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医保新政落实面临困境及对策研究范文

大病医保政策解读及分析

8月30日,由国家发改委、卫生部、财政部、人保部、民政部和保监会六部委共同发布的《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工作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将在我国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其核心在于:通过开展大病保险,在基本医保已报销基础上,对城乡居民因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再次报销,要求实际报销比例不低于50%,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意见》中明确大病保险将由商业保险机构来承办无疑是健康险业务的一次巨大变革,蕴含巨大商机。

一、政策解读政策出台背景

随着新医改的持续推进,全民医保体系初步建立。截至2011年底,城乡居民参加三项基本医保人数超过13亿人,覆盖率达到了95%以上。但人民群众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后个人负担仍比较重。大病医疗保障是全民医保体系建设当中的一块“短板”。同时,基本医保基金存有不少结余,累计结余规模较大。因此,有必要设计专门针对大病的保险制度,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使城乡居民人人享有大病保障。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可以进一步放大保障效用,是基本医疗保障功能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基本医疗保障的有益补充。

大病保险保障人群

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是我国参加了基本医保的城乡居民,包括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参保人。从基本医保层面来讲目前我国主要有三种保险制度,一是职工医保,二是新农合,三是城镇居民医保。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底,城乡居民参加三项基本医保人数超过13亿人,覆盖率达到了95%以上。其中,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参保(合)人数达到10.32亿人,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达到70%左右。值得关注的是,此次《意见》并未提及城镇职工的保障情况。目前城镇职工这一块的报销比例大概能达到80%~90%,而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报销比例相比起城镇职工医保是比较低的。因此,此次医保新政的意义就是将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较低的报销比例,尽量与报销比例较高的职工医保拉近一些。目的是要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使这部分人群不会再因为疾病陷入经济困境。

相关数据。来自江苏省劳动保障厅的统计显示,截至今年7月底,以老人和儿童为参保主体的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数已近1200万人,覆盖率达97%。新农合参保人数约4300万人。南京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数已达150多万,南京市8个涉农区县2010年数据将共有近200万人参加合作医疗。大病保险操作模式

通过政府招标选定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政府将采取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的方式,在参保患者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下,对其基本医保报销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大病支出报销。

对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要求

《意见》对商业保险机构的要求具体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制定了商业保险机构的基本准入条件。即:“符合保监会规定的经营健康保险的必备条件;在中国境内经营健康保险专项业务5年以上,具有良好市场信誉;具备完善的服务网络和较强的医疗保险专业能力;配备医学等专业背景的专职工作人员;商业保险机构

总部同意分支机构参与当地大病保险业务,并提供业务、财务、信息技术等支持;能够实现大病保险业务单独核算”。二是规范大病保险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三是要求商业保险机构不断提升大病保险管理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意见》中明确规定承办大病医疗的商业保险机构要承担经营风险,自负盈亏。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保费收入,按现行规定免征营业税。

大病的界定标准

大病保险所指的大病“不是一个医学上病种的概念”。《意见》中没有简单地按照病种区分规定大病的种类和范围,而是根据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与城乡居民经济负担能力对比进行判定。只要参保患者自付的医疗费用超过当地年人均收入,就可以享受大病保险。相关数据:江苏省统计局公布数据,2011年江苏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6341元;南京为32200元;江苏省全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10805元,南京为1310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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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协调好当地医保、卫生等部门

作为承办方,险企需要积极协调当地医保、卫生等部门,争取在费率厘定、报销政策制定、医疗服务监控和不合理医疗行为惩罚上取得应有的话语权。

比如,一旦签订承办合同后,医保部门就应该把前三年大病医疗及保障数据和目前经办管理现状等提供给保险公司。而保险公司也要根据自身资料积累情况,进行专业测算。双方要在详细测算、分析的基础上,把保障范围、待遇水平、筹资标准和经办管理作为基本要素,在指标设定要求上达成相对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