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安置人员

关于印发《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安置人员就医管理办法》的通知

沈劳社发〔2007〕27号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及各有关单位:

现将《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安置人员就医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一日

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安置人员就医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解决异地安置人员就医问题,根椐《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市政府〔2001〕第5号)和《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暂行办法》(沈劳社发〔2001〕3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凡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且在异地居住一年以上的退休人员。第三条申办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本人在外地定居并有当地户籍或产权住房证明

2、配偶或子女在外地定居并有当地户籍或产权住房证明

3、无子女或子女均在境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由其亲属赡养、照顾,该亲属在外地定居,有当地的户籍或产权住房,并且同意长期赡养、照顾老人

4、投奔在外地定居的配偶或子女,配偶或子女是现役军人的

第四条申办程序。申请办理异地安置的人员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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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在职职工随工作单位需常驻异地工作一年以上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在职职工随单位驻异地工作不满一年的,可参照“出差、外出学习”处理。异地居住不满一年的,可参照“探亲”处理。第十条市医保中心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操作细则。

第十一条单独统筹区、县(市)可参照本办法精神,研究解决本地区异地安置人员的就医问题。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劳动社会保障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