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审计报告

司法审计申请书

申请人:李国忠(鄞县五乡兴业静电喷塑业主),男,1971年1月16

日出生,汉族,住鄞县五乡镇蟠龙村。被申请人:宁波中迪洗衣机厂住所:宁波西郊望童公路168号法定代表人:赵一龙,厂长

申请事项:

要求对被申请人的公司财务帐目进行司法审计。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承揽合同价款纠纷一案,经鄞县人民法院(2001)鄞经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现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于今年3月20日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申请人在有能力履行判决义务的情况下,仍有意逃债拒不履行。为此,申请人特依法向贵院要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库存原材料、往来资金、应收债权等财务财目予以司法审计,请予支持。

呈鄞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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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鄞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01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