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巴中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试行)》出台
■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为每人60元
■住院医疗费用最高报销比例可达90%
■职工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可相互转接
近日,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了解到,《巴中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已出台。2013年,我市人均筹资标准为340元,各级财政补助资金为每人280元,城乡居民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为每人60元,住院医疗费用最高报销比例可达90%,职工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可相互转接。
费用怎么缴。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为每人60元
按全市城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左右筹资,2013年,我市人均筹资标准为340元,各级财政补助资金为每人280元,城乡居民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为每人60元。筹集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城乡居民参保人员每人每年30元标准建立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每人每年不低于15元的标准购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剩余部分用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费用怎样报。最高报销比例达90%
参保居民因病治疗发生的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扣减住院报销起付标准后按医院等级确定报销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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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居民(法定劳动年龄内)需转入职工医疗保险的,按照职工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办法,一次性补足城乡居民与职工缴费差额后,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补缴医疗保险费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时同期上年度全市全部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转入职工医疗保险时,连续缴费年限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0年的,一次性清算补缴不足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补缴医疗保险费以转入职工医疗保险时上年度全市全部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增长系数7%逐年递增。转入职工医疗保险并按现行职工医疗保险政策缴费后,其医疗保险关系转入职工医疗保险,从转入之日起,180天内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180天后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