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以及市医保局等部门印发的《关于实施〈**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有关事项的处理意见》,制定本操作细则。

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的有关事项

㈠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的期限与机构

1、符合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条件的人员,应当在每年的登记缴费期内,到下列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⑴本市在校学生、在园(所)幼儿应当到所在学校、托幼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⑵其他人员应当到本市户籍或《**市居住证》登记的居住地所在街道(镇)的医疗保险事务服务点(以下简称医保服务点)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2、每年登记缴费期结束后,新生儿、新报入本市户籍人员等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到本市户籍或《**市居住证》登记的居住地所在的医保服务点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㈡由医保服务点办理参保登记的事项

到医保服务点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的人员,应当首先到医保服务点领取或通过本市医保网站下载《**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见附表一),按要求填写完毕后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时,参保登记人员应当按以下要求提供有效证件及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具有本市户籍的人员,需提供本人身份证(16周岁以下尚未领取身份证的人员除外,下同)、户口簿

2、本市引进人才的配偶、子女,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市居住证》、《办理〈**市居住证〉通知书》

3、本市城镇户籍人员的配偶(未报入本市城镇户籍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本市城镇户籍配偶的户口簿、结婚证,其子女另需提供出生证

4、有关人员除按规定提供上述证件及材料外,根据个人情况还需提供下列相关有效证件及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⑴处于就业年龄未就业的,需提供本人的劳动手册;

⑵因残疾辍学的,需提供本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⑶因大病医疗辍学的,需提供区县少儿基金办公室出具的大病医疗有关证明;

⑷尚未报入本市户籍的新生儿,需提供出生证及其父母的户口簿;

⑸城镇重残人员,需提供经民政部门审定的《**市城镇重残人员纳入基本医疗保障申请表》。

㈢由学校和托幼机构统一办理参保登记的事项

由本市学校和托幼机构统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的人员,应当按照学校和托幼机构有关通知的要求办理登记手续。

办理登记手续时,参保登记人员(或家属,下同)应当按以下要求提供相关有效证件及材料:

1、本市户籍的,需提供本人户口簿;

2、持有《**市居住证》的,需提供《**市居住证》、《办理〈**市居住证〉通知书》

㈣由社保部门批准享受城镇高龄老人待遇的人员,可免办登记手续,由医保经办机构在有关部门批准后按规定予以登记。

二、登记受理与审核

㈠医保服务点的受理与审核

1、医保服务点应当对参保登记人员提供的证件、材料及登记表进行审核,并通过医保信息系统查询其参加本市其他基本医保的情况

对户籍等不符合参保条件,或已经享受本市城保(含个保)、镇保或大学生医保等待遇的人员,不予受理,并将相关材料退回。对初步符合居民医保参保条件的人员,发给其《办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手续告知单》(以下简称告知单,见附表二),告知其在约定时间内办理缴费手续。

2、医保服务点完成登记受理工作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登记信息的录入工作,并将登记表与证件、材料复印件一并送交区县医疗保险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区县医保中心)

㈡学校和托幼机构的受理与审核

学校和托幼机构应当根据参保登记人员提供的证件及材料,依照本市居民医保的参保条件进行审核。

对不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应当告知其不符合参保条件的有关规定;对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学校和托幼机构应当按规定用电子文档形式生成参保登记人员名册并送交所在地的区县医保中心,并填写《**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校学生、在园(所)幼儿集中缴费登记表》(见附表三)。

三、登记复核与建立结算帐户

区县医保中心在收到医保服务点或学校和托幼机构送交的登记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下列工作:

㈠对登记表及其相关证件及材料进行复核,并通过系统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对。

㈡对符合参保条件的参保登记人员,为其建立居民医保个人待结算户(延续参保人员的居民个人结算户不变)。

㈢对符合参保条件的参保登记人员,为其制作《医疗保险卡》,(有《社会保障卡》、《社会保障卡(学籍卡)》或《医疗保险卡》的除外,下同);为在校学生及在园(所)幼儿制作《就医记录册》(有《就医记录册》的除外)。

㈣在规定时间内将登记复核结果以及《医疗保险卡》、《就医记录册》交医保服务点或学校和托幼机构。

四、个人缴费的征收

㈠医保服务点的征收

参保登记人员应当在告知单约定的时间内,到办理登记手续的医保服务点办理个人缴费手续。个人缴费一年一缴。逾期未缴费的,视作放弃参保。

医保服务点应当按照规定的个人缴费标准,收取参保登记人员的个人缴费,打印收据并加盖收费专用章后交给参保登记人员。

医保服务点每日收缴的个人缴费款项,应当在当日解到区县医保中心指定的银行帐户。

㈡学校和托幼机构的征收

学校和托幼机构在完成参保登记人员登记审核后,应向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收取个人缴费,并开具行政事业单位收据交给参保人员。同时,在参保登记人员名册上予以注明。个人缴费一年一缴,逾期未缴费的,视作放弃参保。

区县医保中心应当根据学校和托幼机构登记缴费的实际人数,开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校学生、在园(所)幼儿集中缴费通知单》(见附表四),由学校和托幼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将个人缴费款项划转到区县医保中心的指定银行账户。收到学校和托幼机构的个人缴费款项后,区县医保中心应当统一开具《**市医疗保险费征收专用收据》(以下简称专用收据)。

㈢个人缴费的退还

在登记缴费期内,已缴费的参保人员因故要求退出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可按以下办法退还:

1、原在医保服务点办理缴费手续的,由参保人员凭有关证件和个人缴费收据,到原缴费的医保服务点所在地的区县医保中心办理个人缴费退费手续,填写《**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退费申请表》(以下简称退费申请表,见附表五)。区县医保中心审核同意后,将个人缴费退还参保人员,并由其签收。

2、原在学校和托幼机构统一办理缴费手续的,由学校或托幼机构统一填写退费申请表,并附专用收据复印件,到有关区县医保中心办理个人缴费退费手续,再将个人缴费退还参保人员,并由其签收

㈣个人缴费的管理

1、区县医保中心汇总辖区内医保服务点、学校和托幼机构收缴的个人缴费款项后,在规定时间内划转到市医保事务管理中心指定的银行帐户

2、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在汇总区县医保中心上缴的个人缴费款项后,在规定时间内划转到市财政局财政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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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参保人员委托他人办理登记、缴费、报销等事项的,需同时提供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

㈣自**年**月**日起,职工老年遗属不再实行原供养单位缴费。

㈤本市居民医保启动阶段的有关操作办法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