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普洱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不断完善普洱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构建和谐统一的城乡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云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办法》(云政发„2007‟130号)的规定,结合普洱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以下简称参保人)。

第三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坚持“低标准、广覆盖、保大病,逐步提高保障水平”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参保范围及部门职责

第四条下列参保人可以单位、家庭或个人的方式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凡具本市非农业户口并在城镇居住且尚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非从业居民;

(二)随同父母或子女从外地迁入本市并持有暂住证长期居住在城镇的非从业居民

第五条下列学生、少年儿童,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中小学、职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中专学生及幼儿园在册儿童(以下简称学生、儿童);

其中非本市城镇户籍学生、少年儿童,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随同父母在本市生活;

2.父母任一方应当与本市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或是在本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投资人或个体工商户

(二)本市城镇户籍,不在校、未入园的未成年人;

(三)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大专院校在册学生。第六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只建立统筹基金,不建立个人帐户。

第七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县(区)级管理。乡镇劳动保障所、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负责扩面、征缴和承付。

第八条各有关部门应履行的职责。

(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商有关部门制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配套政策和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管理、监督和指导。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负责城镇居民参保登记、基金征收、基金管理、待遇支付等具体业务;

(二)财政部门负责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列入预算并按时足额拨入基金专户;

(三)民政部门负责对因特殊困难人员自负医疗费用过高的开展医疗救助;

(四)卫生部门结合医疗卫生服务体制改革,加强医疗服务管理,大力发展城市社区医疗卫生服务。劳动保障部门逐步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医疗保险的定点范围。发展改革、税务、食品药品监督、教育、公安、残联、编办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基金筹集

第九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筹集。

第十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以下来源构成。

(一)单位和参保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

(二)财政补贴和社会捐助资金;

(三)医疗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收入

第十一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城镇居民每人每年200元,学生、少年儿童每人每年80元。

第十二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缴费、政府补助标准。

(一)成年人中普通居民:每年人均中央财政补助20元,省财政补助50元,市、县(区)财政共补助60元,个人缴费70元;

(二)成年人中特殊群体(城市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每年人均中央财政补助50元,省财政补助80元,市、县(区)财政共补助70元,个人不缴费;

(三)中小学、职业高中、中专学生和少年儿童:每年人均中央财政补助20元,省财政补助30元,市、县(区)财政共补助20元,个人缴费10元;

(四)中小学、职业高中、中专学生和少年儿童中的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人员:每年人均中央财政补助25元,省财政补助35元,市、县(区)财政共补助20元,个人不缴费;

(五)大学生。原享受公费医疗补助的由同级财政每年人均补助80元,个人不缴费;未享受公费医疗补助的由同级财政每年人均补助40元,学校补助30元,个人缴费10元。

以上市、县(区)两级财政补助承担比例为。市级承担10%、县(区)级承担90%。鼓励用人单位对其职工家属参保给予缴费补助,补助资金在税前列支。

第十三条建立市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风险储备金制度,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从2009年起每年财政预算安排100万元,直至500万元。

风险储备金主要用于弥补特殊情况下出现的基金支付风险。需使用时,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行政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十四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单独列帐、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

第四章参保程序

第十五条本市城镇户籍的大、中专院校学生以院校为参保单位,由院校经办人员统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中小学校及幼儿园的在册学生和儿童以所在学校及幼儿园为参保单位,由所在学校及幼儿园经办人员统一办理参保手续;医疗保险费由所在学校及幼儿园代收代缴。本市城镇户籍不在校、未入园的未成年人,由其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持户口簿到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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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对超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按补充医疗保险办法规定执行(另文制定)。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实施细则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