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停保申请
襄阳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
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襄阳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襄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以下简称《办法》),按照“以收定支,略有节余”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中所指的退休人员,是指按政策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参保人员。
第三条《办法》中所称“重度残疾”人员,是指具有本市城镇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且伤残等级达到一级或二级的残疾人员。
第四条各县(市)和襄州区城镇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月最低缴费基数原则上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准,执行有困难的可分三年过渡到位,即2011年度、2012年度、2013年度分别达到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80%、100%。
第五条本《细则》适用于襄阳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和城镇居民。
第二章参保核定
(一)城镇职工
第六条退休人员退休当年个人账户计入基数按当年年度申报工资确定。
最低月缴费基数实行“三年过渡”的县(市)和襄州区,过渡期间退休人员的个人账户计入基数以过渡缴费基数为基准,个人退休费(养老金)低于过渡缴费基数的,按过渡缴费基数执行;高于过渡缴费基数300%的,按过渡缴费基数的300%执行;在过渡缴费基数100%—300%之间的,按实际退休费(养老金)执行。
第七条参保单位应在年度工资申报时一并申报其退休人员上年度退休费(养老金)。
退休人员上年度月平均退休费(养老金)的审核,由其所属退休费(养老金)待遇审批部门负责。
第八条本《细则》实施后,本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含灵活就业人员)应连续足额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直至其按政策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第九条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各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以前符合国家工龄认定政策的工作时间。
实际缴费年限是指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足额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
第十条缴费年限的计算
(一)统筹区外转入的人员,在原统筹地参加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地视同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重复的,优先计入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计算。
(三)退役军人在本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后的军龄视为本地实际缴费年限。
(四)办理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超年龄补缴的灵活就业人员,其补缴年限计入实际缴费年限。
(五)因转出本统筹地区导致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注销的参保人员,在其转回本统筹地区后,其原在本地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予以认可。
第十一条退休人员不足缴费年限医保费补缴计算
(一)本《细则》实施前退休人员不足缴费年限一次性补缴的计算公式为: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足年限一次性补缴金额=不足年限所对应的月数×本《细则》实施前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8%
2、大额医疗费用救助保险费不足年限一次性补缴金额=不足年限所对应的月数×7元
3、大额医疗费用救助保险费10年预留金额=840元
(二)本《细则》实施后新增退休人员不足缴费年限一次性补缴的计算公式为: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足年限一次性补缴金额=不足年限所对应的月数×退休时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8%。
2、不足年限大额医疗费用救助保险费一次性补缴金额=不足年限所对应的月数×退休时大额医疗费用救助保险费月缴纳金额。
3、大额医疗费用救助保险费10年预留金额=退休时每人每月大额医疗费用救助保险费缴纳金额×120个月。
第十二条参保人员(含灵活就业人员)在办理在职转退休手续时,填写统一的《襄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待遇核定申请表》。其医疗保险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规定需一次性补缴的,由其所在单位负责统一组织申报,并承担代扣代缴责任。灵活就业人员由其本人申报、缴纳。
第十三条参保单位确有困难无能力一次性补缴不足缴费年限医疗保险费的,可选择按月缴纳或分批缴纳。
灵活就业人员退休时若无力一次性补缴不足缴费年限医疗保险费的,可选择按月补缴。选择按月补缴时,应先足额缴纳十年大额医疗费用救助保险一次性预留费用。在其补齐最低缴费年限后不再缴费,按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不足缴费年限一次性补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额进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分配个人账户。
第十五条原国有企业(含中央及中央下放企业、省属企业、市属企业)破产(改制)时,办理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费用救助保险一次性预留手续的退休人员,不再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费用救助保险费,按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办理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大额医疗费用救助保险)一次性预留手续但未按规定足额缴费的退休人员,一次性补齐差额后,按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本《细则》实施前已按规定办理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大额医疗费用救助保险)一次性预留手续的退休人员不再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并以办理医疗保险一次性预留手续的时间为基准,满三年后享受个人账户按月划拨待遇;办理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大额医疗费用救助保险)一次性预留手续的内退人员从其办理退休手续次月起,满三年后享受个人账户按月划拨待遇。
第十六条灵活就业人员根据本人实际情况,可自愿选择6.5%或9%的费率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享受相应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按政策规定办理在职转退休手续时,可由其托管单位或本人提出申请,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并办理不足年限补缴手续后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八条在统筹地区外参加养老保险未在本地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原则上只能参加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城镇居民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第四十六条退休人员死亡的,由用人单位、各定点医疗机构、家属在30日内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
第四十七条本《细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细则》从2011年7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细则》规定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