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统计与处理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进一步规范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工作,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时、准确、完整地反映道路运输安全生产情况,建立科学完善的事故统计分析制度,总结教训、预防事故,根据上级有关事故统计报告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本公司下属各单位所有车辆(包括营运车辆,公务车辆)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

第三条。发生行车事故后,押运人员应立即采取措施抢救伤员,同时迅速向事故发生地的公安交警部门、道路运管机构及车辆所属单位报告。

第二章

统计类

第四条。行车事故统计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四个等级。

1、轻微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轻伤1—2人;或现场车、物,损失折款1,000元以下的事故(当事故涉及多方时,包括多方车物损失,下同)

2、一般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重伤1.2人;或轻伤3人及以上;现场车、物损失折款1,000元至30,000元以下的事故

3、重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死亡1—2人;或重伤3-10人;或现场车、物损失折款30,000元至60,000元以下的事故

4、特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死亡3人及以上;或重伤11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及其以上;或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及以上;或车、物损失折款60,000元以上的事故

第五条行车事故类别分为,翻车、坠车、碰撞、刮擦、运行伤害、爆炸、失火等。

第六条。行车事故应负责任为全部、主要、同等和次要责任。

第三章

行车事故报告

第七条:行车事故报告分为:内部事故统计报告和上报事故统计报告。

第八条:内部事故统计报告是指:当车辆发生轻微事故造成人员受伤时,车辆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开始,24小时内填报《行车事故报告》上报公司安全保卫部;未造成人员受伤的行车事故须及时填报《行车事故报告》,每起事故一份。各车队填报《事故(登记)月报表》,于在当月底25日前汇总上报安全保卫部。

上报事故统计报告形式为一般报告和紧急报告两种。

第九条:一般事故报告范围

1、一次死亡(失踪)1-2人;

2、一次重伤3-9人;

3、遇险人数14人:

4、无人员伤亡但经济直接损失50—100万元以下行车事故或车辆火灾事故。第十条:一般事故报告程序

公司在接到事故报告后4小时内(依基层单位接到报告时计算),按《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快报》内容填写后,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紧急报告范围

1、一次死亡(失踪)3人及以上的事故;

2、一次死亡重伤10人及以上的道路运输行车事故;

3、涉及外籍人员(包括港、澳、台)死亡的道路运输行车事故;

4、造成直接经济损失l00万元以上的道路运输行车事故;

5、事故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已造成较大影响或易引发其他事端的,或其他需及时上报的重要情况

第十二条:紧急报告程序

公司在接到事故报告后1小时内(依基层单位接到报告时计算),按《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快报》内容填写后,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报告后,应尽快了解详情,在5小时内补报或续报,事故初步原因要在8小日寸内续报上级主管部门。发生事故后,在死亡(失踪)人数不明的情况下,一律按紧急事故程序报告,待事故伤亡人数确认后再补报或续报。

第十三条:事故报告统一使用交通部《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快报》(见附表)格式,按照事故报告程序,由事故报告单位负责填报,报告的具体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年、月、日、时)、天气情况;

2、车辆牌号、车型、核定人(吨)数、实载人(吨)数;

3、事故发生的地点、道路类别(高速、国道、省道、县乡道)、运行线路、线路类别、始发站(地)、车站等级;

4、发生事故的车辆单位(全称)、企业资质等级;

5、驾驶员(押运员)姓名、从业资格类别及证号;

6、人员伤亡、失踪人数、初步估算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7、事故概况;

8、事故原因、责任分析的初步判断;

9、报告人姓名、联系电话、报告日期;

10、报告单位盖章

第四章

统计报表

第十四条:行车事故统计,由各单位向公司安全科逐级统计填报,填报说明如下:

1、上报事故是指一般及其以上事故

2、当月未能认定事故责任的,在统计时,对已掌握的事故次数、伤亡人数情况,应列入当月统计报表范围,并在当月报表中加以说明。事故责任认定后,再计入次月责任折合,按责任折合数据作相应调整及说明。

3、报告期内无上报事故的,也应填报统计报表,累计计算相关数据,并注明本月或季、半年、全年无上报事故

第十五条:填报统计报表时应注意:

1、填表人的签名;

2、安全部门负责人在“统计负责人”上签名;

3、单位领导的签名;

4、填报日期;

5、加盖填报单位公章

第五章

统计计算

第十六条:行车事故责任折合系数为:

