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车站内发生事故后,当班工作人员应迅速报告相关部门和车站负责人,并主动做好事故后果的抢救工作及保护好现场。
车站负责人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对重大事故还要按规定逐级上报,并会同有关单位做好善后工作。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第二条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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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第六条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处理部门的批复及公司有关规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第七条为教育肇事者本人及广大司乘人员,对事故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和周围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没有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不放过。
第八条事故结案后,应建立事故档案。要求内容完整、材料齐全、层次分明、台账清楚、报表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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