备、火灾、交通等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应范围

本制度适应于职工包括劳务分包人员在本工程中从事与电力施工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火灾、交通和机械设备等事故。

三、事故的报告程序、时间和调查权限3.1人身伤害事故

3.1.1人身记录事故,由事故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向现场负责人或施工队(班)长报告,由施工队(班)长组织现场安全员调查、处理并向项目经理或项目部专职安全员报告

3.1.2轻伤事故和严重未遂事故,由事故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向队(班)长报告,由队(班)长立即报告项目经理或项目部专职安全员,项目经理或项目部专职安全员应在当日报告分公司或公司质量安全部,并由项目经理主持调查处理,分别填写“伤亡事故登记表”或“严重未遂事故报表”,于事故发生三日后报公司质安部

3.1.3重伤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报告现场负责人,现场负责人接到报告后立即向项目部经理报告,项目经理直接向分公司或公司领导、公司质安部报告。重伤事故由分公司经理或公司指派专人组织调查。

3.1.4死亡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直接报告项目经理或分公司领导,项目经理或分公司领导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报告公司质安部和有关领导。项目部有关人员配合上级有关部门进行调查。

3.1.5发生重伤、死亡、重大伤亡事故,就近施工人员应立即停止工作,迅速采取措施抢救伤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好事故现场

3.2机械事故

3.2.1机械事故发生后,操作人员应立即停机,保持事故现场状况,并向主管人员及领导报告;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应立即会同有关人员前往事故现场,调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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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事故发生的原因及损失情况,进行技术鉴定,积极组织抢修,并组织分析事故原因、确定事故类型等。

3.2.2机械设备记录事故。发生事故后应在3天内上报公司工程部。

3.2.3一般机械设备事故。发生事故后应于当日上报公司的工程部。

3.2.4重、特大机械设备事故。发生事故后应立即上报公司。

3.3火灾事故

3.3.1项目部发生火灾事故,按照《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进行事故的调查处理、统计、报告

3.3.2施工现场的火灾事故造成的人员伤害按人身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3.3.3记录事故由事故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向队长报告,由队长主持调查和上报,并当日报专职消防安全员,专职安全员即时报项目经理主持调查处理,并配合公司有关部门对物资、人员等损失情况进行统计,并上报公安内保部备案

3.3.4发生较大火灾后,项目部/变电所即时报告以下内容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4)填写《火灾损失情况清单》和《火灾事故报表》。

3.3.5凡上报的事故报告,包括事故笔录,事故责任者的检查材料,必须以碳素笔书写或用激光打印机抄报内保部和质安部备案

3.4民爆事故

3.4.1项目部发生爆炸事故按照《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及公安部门的有关要求,进行事故的调查、处理、统计、报告

3.4.2施工现场的爆破事故造成的人员伤害按人身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爆破事故产生的火灾造成的人员伤害,财产损失按火灾事故处理;爆炸物品的流失、丢失、被盗案件按公安机关有关规定处理

3.4.3记录事故,由事故当事人或事故场所有关人员向队长报告,由队长主持调查、处理,并当日报专职安全员

3.4.4轻伤事故,严重未遂事故及爆破引起的一般火灾事故由事故当事人或事故场所有关人员向队长报告,由队长报专职安全员,专职安全员当日报项目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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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调查处理,分别填写“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或“严重未遂事故报表”及“企业火灾事故报表”于事故发生后三日内报公司质量安全科和公安内保部。

3.4.5重伤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立即报项目部负责人,项目部负责人在24小时内报公司领导和质量安全科、公安内保部,当地劳动部门及主管电力公司安监部门。重伤事故由项目部负责人主持调查,并填写“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在45天内报公司或当地劳动部门批复,同时报主管电力公司安监部门。

3.4.6死亡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立即报告项目部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迅速查明基本情况,并在24小时内报公司负责人,主管电力公司,当地安监部门、公安部门、检察部门和工会,死亡事故由公司经理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调查,并填写“职工死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在45天内报上级电力公司和劳动部门批复

3.4.7爆破物品的流失、丢失、被盗案件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立即保护好现场,报项目部负责人,项目部将案发现场的基本情况在4小时内以电话方式报公司领导,公安内保部,并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项目部协助公安部门开展调查

3.4.8发生重伤、死亡、重大伤亡事故现场施工人员立即停止工作,迅速采取措施抢救伤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好事故现场

3.5交通事故

3.5.1为了保障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减少,一般事故,避免重特大事故发生,项目部应都要建立交通事故分析制度,对交通安全实施综合治理群防群治机制,坚持谁主管谁负责,交通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原则

3.5.2发生交通事故时要及时抢救伤员,保护现场,迅速报案不得逃逸,事故发生后不推卸、不回避、实事求是,主动认真检查,从中吸取教训,杜绝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3.5.3事故发生后,要及时上报,不得隐瞒不报,凡发生交通事故,肇事单位必须在24小时内通知公司交安委赶赴现场,协助交警部门调查处理,了解肇事经过,查找隐患,堵塞漏洞,从中吸取教训,加强防范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3.5.4交通事故处理后,事故单位要将事故协议书复印两份,连同事故经过、检查、事故报告、因果图及相应的措施存入档案,对交通安全重视不够,管理不善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单位,要追究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并从严审查全部车辆和考核全体驾驶人员