1.00/全部责任、0.75/主要责任、o.5/n等责任、0.25/次要责任

第十七条。上报事故是指一般及以上事故;责任折合事故次数是指实际事故次数与责任系数之积。

第十八条。事故死亡人数是指事故发生的当时到事故后七天内实际死亡的人数;旅客死亡人数是指事故死亡人数中营运客车内死亡的乘客人数。

第十九条。事故受伤人数是指事故中乘客、行人(骑车人)和运输企业的职工或个体业户及聘用人员等全部重伤和轻伤人数之总和。

第二十条。重伤和轻伤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公安部联合颁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和《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确定。

第二十一条。责任折合事故死亡人数是指事故死亡人数乘以相应的责任系数之积的叠加(责任折合事故死亡人数=∑事故死亡人数×责任系数)。

第二十二条。责任折合事故受伤人数是指事故受伤人数乘以相应的责任系数之积的叠加(责任折合事故受伤人数=∑事故受伤人数×责任系数)。责任折合重伤人数是指事故重伤人数乘以相应的责任系数之积的叠加(责任折合重伤人数=∑事故重伤人数×责任系数)。

第二十三条。直接经济损失包括轻微及以上事故所发生的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助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院费和财产直接损失。

第二十四条。责任率是指统计期内实际事故次数与责任折合事故次数之比率。

计算公式:

责任率=责任折合事故次数

×100%

实际事故次数

第二十五条。事故率是指责任折合事故次数、责任折合事故死亡人数、责任折合事故受伤人数、直接经济损失与总行程之比率。

1、百万车公里责任行车事故率(简称责任事故率)是指统计期内责任折合事故次数与总行程之比率

计算公式:责任事故率=

责任折合事故次数

2、百万车公里责任行车事故死亡率(简称责任死亡率)是指统计期内责任折合死亡人数与总行程之比率

计算公式:

责任死亡率=

责任折合死亡人数

3、百万车公里责任行车事故受伤率(简称责任受伤率)是指统计期内责任折合受伤人数与总行程之比率

计算公式:

责任受伤率=

责任折合死亡次数

4、百万车公里直接经济损失率(简称直接经损率)是指统计期内行车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与总行程之比率

计算公式:

直接经损率=

统记期直接经济损失

5、百万车公里旅客死亡率(简称旅客死亡率)是指统计期内行车事故造成旅客死亡人数与总行程之比率

计算公式:

旅客死亡率=

统计期旅客死亡人数

程理人员必须立即携带工具(纸、笔、尺、相机)赶赴事故现场,查清伤者送院情况,了解报案(交警、保险)情况,拍摄现场及车辆照片(车辆前、后、左、右及内部),如现场已撤离,应向目击者、当事人或交警了解现场情况,绘制事故现场图。在安全

管理人员前往现场的同时,各级主管领导也须根据事故类型(附后)赶赴医院,详细了解伤者病情,准确的身份信息(身份证明)及联系方式,积极安抚伤者及家属的心情,及时与医生和院方沟通,尽力抢救伤者。

事故现场处理结束后,必须及时按照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分析事故原因;教育全体从业人员吸取教训;落实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待事故责任认定后,必须对事故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附:事故处理赶赴医院分级制度,轻微事故:部门安全主管;一般事故:主管安全经理;重大事故:分管副总经理;特大事故:

总经理第

六章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对上报的事故报告、统计报表发现错、漏现象的,应及时作出更正说明,重新填报报表。

第二十七条。事故统计报告要求如实、及时准确反映安全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如发生瞒报、谎报、迟报等情况的,将在年终安全目标考核时扣除事故报告得分造成负面影响或延误工作的,要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直至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中相关术语含义:

翻车是指车辆(以下简称。能量体)因各种因素偏离正常运行线路(以下简称;能量线)并改变了原来的姿态,其倾钭度或不离开地面的翻转度在90—720度以上致使车辆最终一侧或一端着地或翻转后复又轮胎着地并失去能量的现象。可分为侧翻、滚翻、扎头翻和仰翻四种主要形态。

坠车是指能量体因故偏离能量线从2m以上的高度落下,或翻转过程中有过一次或多次2m以上高度的损落过程,最终失去能量的现象。可分为翻坠、冲坠和仰坠三种主要形态。

碰撞是指能量体在能量线上正面与其它能量体或物体相触而失去能量或相互失去能量并造成本体或它体点、面状的损伤或伤害,或使它体被触后获能移动的现象。车辆之间可分为对撞、迎头撞、侧面受撞、追尾相撞、连续追尾相撞、左转达弯相撞、右转达弯相撞七种主要形态。运行伤害是指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因刮、擦、扎、搓、摔、挤以及车轮飞出或车轮压飞路中物体而伤害人、物的现象。

