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医保审核鉴定申请书
关于印发《滕州市医疗保险住院费用审核办法》的通知
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医疗保险住院费用审核结算工作,优化审核结算程序,纠正参保人员就医诊疗过程中的违规行为,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滕州市医疗保险住院费用审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滕州市医疗保险住院费用审核办法
一、审核依据:
1、《枣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枣庄市人民政府第56号令);
2、《枣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暂行办法》(枣劳社发[2000]181号);
3《、枣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管理暂行办法》(枣劳社发[2000]182号);
4、《枣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枣劳社发[2000]183号);
5、《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山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项目范围》;
5、《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
7、《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卫医发[2004]285号)。
二、审核范围:
1、滕州市城镇职工住院费用;
2、滕州市城镇居民住院费用;
3、滕州市离休干部住院费用;
4、滕州市工伤人员住院费用;
5、滕州市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住院费用;
三、审核内容:
1、审核资料
(1)、住院医疗费报销,须提供下列材料:①住院病历复印件;
②医疗费用正式发票;
③医疗费用明细清单;④医疗保险证(离休干部证、革命伤残军人证)。(2)、定点医院申报拨付统筹金,须提供下列材料:①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费用结算单;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3、审核情况及医疗保险住院患者费用指标(住院均次费用、平均床日费、平均个人负担率、统筹外药品费用比例、住院药品费用比例)将进行定期上报和公告,每月上报卫生主管部门、分管卫生的副市长,通过劳动保障网或中国滕州网公告;必要时每三个月或六个月通过滕州日报公告一次。
4、对审核结果的处理有疑义的,定点医疗机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有关规定向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审。
六、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