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安置人员
关于印发《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安置人员就医管理办法》的通知
沈劳社发〔2007〕27号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及各有关单位:
现将《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安置人员就医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一日
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安置人员就医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解决异地安置人员就医问题,根椐《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市政府〔2001〕第5号)和《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暂行办法》(沈劳社发〔2001〕3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凡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且在异地居住一年以上的退休人员。第三条申办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本人在外地定居并有当地户籍或产权住房证明。
2、配偶或子女在外地定居并有当地户籍或产权住房证明。
3、无子女或子女均在境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由其亲属赡养、照顾,该亲属在外地定居,有当地的户籍或产权住房,并且同意长期赡养、照顾老人。
4、投奔在外地定居的配偶或子女,配偶或子女是现役军人的。
第四条申办程序。申请办理异地安置的人员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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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第九条在职职工随工作单位需常驻异地工作一年以上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在职职工随单位驻异地工作不满一年的,可参照“出差、外出学习”处理。异地居住不满一年的,可参照“探亲”处理。第十条市医保中心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操作细则。
第十一条单独统筹区、县(市)可参照本办法精神,研究解决本地区异地安置人员的就医问题。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劳动社会保障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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