3.5.5为了交通安全达标,基层交安组要与机动车辆驾驶员签订交通安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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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对管辖部门车辆发生的重大交通事故按照“四不放过“原则,逐级追查,认真分析事故原因,使驾驶员从中吸取教训,定出整改措施。

四、事故月报、年报的报送程序及要求1.施工队(班)

事故发生所在后,必须按本制度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上报事故报告。

2.项目部质安科

项目部要将“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报送公司质量安全部的,月报表在每月25日前报出,年报表12月5日前报出。

项目部要按月填报《机械事故月报》,并于每月底前将《机械设备月报表》交工程部,(若本月无事故发生,也要报送此表,说明无事故)。

发生火灾后填写《火灾损失情况清单》和《火灾事故报表》上报公司公安内保部。

书写要求。凡上报的事故报告,包括事故笔录、事故责任者的检查材料等,必须用碳素墨水书写或用激光打印机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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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事故调查、处理、统计、报告制度[精选]事故调查处理、统计报告制度

编制:审核:审批:

山西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2016年12月

1、目的:

发生事故时,为避免或减轻国家、公司、职工利益蒙受重大损失,规范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最大限度地减轻损失和损害,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华能铜川电厂项目部。

3、职责:

1)项目部安全员负责对《事故调查、处理、统计报告制度》的制定、修改、完善工作。

2)项目部现场施工人员负责本制度的执行。

3)项目经理对本规定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执行。

4、过程描述及监测:

1)人身事故

(1)、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定为企业或工程项目人身伤亡事故:

⑴由企业直接支付工资的各种用工形式的职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工(含企业招用的临时农民工,以下均简称职工)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含急性中毒造成的伤亡,下同)。

⑵职工在施工区域内(包括修配场、设备材料场、库房、车库等)从事与施工有关的工作所发生的人身伤亡。

⑶借调外单位职工到本企业工作发生的人身伤亡。

⑷聘用停薪留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以及病、事假,公休假职工到本企业工作发生的人身伤亡。⑸职工或雇用外单位人员利用业余时间,采取承包形式,完成本企业临时任务所发生的人身伤亡。

⑹企业发生火灾事故及在扑救火灾过程中造成本企业职工的人身伤亡。

⑺职工乘坐本企业交通工具在外执行任务,参加集体活动或乘坐本企业通勤车辆、船只上下班途中发生由本企业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

⑻本企业领导的多种经营企业,承包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在施工中发生的人身伤亡。

⑼本企业承建的工程项目,分包给其他非电力企业施工,在工程承包上构成承发包关系的分包单位职工在施工中发生的人身伤亡.

⑽两个及以上企业在同一施工区域从事施工活动,发生由本企业负主要责任的本企业或非本企业人员的人身伤亡。

⑾承担系统外工程发生的本企业职工和分包单位职工的人身伤亡。

(2)、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定为非本企业人身伤亡事故:

⑴本企业以外的人员,包括代训工、实习生、民工(指变电、送电工程施工现场就近临时使用的农村劳动力,某项工作结束后即辞退的人员);参加本企业劳动的学生、现役军人;到企业进行参观、检查工作或进行其他公务的人员;劳改、劳教中的人员;外来救护人员以及由于事故而造成伤亡的居民、行人等发生的人身伤亡。

⑵企业外人员以个人名义承包企业工程项目发生的人身伤亡。⑶因企业发生火灾事故及在扑救火灾过程中造成的非本企业人员伤亡。

⑷非本企业人员乘坐企业交通工具因发生交通事故而造成的人身伤亡。

2)人身事故分类:

(1)、记录事故

⑴职工受伤,但伤情甚微,未造成歇工或歇工未满一个工作日的事故。

⑵已发生的威胁人身安全的危险事件,未造成人身伤害的未遂事故。

⑶已发生的性质恶劣、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危险事件,但未造成人身伤害的严重未遂事故。(2)、轻伤及轻伤事故

⑴轻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失,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一般指受伤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但够不上重伤者。

⑵轻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

(3)重伤及重伤事故

⑴重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重伤范围按原劳动部“(60)中劳护久字第56号文”颁发的《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执行。

⑵重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发生的重伤(包括伴有轻伤)、无死亡的事故

(4)死亡事故和重大伤亡事故。

(1)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l~2人的事故。

(2)重大伤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或死亡和重伤合计达10人及以上的事故。

(3)特别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达10人及以上的事故。

3)机械设备事故。凡由施工机械原因引起的机械损失、人员伤亡或其它灾害造成的机械损失,均定为企业的机械设备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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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如有与国家颁布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相一致的,以国家颁布的为准。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由项目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