刮擦是指能量体与能量体、能量体与非能量体发生过程接触后部分失能,造成被接触物体片、线状损失或变态,有时本体也有部分损伤或变态的过程。车辆间的刮擦可分为会车刮擦(相向刮擦)、超车刮擦(同向刮擦)两种。

若羌县城市燃气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二0一六年六月二日

第二篇:安全事故报告、统计与处理制度安全事故报告、统计与处理制度

1.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适用范围

适用于对本公司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调查、统计和分析、处理、预防等过程。

3.实施主体及职责分工

(1)安全科负责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配合有关政府行政部门对事故事件进行调查和处理。

(2)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在发生事故后,应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到现场组织抢救,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4.内容及要求

4.1生产安全事故定义

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领域中发生的意外的突发事故,通常会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使正常生产活动中断的事件。安全生产事故包括道路交通事故和停车场站事故,但不包括商务事故。

4.2事故等级划分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安全生产事故一般分为四个等级:

5.2.1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2.2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2.3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2.4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3事故报告(1)报告程序

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公司员工中首先发现者应立即报告安全科负责人,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必须报告总经理。对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公司总经理接到报告后,在1小时内向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2)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3)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2)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名称及概况;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5)已经采取的措施;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4事故救援

(1)接到事故报告的职能科室、车队及公司各层级管理人员,在进行事故逐级上报的同时,应采取有效措施,或立即启动事故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救援,防止事故扩大和财产损失。

(2)发生人身伤害事故时,现场的公司各级人员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杜绝继发事故,防止事故扩大,并对受伤人员进行积极的救护,最大限度地保证受伤人员的生命。

(3)事故发生后,要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散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要做出标志,绘制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

4.5事故调查处理

在事故调查处理中要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相应科室应组织成立事故调查小组,成员应具备事故调查所需的知识和专长,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2)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由相应级别政府组织调查,公司职能部门以及事故发生车队、各级人员要积极配合工作;按照“四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查处事故。

(3)发生轻伤事故,由分管副总经理负责组织调查。调查组由安全科、以及有关部门人员组成,配合政府有关部门组成的调查组工作,积极提供需要的调查资料和询问相关人员。

(4)调查组应查明事故经过、原因、人员伤害情况、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总结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等。事故处理通报要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政府有关部门,不得拖延。

4.6事故统计与分析(1)事故统计

1)公司安全科负责事故统计表的填写;2)事故统计表要填写准确无误;3)对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统计分析。(2)事故分析

事故原因分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分析事故的时候,应从直接原因入手,逐步深入到间接原因,从而掌握事故的全部原因,再分清主次,进行责任分析。1)直接原因

事故直接原因包括装备、物质和环境的不安全状态和人的不安全行为。

①装备、物资和环境的不安全状态包括:a防护、保险、信号等装置缺乏或有缺陷;b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

c个人防护品用具,如安全帽、安全鞋、护目镜、防护服等缺少或有缺陷;

d道路及其环境不良。②人的不安全行为包括

a操作错误、忽视安全、忽视警告;b造成安全装置失效;c使用不安全设备;d以手代替工具操作;e物体存放不当;f冒险进入危险场所;g攀、坐不安全位置;

h装备运转时加油、修理、检查、调整、焊接、清扫等工作;i分散注意力;j未使用个人防护用品;k不安全装束;

l对易燃、易爆物处理不当。2)间接原因

a装备技术和设计上有缺陷,如仪器仪表、操作方法、维修检验等存在问题;

b教育培训不够、未经培训、缺乏或不懂得安全操作技术知识;c劳动组织、调度不合理;

d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e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操作规程不健全;

f没有或不认真实施事故防范措施,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g其他。

(3)事故责任分析

1)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中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2)在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中,根据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用,确定主要责任者;

3)根据事故后果和事故责任者应负的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4.7处罚

(1)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无论何时,事故部门必须于30分钟内将事故报告给安全科和公司有关领导。轻伤事故要先口头报告,并且在60小时内将书面报告报安全科,违反此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100元罚款。

