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路外伤亡事故报告、处理、统计办法
铁路交通引起的伤亡事故可分为。铁路行车事故、旅客意外伤亡事故、路外伤亡事故。
发生铁路路外伤亡事故的,首先应成立事故调查委员会,负责调查处理事故,在处理时,对于伤亡者本人或所属单位责任,伤者的医疗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费,死者丧葬费由伤者本人或单位承担,因伤者致残、经济确有因难的,可根据伤残等级程序,由铁路部门酌情给予一次性救济费,死亡者家庭确有生活困难,由铁路部门酌情给予丧葬费,还可给予一次性救济。
凡属于铁路方面责任造成事故伤亡者,其医疗费,住院期间伙食费,由铁路部门承担,并根据情况,由铁路部门给予一次性抚恤费,其标准参照《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办理,最高标准不得超过条例规定。
少数民族地区路外伤亡事故和其他地区有个别特殊情况的,可酌情增加补助金,增加额由处理委员会议定。
具体处理方法和内容程序应遵循以下几点:
一、判断伤者自身因素造成伤亡,有下列情况:
1、在铁路路基上行走、乘凉、坐卧钢轨;
2、在站内和区间内(两车站之间)铁路上逗留游逛穿过和捡拾煤渣杂物;
3、钻车、扒车、跳车、无票乘车;
4、在铁路路基两侧放牧牲畜和打晒农作物;
5、一切车辆、拖拉机和行人抢越铁路道口;
二、伤亡者的家属负责任的伤亡情况:
盲、聋人、学龄前儿童,行动不便的老、残和精神病患者,在无人护送的情况下,横越无人看守道口,发生事故。
三、铁路动输企业责任致人伤亡事故。有防护设施不全,或铁路职工失职等下列情况:
1、铁路机车轨道车乘务人员不认真瞭望,鸣笛示警。
2、道口看守工脱岗,不认真瞭望,未及时放下拦杆。
3、铁路无人看守道口护桩、警告标志不全,模糊不清。
四、第三人责任事故。
1、因人为破坏铁路安全设施致人伤亡。
2、因第三人出于伤害或杀害他人的目的致人伤亡。
五、不可抗力致人伤亡。如洪水、泥石流。
六、路外事故发生的特点:
1、发生地点往往在区间,铁路道口,和铁路线上,特别多发在无人看守道口。事故发生时间,路外事故随时均可发生,没有固定的规律性。路外事故伤亡仅指路外人员伤亡,如火车与机动车在道口相撞时,往往发生多人伤亡事故。
2、事故发生原因;
原因复杂,有铁路动输企业人员和设备的原因,有受害人自身原因,第三人原因,还有其他原因。
3、事故责任:
不同的铁路交通伤亡事故责任,有不同的特点,路外伤亡事故绝大多数是伤亡人员的责任,路外人员违背铁路法,在路上行走、坐卧,钻车,扒车等受害者自身原因造成事故,少数是由铁路运输企业的责任造成,不可抗力事故不多见。
4、铁路交事故的鉴定方法:
路外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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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第七条各种机动车辆通过铁路无人看守道口时,必须”一慢、二看、三通过”,行车时速不得超过二十公里,不冒早险抢越。凡通过铁路道口,发生撞车事故时,由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调查分析,研究处理,责任属于一方的,其损失费用由责任一方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其损失费用由双方合理负但。非铁路道口,禁止任何车辆通过,任何单位都不许在铁路沿线随意铺设道口,违者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1994年10月27日)
十一、人身伤亡的赔偿范围铁路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因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包括旅客伤亡和路外伤亡。人身伤亡,除铁路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列举的免责情况外,如果铁路运输企业能够证明人身伤亡是由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的,不应再责令铁路运输企业承担赔偿责任。对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范围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1994年9月1日以后发生的旅客伤亡的赔偿责任范围适用国务院批准的《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