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统一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东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东社保[2000]10号2000年4月9日

根据《东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东莞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按《暂行规定》执行,其中国家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中的临时工以及市属外商投资企业中按规定参加我市养老保险的非本市户籍职工可参加住院基本医疗保险

二、《暂行规定》中的用人单位是指东莞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中央、省和其他驻东莞企业、办事机构(包括电信、邮政、海关、金融保险及其他驻我市的衽养老保险行业统筹单位)

三、《暂行规定》中的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全部劳动者(包括停薪留职人员)。退休人员是指经社会保险部门办理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参保人员是指办理了参保手续并按规定缴纳了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劳动者、退休人员及其未满18周岁的子女(具有本市户籍且未就业)。

四、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集和管理

(一)《暂行规定》第四条第

(一)款所指的用人单位和参保人,由用人单位统一在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并领取”东莞市社会保险卡”;《暂行规定》

第四条第

(二)款中所指的用人单位和参保人,由用人单位统一到所在镇区的社会保险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并领取”东莞市社会保险卡”

用人单位领取”东莞市社会保险卡”后必须及时发给每位参保人。

(二)用人单位按以下程序办理参保及变更手续:

1、持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编制部门批准成立文件的复印件、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到社会保险部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2、提供参保人(包括退休人员和停薪留职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等有关证明材料

3、填报《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增减表》

4、领取”莞市社会保险卡”

5参保信息发生变动时,用人单位应于变动当月25日前持有关资料到社会保险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三)参加综合基本医疗保险职工的具有本市户籍的子女按以下办法参保:一个子女的,原则上随男方可公务员方(含参照、依照公务员毓的人员,下同)参保;两个子女的,父母各还一个参何;三个子女的,男方或公务员方带二个参保,另一方带一个参保。父母因公、因病去世的,子女由用人单位为其继续投保;父母因其他原因退保的,子女随其退保。凡违反计划生育超生的子女不得参何。

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领养的子女,可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其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父母承担,其中无生育能力的夫妇领养的子女,由用人单位承担一个子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其他子女可由父母为其投保。

在父母应参加综合基本医疗保险前出生的子女,须从父母应参保之日起开始参保;在父母参保后出生的子女,应从出生之日起开始参保,必须在入户后30天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其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从出生之日起开始计征;逾期办理的,从出生之日起开始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及滞纳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从办理参保缴费手续之日起按新参保人计算。

(四)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包括由财政拨款的用人单位)按规定逐月缴纳

(五)用人单位新增的职工,以本人参保当月工资作为月缴费工资标准

经市人民政府确认的特困用人单位,可申请按不低于本市(镇)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月缴费工资标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六)用人单位连续2个月未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社会保险部门暂停该用人单位参保人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包括使用个人帐户已有的金额),用人单位和参保人按规定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和滞纳金后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用人单位3连续个月以上(含3个月)未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除须补缴全部基本医疗保险费和滞纳金外,其用人单位参保人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新参保人计算,在此期间发生的一切医疗经济责任由该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分别承担。中断缴费前个人帐户的金额,参保人可继续使用,但不得提取现金。参保人异地变更工作关系、死亡或因其他原因退保的,在办理退保手续的同时收回其所持的”东莞市社会保险卡”,并终止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七)参保人的个人帐户,由市社会保险管理局负责建立,委托银行办理。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在收到用人单位和参保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按《暂行规定》第二十条有关规定将个人帐户的金额逐月划入个人帐户。

用人单位在2000年3月1日前已为职工建立个人帐户的,可将个人帐户金额结转到”东莞市社会保险卡”上继续使用。个人帐户的本、息为本人所有,可结转、继承,但不得提取现金或挪作他用。

参保死亡后,其个人帐户余额按法定程序继承,继承人为参保人的,并入继承人的个人帐户;继承人为非参保人的,则以现金方式一次性结付。无人继承的,将其个人帐户全额划入统筹基金。

参保人异地变更工作关系,其个人帐户金额应随同转移。如果工作关系迁入地尚未建立”统帐结合”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则可一次性发给本人。

异地安置的参加综合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个从帐户金额每月通过用人单位转发给个人。

(八)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按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九)社会保险部门应为用人单位和参保人查询本单位或本人的基本医疗保险情况提供方便

用人单位必须定期向本单位参保人公布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及使用情况,接受参保人的监督。

5、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管理

(一)参保人从参保缴费后第三个月起,因疾病受诊治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基本医疗保险范围按以下规定执行:

1、《东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

2、《东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办法(暂行)》;

3、《东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暂行)》和《东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实施办法(暂行)》;

4、《东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院诊治及异地就医管理办法》;

5《东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定门诊病种目录及基本医疗费限额标准》;

6、国家和省、市其他有关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二)因病情需要,由市内定点医疗机构按《东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院诊治及异地就医管理办法》规定转到非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报社会保险部门备案后,统筹基金各段支付比例均减少20%

在市区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参保人,未按《东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院诊治及异地就医管理办法》规定自行到市内其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统筹基金各段支付比例减少30%;未经审批到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经社会保险部门审核病情属我市定点医疗机构无条件诊治的,统筹基金各段支付减少30%,否则,不予支付。

在医疗机构高收费病区住院的,参保人如能提供与普通病区费用差价的,按普通病区收费标准计报;不能提供的,统筹基金各段支付比例均减少40%。

(三)在市外医疗机构住院或特定门诊的参保人所提供的报销资料欠缺有效价格资料的,其基本医疗费按我市医疗收费标准计算

(四)参保人住院期间因医疗机构设备故障而需要其他医疗机构检查的,其检查费用由所住的医疗机构承担;因所住医疗机构没有该项检查设备而需到其他医疗机构检查的,参保人须持该检查报告复印件、医疗收费收据、所住医疗机构的证明以及”东莞市社会保险卡”复印件,在出院后30天内到社会保险部门办理待遇支付手续

(五)下列就医就诊行为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1、在医疗机构构挂床治疗或同时在两家以上(含两家)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

2、未经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开具转院证明自行到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

3、家庭病床的医疗费用(如属特定门诊病种范围的,其治疗费用按特定门诊的有关规

定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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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实施细则中所指的截止日期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则顺延

十二、本实施细则由市社会保险管理局负责解释

十三、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