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医保审核鉴定申请书

关于印发《滕州市医疗保险住院费用审核办法》的通知

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医疗保险住院费用审核结算工作,优化审核结算程序,纠正参保人员就医诊疗过程中的违规行为,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滕州市医疗保险住院费用审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滕州市医疗保险住院费用审核办法

一、审核依据:

1、《枣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枣庄市人民政府第56号令);

2、《枣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暂行办法》(枣劳社发[2000]181号);

3《、枣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管理暂行办法》(枣劳社发[2000]182号);

4、《枣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枣劳社发[2000]183号);

5、《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山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项目范围》;

5、《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

7、《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卫医发[2004]285号)

二、审核范围:

1、滕州市城镇职工住院费用;

2、滕州市城镇居民住院费用;

3、滕州市离休干部住院费用;

4、滕州市工伤人员住院费用;

5、滕州市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住院费用;

三、审核内容:

1、审核资料

(1)、住院医疗费报销,须提供下列材料:①住院病历复印件;

②医疗费用正式发票;

③医疗费用明细清单;④医疗保险证(离休干部证、革命伤残军人证)。(2)、定点医院申报拨付统筹金,须提供下列材料:①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费用结算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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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核情况及医疗保险住院患者费用指标(住院均次费用、平均床日费、平均个人负担率、统筹外药品费用比例、住院药品费用比例)将进行定期上报和公告,每月上报卫生主管部门、分管卫生的副市长,通过劳动保障网或中国滕州网公告;必要时每三个月或六个月通过滕州日报公告一次

4、对审核结果的处理有疑义的,定点医疗机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有关规定向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审

六、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