(2)事故报告要真实、及时,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违反此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1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作降职或离职处理。(3)对不积极组织参加事故抢救、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事故调查中弄虚作假的责任人处1000元罚款并作降职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作离职处理,触犯刑法的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4.8事故回顾

安全科应对本单位的事故及其他单位的有关事故定期组织进行事故回顾和再现,以警醒全体员工。

5.9事故管理台账和档案

(1)事故发生后,安全科应建立事故编号,登记事故管理台账。(2)安全科应按有关规定建立事故档案,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完善事故档案各项内容,直至处理完毕封档、存档。分管安全负责人在安全科处理完毕事故后,在档案上签字封档。

(3)事故档案内容包括事故经过、责任认定书、事故现场处置过程材料、第三者证明材料、车队调查材料、事故调查报告、事故分析处理处罚通报、事故罚款收据、设备(车辆)修理费清单、保险公司理赔单、责任人事故认识材料、其他相关材料、事故收支报告、事故防范措施、事故调查组成员等项目。

4.10防范措施

公司安全科要制定事故防范措施,并下发到从业人员手中;要督促各车队落实防范措施,必要时应进行从业人员抽查,以检验落实程度。

4.11事故预防

公司要研究事故发生机理,有的放矢地制定事故预防的原则、措施等文件,建立预警机制,排查并消除安全隐患。

(1)公司组织各职能科室和车队进行经营活动过程的危险源辨识,采取相应消减措施,降低乃至消除危险源。(2)开展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消除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危险状态和管理缺陷。

(3)开展职业健康检查,提升从业人员作业环境条件。

(4)完善安全告诫和交代制度。安全告诫和交代的内容包括路线状况、天气条件、人文环境、地理条件、车辆结构和特点等。

5.附则

为加强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规范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流程,贯彻“四不放过”的事故查处原则,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篇: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1、本汽车客运站,因生产或工作中对他人造成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死亡事故,必须按有关法律、法规逐级报告

2、发生轻伤事故,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用人单位负责人

3、发生一般伤亡事故,应立即报告本级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并24小时内书面报告事故概况(含事故发生的具体时间、地点、类别、简要经过、伤亡情况、损失程度、初步原因分析)

4、发生重、特大伤亡事故除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外,按规定报至上级一级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

5、发生轻伤事故,由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6、发生一般伤亡事故和重大伤亡事故,由有管辖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工会、行业主管部门等组成伤亡事故调查

7、发生死亡或重大经济损失,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根据有关领导履行安全生产领导职责中存在的失误、失职、玩忽职守等情况和事故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山市板芙镇环宇汽车客运站

第四篇: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和通报处理制度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和通报处理制度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本公司下属各单位所有车辆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

行车事故统计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四个等级。

1、轻微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轻伤1-2人;或现场车、物,损失折款1,000元以下的事故(当事故涉及多方时,包括多方车物损失,下同)

2、一般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重伤1-2人;或轻伤3人及以上;现场车、物损失折款1,000元至30,000元以下的事故

3、重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死亡1-2人;或重伤3-10人;或现场车、物损失折款30,000元至60,000元以下的事故

4、特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死亡3人及以上;或重伤11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及其以上;或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及以上;或车、物损失折款60,000元以上的事故

行车事故类别分为,翻车、坠车、碰撞、刮擦、运行伤害、爆炸、失火等。

行车事故应负责任为,全部、主要、同等和次要责任。

行车事故报告

行车事故报告分为:内部事故统计报告和上报事故统计报告。内部事故统计报告是指:当车辆发生轻微事故造成人员受伤时,自车辆单位接到事

故报告开始,24小时内填报《行车事故报告》上报公司安全保卫部;未造成人员受伤的行车事故须及时填报《行车事故报告》,每起事故一份。车队填报《事故(登记)月报表》

,于在当月底25日前汇总上报集团。

上报事故统计报告形式为一般报告和紧急报告两种。

一般事故报告范围

1、一次死亡(失踪)1-2人;

2、一次重伤3-9人;

3、遇险人数1-4人;

4、无人员伤亡但经济直接损失50-100万元以下行车事故或车辆火灾事故

一般事故报告程序

公司在接到事故报告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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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驾校实际情况及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需要按计划及时提取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劳动保护经费及其他安全生产所需经费,保证专款专用

2、按照国家、地方以及驾校对劳动保护用品的有关标准和规定,负责审查购臵劳动保护用品的合法性,保证其符合标准

3、协助安全培训主管部门办理安全奖罚款的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