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建立多层次、广覆盖的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城市(镇)居民的基本医疗,控制和减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根据泰政发[2006]10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具有城市(镇)户籍且无用人单位尚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城市居民,均应参加居民医疗保险。

第三条按照政府补助和个人缴费相结合的办法,建立居民医疗保险基金。

2007年按每人每年50元筹资,其中个人缴纳10元,政府每人每年补助40元。

第四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并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五条居民医疗保险费按年缴纳,每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为医疗保险缴费期。昭阳镇居民到居住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乡镇居民到乡合管办(卫生院),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

第六条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从2007年1月1日起享受医疗待遇。医疗待遇包括住院待遇、特殊病门诊待遇。

城市居民医疗费用报销范围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标准执行。

第七条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且符合结付规定的医疗费用,按比例分段支付,具体标准是:

4000元以下部分补偿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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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城市(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第十三条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处负责居民医疗保险的经办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财政局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的运行情况,提出筹资标准和结付待遇的调整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